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6-052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概述:崇左市左江治旱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买方”)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签署PCCP管件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440,160,990.00元人民币。
● 风险提示: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价格为工地交货价,管材、配件管单价不因供货量增减而调整。本合同供货期间内,对PCCP管材所使用水泥、预应力钢丝、薄钢板的材料用量,每半年按广西各区域的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信息价(含税价)调整一次。合同在执行期间还可能存在其他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运输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将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本次合同中已就双方的违约、纠纷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项目实施延期、实施工程进度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将导致无法如期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12日、2026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投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投标项目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2026-039),确定公司中标“广西左江治旱黑水河现代化灌区工程PCCP管材及管件采购Ⅱ标”。2026年6月11日,公司收到了崇左市左江治旱工程管理中心与公司双方签字盖章的PCCP管件采购合同,签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40,160,990.00元。本次交易属于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后与中标人签订的PCCP管件采购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产品一致,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名称:崇左市左江治旱工程管理中心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400073791341H
3、住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那浪路26号
4、法定代表人:黄宏武
5、经费来源:财政补助
6、开办资金:52万
7、举办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
8、登记管理机关:崇左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9、有效期:自2025年1月7日至2030年1月6日
10、宗旨和业务范围:为灌区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提供管理保障;负责推进项目的前期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项目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协调灌区范围内用水灌溉、水库调度工作;负责灌区内水库运行、维护和管理。
11、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与对方发生业务往来。
12、经查询,崇左市左江治旱工程管理中心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
买方:崇左市左江治旱工程管理中心
卖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总金额(含税):440,160,990.00元人民币。
3、合同范围:广西左江治旱黑水河现代化灌区工程PCCP管材及管件采购Ⅱ标包含水源工程灌溉及电站引水钢管,那岸总干管桩号0+000~43+760段落PCCP管、压力钢管(管径3.4m、3.2m、3m等)及管件的供应;广西左江治旱黑水河现代化灌区工程PCCP管材及管件采购Ⅱ标包含那岸总干管桩号43+760~121+487段及新安灌片、左州灌片PCCP管、压力钢管(管径3.0m、2.8m、2m、1.8m等)以及管件的供应。
4、价款支付方式:按照预付款、进度款、结清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5、交付:
5.1本项目供货期为36个月,卖方在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交付第一批货物,第一批货物清单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后续供货安排由卖方根据施工计划安排编制供货计划并报买方审批,并供应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卖方应提前48小时将到场验收合同材料的时间、地点、品名、数量通知买方和监理人,买方和监理人对到场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并签发验收清单。买方和监理人的验收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2合同材料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3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卖方应将档案资料随管材供应的同时一起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试验资料、合格证、管材打压实验资料等,不提供不予结算。合同材料的技术资料按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移交给买方。
6、质量保证期:
6.1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安装完成并通过试运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止。
6.2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6.3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6.4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买方在检验、安装、试验、验收等过程中,如果合同材料在数量、质量、设计、规范、型式和技术性能和保证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按下述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该索赔。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有缺陷的合同材料,向买方偿还与拒收合同材料价格相当的款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财务费用、运杂费、保险费、仓储费、合同材料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维护拒收合同材料所需的其它费用。
(2)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新合同材料、更换有缺陷的合同材料或修复有缺陷的合同材料,由卖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并承担买方为此付出的全部直接费用,赔偿买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同时卖方应对所更换的合同材料给予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6.5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内,因买方发现有缺陷或有损坏的合同材料而向卖方提出的索赔,在该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满后的56天内仍然有效。
6.6质量保证金额为合同价格的3%。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3%的结清款。
6.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及买方上级管理单位出具的相应管理办法和细则,卖方俱应无条件认可并执行。
7、违约责任:
7.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1.1索赔
7.1.1.1买方有权根据本工程监理单位(或招标人委托的检测单位、监造单位)出具的经买方认可的检验报告,对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工程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7.1.1.2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专用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后的质量保证期。
7.1.1.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7.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应付货款、或从卖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7.1.1.4买方有权根据本工程实际需求进行调整采购的数量和品种,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供货商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7.1.2卖方履约延误
