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6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6-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38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12,102,063.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102,063.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175%从2023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25年6月18日止),案件受理和保全费合计200,989.1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依据谨慎性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已于2024年度就本次诉讼事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金额12,102,063.85元。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已生效,公司在本案中胜诉。后续若足额收回该笔应收账款,公司将冲回原计提的坏账准备12,102,063.85元,预计相应增加期后利润12,102,063.85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573600927R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松岩工业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76852W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亨美水濂澎峒工业区二期厂区5厂房

破产管理人: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69212626K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荫北路6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7274Y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6号1幢A-120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C58FER8B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6号l幢A-149室

(二)案件基本情况

1、2025年2月21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传票》“(2024)粤 1971 民诉前调72931号”,因买卖合同纠纷案,松岩新能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一)、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承担支付货款12,102,063.85元的责任;同时以12,102,063.85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照lpr1.5倍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4年8月14日暂计597,035.15元),共计(暂计)12,699,099元;2、请求判令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2、2025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松岩新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1971民初22330号”,判决:(一)确认原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为货款本金12,102,063.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102,063.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175%从2023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25年6月18日止);(二)驳回原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7,994.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994.59元,由被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已预付,依据原告的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松岩新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19民终10503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223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223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判项中的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97,994.59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994.59元,共计200,989.18元【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由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据谨慎性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已于2024年度就本次诉讼事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金额12,102,063.85元。被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新亚中宁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已生效,公司在本案中胜诉。后续若足额收回该笔应收账款,公司将冲回原计提的坏账准备12,102,063.85元,预计相应增加期后利润12,102,063.85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37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控股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8.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5.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全资子公司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5.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15.0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不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3、债务人: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最高本金人民币1,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1)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 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松岩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实质上控制其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15,051.6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0.3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12,201.65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8.5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