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股权收购事项
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3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股权收购事项
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拟以现金方式购买嘉兴沃特泰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泰科”或“标的公司”)6名股东持有的5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沃特泰科将成为富淼科技的控股子公司。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最终股权收购方案将经进一步审计、评估后协商确定。
● 沃特泰科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证券代码:874641,是一家集工业水处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定制化运营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工业水处理综合服务提供商。沃特泰科以自主研发的水处理功能性化学品为根本,以工业水处理技术服务为核心,为显示面板、电子半导体、垃圾发电再生能源、化工、石油石化、光伏、汽车、造纸等行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截至2025年末,其已获评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绿色工厂等多项荣誉资质,拥有已授权专利80余项,其中发明专利58项。
● 根据初步调查情况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若后续经审计、评估确认或因方案调整,本次交易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不确定性风险。
● 本次交易契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及水基化学品、工业水处理“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在行业客户结构、细分应用场景上形成良好互补,并在产品矩阵拓展、技术研发创新、综合运营服务等方面产生较强的协同效应,进一步夯实公司在水基化学品、工业水处理两大核心业务领域的根基与发展势能,持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为未来稳健高质量发展筑牢基础。
● 本次交易最终的收购协议尚未签署。本次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系确定各方合作意愿和交易核心条款,该交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完成,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富淼科技基于对全球市场趋势及行业动态的系统研判,并结合自身核心能力及未来增长潜力的深度评估,于2025年正式启动以“让每一个水足迹更有意义”为战略目标的转型计划。为保障战略目标高效落地,公司在洞察各业务本质差异的基础上,对现有业务板块进行了结构性重组,重点聚焦水基化学品与工业水处理两大核心业务领域,确立了“双轮驱动”战略协同发展的中长期战略路径目标。
沃特泰科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证券代码:874641,是一家集工业水处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定制化运营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工业水处理综合服务提供商。其以自主研发的水处理功能性化学品为根本,以工业水处理技术服务为核心,为显示面板、电子半导体、垃圾发电再生能源、化工、石油石化、光伏、汽车、造纸等行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截至2025年末,其已获评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绿色工厂等多项荣誉资质,拥有已授权专利80余项,其中发明专利58项,研发创新实力强劲。
2026年6月12日,公司与沃特泰科及主要股东上海隆霖沃格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周卫华、陈谦、陈一文、陈奕澎和嘉兴科芝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51.00%的股权,收购价格将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综合考虑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交割时点、经审计净资产状况等多重因素,由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并在履行完毕所有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后,于交易各方签署的最终交易文件中予以正式确定。
本次交易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和自筹资金。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公司将尽快推进相关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收购标的公司股权,是公司深化“双轮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与公司现有水基化学品、工业水处理两大核心业务领域形成高度互补,实现业务布局、技术研发与服务能力的深度融合、高效协同。
(二)其他情况
根据初步调查情况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若后续经审计、评估确认或因方案调整,本次交易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不确定性风险。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本次交易对方的范围尚未最终确定,最终确定的交易对方以后续披露的公告信息为准。本次《投资框架协议》的签署对手方为沃特泰科主要股东上海隆霖沃格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周卫华、陈谦、陈一文、陈奕澎和嘉兴科芝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一)上海隆霖沃格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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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嘉兴科芝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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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卫华
中国国籍,自沃特泰科设立之日起一直担任董事长职务,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是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卫华直接持有标的公司22.3870%股权,通过上海隆霖沃格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标的公司22.3870%股权,通过嘉兴科芝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标的公司0.0015%股权,周卫华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标的公司44.7755%股权。
(四)陈谦
中国国籍,现任沃特泰科董事兼总经理、第三大股东,直接持有标的公司9.7585%股权,通过上海隆霖沃格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标的公司9.7584%股权,陈谦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标的公司19.5169%股权。
(五)陈一文
中国国籍,现任沃特泰科董事、第四大股东,直接持有标的公司6.8883%股权,通过上海隆霖沃格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标的公司6.8883%股权,陈一文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标的公司13.7766%股权。
(六)陈奕澎