7.1.2.1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供货和提供服务。
7.1.2.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金、终止合同。
7.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7.1.3不可抗力
7.1.3.1尽管有专用合同条款第7.1.2条、7.2条和其他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应该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7.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且不能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和洪水、龙卷风、瘟疫、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的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7.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126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7.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如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延误期间买方有权另行调配其他公司的材料,有权取消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数量,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材料技术指标不符合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行业规范、施工图设计等要求的,原则上按退货处理。
7.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7.4 增加条款
(1)卖方在收到买方供货通知的15天内,如果无正当理由必须按时供货,否则视为卖方违约。
(2)由于卖方的责任所造成的合同材料修理或更换而使输水管道的试运行时间延误时,卖方虽已承担了修理或更换的义务,但还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材料迟交违约赔偿金,违约时间按试运行被延误时间计取。
(3)买方有权拒收卖方未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合同材料,并要求由卖方限期更换。期限以不影响合同材料安装的总工期为前提。被拒收的合同材料(包括已交付但被买方拒收的合同材料),买方不予付款或在已支付的情况下卖方应在买方拒收合同材料28天内予以退款。买方拒收的合同材料所有权属于卖方,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4)若卖方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买方有权与卖方解除合同。
(5)买方可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赔偿金。
(6)卖方不按本合同要求建设PCCP管厂,或建设PCCP管厂不满足合同约定相关技术指标、生产能力要求及承诺运距要求的,经买方书面催告仍不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要求建设PCCP管厂或对不达标准的内容进行整改,导致PCCP管材供货延误的处2万元/天违约金。出现上述情形经买方第二次催告仍不整改的,买方有权处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卖方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违约可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赔偿金。
(7)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中转储存场地,或提供的中转储存场地不满足合同约定及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指标要求的,经买方书面催告仍不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要求提供中转储存场地或对不达标准的内容进行整改,处以5万/次违约金。出现上述情形经买方第二次催告仍不整改的,买方有权处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违约可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赔偿金。
(8)上述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时,买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9)卖方应在合同实施阶段按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理人指示派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工地现场参加技术服务,否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5000元/次。
(10)未经买方同意,卖方私自挪用、转移工程资金,或者转移至未经买方监管的账户内,处以相当于转移抽逃资金数额的5%违约金。
8、争议的解决: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买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9、合同生效与终止:
9.1本合同由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件上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担保后方正式生效。
9.2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期起至合同双方均已完成合同项下的各自责任及义务止。
9.3 对于合同中明示在合同有效期满后仍应有效的条款,在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10、合同变更:
10.1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均需合同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条款的任何更改不能免除任何一方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
10.2若更改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其处理原则:因买方责任和设计责任造成的变更而引起合同价格的变化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中已有项目或有类似项目,按照合同中单价执行,合同中未列项的,卖方承诺给予买方同类规格、型号的产品市场最优价格;因卖方责任造成的变更,且变更方案经买方认可,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化由卖方承担。
10.3卖方可以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结合自身先进生产工艺,对PCCP管材管件进行深化设计,经原设计单位及买方书面同意后进行设计变更,卖方深化设计变更及对应生产供应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买方不另行支付。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440,160,990.00元,约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49.77%,该项目的顺利实施,预计将对供货期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2、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属于日常经营业务范围,公司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能力与条件,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买方形成依赖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价格为工地交货价,管材、配件管单价不因供货量增减而调整。本合同供货期间内,对PCCP管材所使用水泥、预应力钢丝、薄钢板的材料用量,每半年按广西各区域的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信息价(含税价)调整一次。合同在执行期间还可能存在其他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运输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将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本次合同中已就双方的违约、纠纷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项目实施延期、实施工程进度调整、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受到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将导致无法如期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