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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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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6-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6-023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253,331,8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5,333,186.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阮水龙(一码通账号:1800550853**)、阮伟祥(一码通账号:1800550807**)、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一码通账号:190001380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一码通账号: 1900014558**)、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一码通账号:1900017598**)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对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2048616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6-022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德司达、绍兴金冠、浙江科永、浙江安诺和上海晟诺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4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标准条款及附属条款,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署3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德司达、绍兴金冠、浙江科永和浙江安诺申请综合授信,2026年6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盛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营业部签署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就上海晟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等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9日、2026年5月8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11日、2026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德司达、绍兴金冠、浙江科永、浙江安诺提供的担保和上海盛辉对上海晟诺提供的担保均包含在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6月10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标准条款及附属条款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合同

债务人浙江染化与债权人在2026年5月12日至2029年5月12日期间及最高债权限额内发生一系列授信业务的合同。

3、最高债权限额

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45,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标准条款及附属条款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合同

债务人浙江鸿盛与债权人在2026年2月12日至2029年2月12日期间及最高债权限额内发生一系列授信业务的合同。

3、最高债权限额

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2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德司达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标准条款及附属条款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合同

债务人浙江德司达与债权人在2025年12月18日至2028年12月18日期间及最高债权限额内发生一系列授信业务的合同。

3、最高债权限额

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8,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已签订的编号为E08000KL26030AFG的《开立国内信用证总协议》、编号为8025CD8026的《银行承兑总协议》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关于绍兴金冠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标准条款及附属条款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合同

债务人绍兴金冠与债权人在2025年12月17日至2028年12月17日期间及最高债权限额内发生一系列授信业务的合同。

3、最高债权限额

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21,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已签订的编号为8025CD8212的《银行承兑总协议》、编号为08000KL25CF159M的《开立国内信用证总协议》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浙江染化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6230348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6年4月27日至2027年4月26日。

4、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是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浙江鸿盛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6230318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6年4月27日至2027年4月26日。

4、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是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绍兴金冠《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主债权为自2026年5月16日至2029年5月1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26500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绍兴金冠(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 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八)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科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主债权为自2026年5月16日至2029年5月1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3500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浙江科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除了担保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之内发生的主债权外,本最高额担保范围还包括编号为0121100008-2026(承兑协议)00062号、0121100008-2026(承兑协议)00076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债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 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九)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主债权为自2026年5月16日至2029年5月1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500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浙江安诺(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 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十)上海盛辉与浦发银行签署关于上海晟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抵押人:上海盛辉置业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营业部

2、主合同

债务人上海晟诺与浦发银行自2026年6月10日至2028年6月9日止的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3、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浦发银行在自2026年6月10日至2028年6月9日止的期间内与上海晟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币种) 陆仟万元整(大写)为限。

4、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类型:上海盛辉所拥有的权证编号为沪(2018)静字不动产权第011059号的不动产。

抵押财产价值:人民币56,520万元。

5、担保方式

抵押人确认,除非本合同另有其他约定,否则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抵押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6、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7、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及时按抵押权人要求,签署相关抵押登记文件(如需),与抵押权人在抵押登记机构办妥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经营正常,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9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6月10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946,596.11万元,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8.98%。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中涉及外币的按2026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