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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30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向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七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向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申请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5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 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向农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6,75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严炜、宋德明、许峥、徐功胜、穆茂武、曹一欢、淦贵生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农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安徽永鼎光通信向六安农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安徽永鼎光通信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国际贸易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8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孙公司国际贸易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5、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签署《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光电子向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光电子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6、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签署《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向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申请1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7、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28,05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6-009、临2026-02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保证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4、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泰富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6,750万元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 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严炜、宋德明、许峥、徐功胜、穆茂武、曹一欢、淦贵生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5、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安徽永鼎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债务人和甲方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④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⑥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⑦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是否有反担保:否

6、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苏州永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孙公司国际贸易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7、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电气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是否有反担保:否

(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贵行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贵行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6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589,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262,256.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2.54%,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214,716.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7.58%。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