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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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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6-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顺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7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14.00万份、限制性股票775.00万股。2026年1月16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7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等相关公告。前述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基于上述登记情况,公司总股本由876,896,101股增加至884,646,101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7,689.6101万元增加至人民币88,464.6101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联席总经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新设“联席总经理”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提升公司治理规范化水平,公司严格对标《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最新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结合前述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变更、新设联席总经理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除上述已列示的条款外,其余条款未作实质性修订。非实质性修订包括对标点符号、数字表述格式、文字措辞等内容的规范优化,不涉及《公司章程》核心条款的变更,不改变条款原有含义,亦不对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构成实质性影响,故不再逐一单独列示及对比。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最终结果以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情况为准。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顺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3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合同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顺景科技”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的批准、核准能否取得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为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辰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苏州辰顺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辰顺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其中,苏州辰顺将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且在本次发行后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15.90%;苏州辰顺最终认购股份数量由苏州辰顺与公司协商确定,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认购。

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苏州辰顺于2026年6月12日与公司签订了《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或“本合同”)。

(二)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之一苏州辰顺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苏州辰顺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在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需要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表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标的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拟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65,393,830股(含本数)A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其中,苏州辰顺将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且在本次发行后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15.90%。苏州辰顺最终认购股份数量由苏州辰顺与公司协商确定,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认购。

四、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宜的,则将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苏州辰顺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苏州辰顺不参与本次认购。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内容摘要

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辰顺于2026年6月12日与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一)合同主体

发行方: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发行价格、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

1、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不含定价基准日当天,下同)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息、除权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参照下述规则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当仅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当仅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当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苏州辰顺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苏州辰顺不参与本次认购。

2、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65,393,830股(含本数)A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其中,苏州辰顺将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且在本次发行后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15.90%。苏州辰顺最终认购股份数量由苏州辰顺与公司协商确定,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认购。认购的股份数量=发行认购金额/每股最终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事项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金额或发行的股票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届时实际情况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发行数量上限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支付方式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苏州辰顺按照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四)发行认购股份之登记和限售

公司在收到苏州辰顺缴纳的认购价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完成认购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苏州辰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苏州辰顺承诺,苏州辰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苏州辰顺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会转让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苏州辰顺因持有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而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限售规定。如果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苏州辰顺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苏州辰顺因本次发行股票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

2、顺景科技董事会及股东会均已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3、苏州辰顺董事会和/或股东会等内部决策机构均已批准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认购顺景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公司与苏州辰顺之间关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事宜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合同之修改、变更及补充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本合同重要条款的修改、变更及补充还应当根据本合同上述生效条件的约定取得相关授权或批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双方经书面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双方同意,本合同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监管机构撤回申请材料;

2、监管机构未批准本次发行;

3、公司未能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导致同意注册决定失效;

4、合同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5、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6、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发行方承诺

1、顺景科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2、顺景科技保证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顺景科技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顺景科技依据其他合同或文件而承担的义务并不冲突,并将不会导致顺景科技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他以公司作为当事人、或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文件,也将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与规章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则。

4、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后,顺景科技应尽快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向苏州辰顺发行股票。

5、为本次股票发行及认购之目的,由顺景科技提供给苏州辰顺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认购方承诺

1、苏州辰顺认为,其已经具备认购顺景科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为认购本合同项下公司的股票而报相关监管机构审批的材料齐备。

2、苏州辰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苏州辰顺依据其他合同或文件而承担的义务并不冲突,并将不会导致苏州辰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其他以苏州辰顺作为当事人、或对苏州辰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文件,也将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与规章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则。

3、苏州辰顺保证其用于本次发行认购资金均来源为苏州辰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苏州辰顺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苏州辰顺除外)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苏州辰顺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股权或利益输送的情形。苏州辰顺穿透后的各层持有人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5、为本次股票发行及认购之目的,由苏州辰顺提供给公司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署,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或未能通过上交所审核及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决定,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不构成双方之任何一方违约。

3、因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免除其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4、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说明。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的目的

1、加速产业转型,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迈进

公司此前已完成从园林工程施工到汽车金属高压油箱工业制造的关键产业转型,成功切入汽车零部件核心赛道,锚定“秉持绿色理念,突破传统业务束缚,加速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迈进”的核心经营战略。本次发行聚焦压力传感器、IMU等汽车电子高附加值核心部件领域进行重点布局,依托相关项目建设推动公司产品矩阵从单一的机械制造类产品,向机械与电子深度融合的多元化产品组合延伸,进一步突破传统业务边界,稳步落实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转型的发展规划,实现公司产业能级的全面提升,契合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与国家产业升级的整体导向。