中国国籍,现任沃特泰科董事、第五大股东,直接持有标的公司6.8883%股权,通过上海隆霖沃格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标的公司6.8883%股权,陈奕澎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标的公司13.7766%股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对方上海隆霖沃格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科芝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卫华、陈谦、陈一文、陈奕澎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各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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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泰科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证券代码:874641,是一家集工业水处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定制化运营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工业水处理综合服务提供商。其专注于工业水处理产品的自主研发和推广应用,以自主研发的水处理功能性化学品(行业通常称为水处理药剂)为根本,以工业水处理技术服务为核心,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包括现场调研、动静态模拟试验、药剂选型与技术方案制定、生产复配、在线动态监控、药剂智能投加、水质检测与诊断、系统异常响应,以及水处理系统托管运营服务等全链条服务。自2025年以来,标的公司成功获评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绿色工厂、浙江省智能工厂等多项荣誉。
沃特泰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沃特泰科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沃特泰科普通股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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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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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引自沃特泰科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或审计报告。
四、《投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投资方/上市公司):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
乙方一:周卫华
乙方二:陈谦
乙方三:陈一文
乙方四:陈奕澎
乙方五:上海隆霖沃格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六:嘉兴科芝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目标公司):嘉兴沃特泰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泰科”)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合称“乙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单独称“一方”。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一持有丙方1,170.00万股股份(占丙方已发行股份的22.39%),乙方二持有丙方510.00万股股份(占丙方已发行股份的9.76%),乙方三持有丙方360.00万股股份(占丙方已发行股份的6.89%),乙方四持有丙方360.00万股股份(占丙方已发行股份的6.89%),乙方五持有丙方2,400.00万股股份(占丙方已发行股份的45.92%),乙方六持有丙方152.24万股股份(占丙方已发行股份的2.91%)。
2、甲方拟收购乙方持有的丙方合计51.00%的股份,乙方有意向甲方出售其持有的丙方合计51.00%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若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丙方股东亦同意参与本次交易的,该等其他股东所转让的股权份额一并计入甲方本次收购丙方51.00%股份总额范围内,由乙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各自转让比例。
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二)投资意向方案
1、投资形式
投资方通过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形式,取得目标公司合计51.00%(具体以最终交易文件确认的比例为准,本协议所指“最终交易文件”包括各方最终、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协议(若有)及其附件等投资文件)的股份。
2、投资估值
目标公司的整体估值将根据目标公司预计可承诺且预期可实现的业绩情况、投资方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结果、目标公司净资产评估值,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在最终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
3、本次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对价按照目标公司的整体估值乘以乙方向投资方转让的股份比例计算,由投资方向乙方进行分期支付,具体以最终交易文件约定为准。
4、目标公司业绩承诺
各方自本协议签署后另行磋商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条款(包括承诺期间、业绩指标、补偿安排、超额业绩奖励等),具体以最终交易文件约定为准。
(三)本次交易进度安排
1、最终交易文件之签署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丙方应配合投资方采取积极行动,尽快推动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内外部审批等各项工作。各方同意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最终交易文件尽快签署,并在最终交易文件签署后和交割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尽快进行投资交割。
2、签署最终交易文件的先决条件
各方签署最终交易文件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具体以最终交易文件约定的为准:
(1)最终交易文件谈判完成;
(2)就本次交易,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周卫华先生、乙方作出如下保证和承诺:
1)应向投资方提供与作出投资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数据,积极配合投资方投资前尽职调查工作,并且保证该等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正确和准确且不具有误导性;
2)应赔偿投资方因目标公司及各自任何陈述或保证的重大不实或违反或因违背任何承诺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主要权利和义务
1、知情权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至投资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在不影响目标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投资方有权取得目标公司财务或其它有关方面的信息或材料,投资方需在合理时间前提出需求;投资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份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目标公司财务或其它有关方面的信息或材料。
2、剩余股份安排
各方确认,在目标公司不存在不得进行收购或违反监管情形的情况下,甲方应当购买剩余目标公司股份,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相关程序。具体由各方在最终交易文件中约定。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
1、人员融合和业务协同、战略规划、战略合作、公司治理和管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与上市公司推动人员融合和业务协同、战略规划以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及各自关联企业的战略合作,并协商目标公司治理和管理安排,具体由各方在最终交易文件中约定。
2、财务规范要求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财务要求完成财务管理规范工作,满足投资方合并报表的要求。目标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团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
