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6-027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青、吴宏艳、金昌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3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雅仕或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24年至2025年,公司对于部分供应链执行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时任总经理张青对公司2025年半年报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吴宏艳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宏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昌粉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昌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收到的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