2、打造规模化产能,填补中高端传感器供给缺口

本次发行将依托年产1,000万套压力传感器、年产300万套IMU两大建设项目,通过扩建生产场地、引进SMT产线、封测产线、双轴全温标定转台、自动化组装设备等行业先进的生产与检测设备,同时购置中低压传感器全自动生产设备及校准设备、EOL测试设备等专用配套设施,构建标准化、智能化的生产体系,形成核心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一方面将实现公司金属高压油箱用压力传感器的自主生产,降低对外部采购的依赖,提升现有主营产品的质量可靠性、交付稳定性及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另一方面将正式具备MEMS低压、陶瓷中压传感器及车用、工业级IMU的市场化供给能力,有效填补公司在中高端汽车传感器领域的产能缺口,满足下游市场对国产核心感知部件的迫切需求。

3、完善产品体系,构建全链条产品竞争优势

本次发行围绕汽车产业链核心感知与控制部件进行系统性布局,在公司现有汽车金属高压油箱核心产品的基础上,新增压力传感器、IMU两大高附加值产品系列,实现对汽车压力系统、动态感知系统核心部件的全覆盖,全面完善公司汽车零部件产品体系,构建起层次清晰、协同互补的全链条产品矩阵。通过丰富产品结构,有效突破单一产品带来的经营瓶颈,充分发挥不同产品间的技术协同、应用协同效应,强化公司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市场布局完整性,形成差异化、多元化的产品竞争优势,提升公司在汽车产业链中的市场地位与核心竞争力。

4、深化资源利用,充分挖掘客户与市场价值潜力

公司在汽车金属高压油箱领域已形成成熟的研发、生产与服务体系,凭借高效的同步研发能力、专业的生产能力、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与理想汽车、零跑汽车、奇瑞汽车、岚图汽车、上汽大通等多家知名整车制造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积累了优质且丰富的汽车领域客户资源与行业口碑。本次发行布局的压力传感器、IMU产品与现有高压油箱产品同属汽车核心零部件,可与现有业务实现客户资源深度共享,充分发挥公司在下游整车厂商中的品牌优势与合作基础,进一步拓宽客户群体与业务覆盖范围。同时,公司精准把握传感器国产化替代、汽车智能驾驶快速发展及具身智能、智能机器人等新兴产业崛起的市场机遇,开辟新的核心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与市场拓展能力。

5、强化研发能力,筑牢公司技术创新发展根基

本次发行同步推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通过新建标准化研发场地、购置行业先进的测试分析仪器和研发设计软件,全面改善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优化研发环境与实验测试体系;同时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入微电子、材料科学、机械制造、算法开发等领域的高水平技术人才,扩充跨学科、复合型研发团队,针对车用差压传感器、高性能陶瓷材料研究、高精度压力传感器、IMU算法优化等核心技术与关键材料开展专项技术攻关。本次研发中心建设将对公司现有技术储备进行系统性梳理、归类与优化,进一步丰富公司在传感器领域的技术储备,加快现有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落地与市场化应用,有效提升研发效率和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强化公司在传感器领域的核心技术优势,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筑牢技术创新根基,助力公司在行业技术迭代中保持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及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传感器产业链布局,丰富产品矩阵,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和公司品牌知名度,从而扩大市场份额、增强核心竞争力、拓展业务版图,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资金实力将有所提升,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并增强抗风险能力,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和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投产达产及实现效益前存在一定周期,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摊薄。随着项目逐步投产运营、经济效益逐步释放,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业务规模将有所提升。从长远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持续增强。

七、前24个月内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24个月内,苏州辰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八、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之一为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辰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能实施。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顺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6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对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处分的情形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处分的情形如下:

(一)2023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证监罚字【2023】3号)

1、主要情况

在公司2019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进出口”)是公司的关联人。2019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公司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8,200万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4%。截至处罚决定书出具时,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已归还7,200万元占用资金,仍有1,000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在201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迟至2021年4月30日才披露前述非经营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对肖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对肖姣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林晓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严格按照要求缴纳罚款,吸取教训,并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

1、基本情况

2022年5月6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2]49号),根据该决定,上市公司发生被原控股股东花王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金额较大,且至该决定作出之日花王集团占用资金尚未归还完毕。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肖国强、花王集团、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肖姣君、时任总经理顾菁、时任财务总监林晓珺予以公开谴责;对关联方丹阳市王府酒店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肖杰俊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2022年5月12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作出(2022)苏11破申3号《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2024年4月29日,预重整投资人代花王集团偿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合计200.00万元,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9,598,96.00万元。2024年9月9日,公司收到镇江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11破申3号),裁定受理王锁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通过对花王集团进行权益调整的方式解决,即:公司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将应向花王集团分配股票中的20,000,000股用于解决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上述股票将按照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实施日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向公司的重整投资人转让,处置所将现金用于向公司偿还被占用的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0日,相关股票已经登记完毕,重整相关款项均已到账,公司已收到用于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资金合计9,598.96万元,公司因花王集团及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已消除。