3、核心人员稳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投资方与乙方共同协助目标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其核心人员的稳定,确保目标公司业绩和业务目标的实现,具体由各方在最终交易文件中约定。
4、竞业禁止
目标公司需安排核心人员须与目标公司签订经投资方认可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或条款,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其它业务经营活动,如开启竞业限制,则该等人员离开目标公司2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同目标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六)其他条款
1、排他期
在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180日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承诺不会且不会促使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管、员工、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以目标公司股份融资、出售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为目的而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接洽、磋商、询价、谈判、配合尽调、提供资料、发起/接受要约、协助公告、签署任何有约束力/无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或以邮件等形式达成任何意向等。但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动参与非以目标公司股份融资、出售控制权为主要目的的谈话或会面,且对本协议及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形除外。
2、不具约束力
本协议条款中除保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有效期限、排他期、费用标题下的条款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外,其它均是各方拟订立的最终交易文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推进后续工作和谈判协商使用。除非且直到各方已经谈判、批准、签署并递交了最终交易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才得以达成。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
本次交易契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及水基化学品、工业水处理“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交易完成后,双方将在行业客户结构、细分应用场景上形成良好互补,并实现产品品类、技术路线、项目服务、运营模式等资源互通与优势协同;有效补齐公司在高端水处理药剂、细分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及托管运营服务等领域的业务短板,进一步完善工业水处理全产业链布局。同时依托双方研发实力与市场渠道的叠加优势,持续壮大工业水处理业务体量、筑牢技术壁垒、拓宽行业覆盖范围,推动工业水处理业务提质扩容与融合升级,夯实公司主业发展根基、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约8.04亿元,本次交易拟使用自有和自筹资金进行分步支付,公司自有资金完全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最终的收购协议尚未签署。本次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系确定各方合作意愿和交易核心条款,该交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完成,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4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签订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金额,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为准。本协议为双方基于未来合作意向签署的框架性、原则性协议,不构成对具体合作项目、实施进度或商业成果的实质性承诺。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受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协议无法如期履行或履行效果未达预期。公司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及后续合作进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预计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2026年度及未来业绩不构成直接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需视下一步具体项目推进和实施情况来确定。
一、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富淼科技与嘉兴沃特泰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泰科”)本着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共同推动中国工业水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自在产业链上下游的核心竞争力,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协作、市场协同,共同打造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工业水处理整体解决方案能力,共同商定并于2026年6月12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战略合作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嘉兴沃特泰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新三板挂牌公司(证券代码:874641)
3、法定代表人:陈谦
4、注册资本:52,262,400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6年7月20日
6、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一路1519号
7、控股股东:上海隆霖沃格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8、主营业务:工业水处理业务、飞灰处理业务和烟气净化业务
9、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2026年6月12日,公司与沃特泰科在张家港市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和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意向性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合作进展情况,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不需要履行有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嘉兴沃特泰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合作背景、合作宗旨与原则
1、合作背景
当前,全球工业水处理市场规模稳步扩容,亚太地区成为全球增长引擎,中国作为核心增长级贡献显著。在“双碳”目标和环保法规趋严的宏观背景下,工业企业对水处理的需求已从单一产品采购,升级为涵盖“节能减排、资源回用、系统运维、智慧管理”的综合解决方案。
2、合作宗旨与原则
(1)合作宗旨
以推动中国工业水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自在产业链上下游的核心竞争力,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协作、市场协同,共同打造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工业水处理整体解决方案能力。
(2)合作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在合作中地位平等,共同投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各自资源禀赋与技术特长,实现“1+1〉2”的协同效应。
共同发展原则:以合作促发,实现各自业务的快速增长和行业地位的提升。
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上市/挂牌公司的监管要求,确保合法合规。
(三)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开展全面深度合作:
1、产品与供应链合作
