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553 证券简称:汇宇制药 公告编号:2026-047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0元
每股转增0.48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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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5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及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8股,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23,600,000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股总股本423,6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2,139,878股后的股份421,460,122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0元,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8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4,292,024.40元(含税),转增202,300,859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625,900,859股。(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21,460,122×0.200)÷423,600,000≈0.199元/股
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421,460,122×0.48)÷423,600,000≈0.4776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99)÷(1+0.4776)元/股。
4.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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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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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0元。
(6)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来源为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情形。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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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343,539,725股中包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139,87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本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实际转增股本基数为341,399,847股,转增(变动数)为163,871,927股。
六、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正在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相应调整。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事项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公司部分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七、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625,900,859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0.0400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2-8808000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