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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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债券代码:113697 债券简称:应流转债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应流股份”或“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近日,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6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5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866.3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133.6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5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9月25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5〕5-5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近日,公司、保荐人与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信息如下: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上账户仅用于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2301012701233900,截至2026年6月5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在工作时间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明康、徐晟程可以在工作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6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