甲方优先向乙方提供其生产的水溶性水处理化学品(如聚丙烯酰胺类絮凝剂等)、膜产品(如反渗透膜、内外压柱式超滤膜、MBR等)及相关配件设备,给予乙方最优惠的价格和供货保障。乙方优先向甲方提供其生产的工业水处理化学品(如阻垢剂、杀菌剂、膜清洗剂、飞灰螯合剂等)及相关技术服务,给予甲方最优惠的价格和供货保障。
双方共享供应链资源,在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等方面开展合作,降本增效;双方建立产品质量互认机制,互相认可对方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报告,减少重复检测环节;甲方优先向乙方提供水处理工程技改、扩容、新建及相关配件设备等服务,给予乙方最优惠的价格和支持保障。
2、技术与研发合作
(1)产品联合开发:根据终端应用场景的产品需求,依托双方各自的规模化生产能力和研发平台特长,进行定制化产品的联合开发及共创模式,满足特定客户或行业的需求。
(2)工艺技术包:根据双方各自的产品特性和技术专长,针对特定行业和应用场景的具体需求,共同打造领先高效的工艺技术包,如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技术,零排放系统,分盐浓缩提纯系统,纯水/超纯水制备系统等。
(3)技术交流:建立定期技术交流机制,互派技术人员进行交流学习;联合申报国家及省市科研项目、技术奖项和行业标准,共同提升行业影响力。
3、市场与项目合作
双方定期共享行业市场信息和商业机会(在不违反各自客户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互相引荐客户资源,共同开发增量市场;对于工业园区综合水处理项目、工业企业水处理整体外包项目等大型业务,双方发挥各自优势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或提供服务,提升整体竞争力;双方共同开拓海外市场,利用甲方的国际销售渠道和乙方的资源能力,将双方的产品和服务推向国际市场。
4、生产与制造合作
双方利用各自的生产基地,进行产能互补。当一方生产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另一方进行代工生产,代工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双方共享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共同优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5、产业链延伸与新兴市场领域合作
(1)智慧水务与数字化合作:甲方正积极推进智能产线升级与智慧研发系统建设;乙方在水处理系统的在线动态监控、药剂智能投加方面具有成熟经验。双方合作探索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的智慧水处理管理平台。
(2)新兴市场领域拓展:甲方已向新能源、医药、半导体材料、液冷等新兴领域延伸;乙方在显示面板、电子半导体行业已有较多合作案例。双方整合资源优势,共同拓展半导体、新能源等高增长新兴领域的工业水处理市场。
6、人才与管理合作
双方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定期互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学习;双方共同开展员工培训活动,共享培训资源和师资力量,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双方在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互相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
(四)合作机制
1、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双方成立战略合作领导小组,由双方分管副总裁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审定重大合作事项,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2、日常工作协调组:双方各指定专门的对接部门和联络人,负责日常联络、信息沟通、项目推进等具体工作。联合工作组每月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通报合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3、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对于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合作事项,需经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4、紧急事项即时沟通:建立高管之间的直接沟通机制,遇重大紧急事项可即时联系协调。
(五)知识产权
双方均声明并保证:各自所提供的技术、产品和其他知识产权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1、各自知识产权:双方确认,合作前各自拥有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合作不构成知识产权的默示许可或转让。
2、新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一方独立完成的合作研发成果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该方所有;双方共同完成的合作研发成果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贡献度协商确定,并另行签订专项知识产权协议。
3、申请与维护:共同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放弃等处置行为,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4、使用许可:任何一方使用共同知识产权,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按照专项协议约定分配收益。
(六)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双方应在本协议的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诚信合作的原则开展具体项目的合作,具体项目实施前应另行签订合同,规定合同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等具体事宜,并按具体项目合同的约定执行。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3、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各自承担在合作过程中或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保密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等
1、生效条件与时间: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如双方均无异议,经书面确认后可续签。
2、提前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三十日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已有具体合作项目的继续进行,相关项目的权利义务依照已签署的专项合同执行。终止后,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条款继续有效。
3、保密义务: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目的;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后5年;如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对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是落实公司“双轮驱动”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本次协议的签订对双方长期合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确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后续具体项目合作提供了框架性指引,有利于双方实现产业融合与互利共赢。
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对公司2026年度及未来业绩不构成直接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需视下一步具体项目推进和实施情况来确定。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金额,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为准。本协议为双方基于未来合作意向签署的框架性、原则性协议,不构成对具体合作项目、实施进度或商业成果的实质性承诺。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受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协议无法如期履行或履行效果未达预期。
公司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及后续合作进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