(三)2022年11月上交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

1、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2]162号),根据该决定,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影响净资产、净利润等多个会计科目,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进行差错更正后,公司当年业绩由盈转亏,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判断。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肖姣君、时任财务总监林晓珺予以公开谴责。

2、整改措施

公司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交流。后续,公司亦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将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四)2024年1月上交所出具通报批评决定

1、基本情况

2024年1月5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1号),根据该决定,上市公司收购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水务”)时签署的两份补充协议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签署两份补充协议事项作为前期收购事项的重要进展,上市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肖国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洪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肖杰俊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级责任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对本次问题进行内部追责,要求相关责任人加强学习,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事项的运作和管理,密切关注和跟踪执行和进展情况,认真、及时的履行投资事项的上报、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召开了专题会议,加强和完善公司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强化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意识和风险管控意识,强化母子公司之间的沟通机制,持续督促子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落实;加强内部管理监督,采取加强对公司印章使用管控等措施;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培训,提升合规意识。

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对于郑州水务原始股东应付上市公司的1,693.09万元业绩补偿款(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款”),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上海恺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恺博智赢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AJU64)、罗秋娥、松树慧林(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博、乐贝尔、赵香梅、陈赛平、北京恒尘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楼益女将对业绩补偿款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的实际金额承诺承担现金兜底责任,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恺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恺博智赢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AJU64)、松树慧林(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博、乐贝尔、赵香梅、陈赛平、楼益女、罗秋娥合计8名重整财务投资人已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按照在公司重整中取得的股票数量比例对业绩补偿款承担了兜底责任,向公司合计支付现金8,111,073.34元。

(五)2024年8月上交所出具通报批评决定

1、基本情况

2024年8月7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148号),根据该决定,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同时,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披露内容有误,信息披露不准确,反映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贺伟涛、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肖姣君、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洪斌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就解决归还补流募集资金问题进行了专项的分析讨论,责承公司经营层就尽快解决归还补流募集资金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付诸落实,包括但不限于:改善公司经营,加强订单的获取及执行;逐步压降费用支出;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积极推进预重整工作。就定期报告事项,公司全面梳理核查,主动上报监管机构相关问题,防堵其他工作疏忽;进行内部追责,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批评、谈话并进行了相应处罚;加强部门联系、加强与外部专业机构沟通。健全财务信息复核机制等措施提升财务信息质量;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培训,提升合规意识。通过梳理和分析,公司深刻认识到了在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公司认真落实上交所监管要求,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提高关键岗位人员专业水准和风险意识,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及整改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21年12月江苏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1、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30日,江苏证监局出具《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80号),根据该决定,公司于2017年收购郑州水务60%股权,形成商誉1.81亿元。公司2020年度关于郑州水务商誉减值测试方面存在资产组信息披露不准确、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违规行为。

2、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责令改正措施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自查。针对资产组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对财务总监、财务部人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资产组的界定及其相关披露要求进行专项学习,让负责年度报告信息编辑及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掌握资产组的具体界定口径、了解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针对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公司要求评估机构对2020年末郑州水务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重新进行测算并更新出具相关报告;要求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经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报告履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了前述与商誉减值相关的会计差错调整情况,同时将2020年财务报表的相关数据予以更新,并于年报披露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二)2022年10月上交所出具监管警示函

1、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8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137号),根据该决定内容,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相关事项,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洪斌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措施

公司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23年11月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1、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30日,江苏证监局出具《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9号),根据该决定,上市公司收购郑州水务时签署的补充协议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签署两份补充协议事项作为前期收购事项的重要进展,上市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江苏证监局对上市公司、肖国强、李洪斌、肖杰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措施

此事项相关整改措施详见上述“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处分的情形”之“(四)2024年1月上交所出具通报批评决定”的“2、整改措施”相关内容。

(四)2024年7月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1、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7日,江苏证监局出具《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贺伟涛、李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2号),根据该决定,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江苏证监局对上市公司、贺伟涛、李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全面梳理核查,防堵其他工作疏忽,对本次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检讨,对本次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了批评、谈话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公司财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财务数据核算检查工作,加强日常财务核算管理,确保采集数据准确、完整、充分,同时加强财务数据对外披露时的检查力度。同时公司进一步强化相关人员的培训,提升合规意识。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及《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后)》。

2024年12月30日,镇江中院出具(2024)苏11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破产重整的成功完成使公司剥离了不良资产,获得了投资人提供的增量资金,公司债务危机和历史问题得到有效化解。

2025年1月6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董事长及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良。随着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及全新管理团队上任,公司以新质生产力培育为核心引擎,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布局前沿领域、优化原有布局、革新治理结构、强化人才激励等一系列举措,成功实现从“困境纾解”到“稳增向好”的关键跨越,整体竞争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根本性提升。

未来,公司将持续以“制度重建、流程重塑、监督强化”为核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深化推进公司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顺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4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增发(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顺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0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本次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顺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1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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