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2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智能”或“公司”)于2026年6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6】02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会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或“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经营业绩
年报显示,公司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43,315.73万元,同比增长11.77%,实现归母净利润3,516.69万元,同比增长119.78%。分季度看,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5,996.20万元,占比36.93%,归母净利润2,630.32万元,占比74.80%,贡献了全年大部分利润。分地区看,国外营业收入为10,118.70万元,占总营业收入比例为23.34%,同比增长56.06%,公司披露主要是东南亚订单增加。分产品看,公司新增算力产品及服务主营收入1,792.26万元,毛利率为99.46%。
请公司:(1)列示第四季度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合作历史及背景、合同签订时间、结算条款及期后回款情况,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第四季度收入、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2)区分国家/地区列示各自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主营业务、销售金额、产品或服务、结算条款及回款金额,结合各区域产品需求及竞争格局变化,说明国外收入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3)公司披露算力设备核心产品聚焦于算力服务器、算力一体机以及配套软件产品领域,结合该业务的商业模式、技术含量、收入确认政策、毛利率等情况,说明公司在产业链中承担的角色,是否存在实质生产或核心自研环节,其业务实质是否为贸易或代理业务。
【回复】
一、列示第四季度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合作历史及背景、合同签订时间、结算条款及期后回款情况,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一)第四季度公司营业收入按产品大类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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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5年度第4季度产品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36.93%,收入主要来源于智能物流系统产品。
(二)第四季度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
2025年度第4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前10大客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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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上述客户2025年度第4季度实现收入的合作项目合同主要条款、合同应收款及期后回款(截至2026年6月10日)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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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客户信用期未发生明显变化,不存在明显延长信用期的情形。
(三)第四季度收入、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合理性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1第四季度收入增长的原因、合理性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因公司本期拓展算力产品业务及驱动产品业务,且该类业务主要集中在第4季度开展。由此导致了2025年度第4季度收入大幅增长。按算力及驱动业务产品及原有产品业务列示的营业收入情况及与2024年度营业收入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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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公司2025年度第4季度收入大幅增长,主要系前期已开展的算力及驱动产品业务于第4季度确认收入较多所致。剔除该类业务对当期营业收入的影响后,公司各季度销售收入占比与2024年度相比,未见明显差异。就原有智能物流系统产品和智能消防排烟及通风系统产品而言,第4季度向来为业务收入确认的旺季,主要由于项目执行周期的影响所致。
因本期拓展的算力及驱动产品业务,处于业务发展初期,与业务发展较为成熟的同行业公司不具可比性。故本监管函回复中,仅就智能物流系统产品和智能消防排烟及通风系统产品的2025年度各季度收入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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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比较可见,公司2025年度第4季度营业收入金额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未见明显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2025年度第4季度营业收入的增幅较大,主要系:1)拓展算力及驱动产品业务开展的影响;2)就智能物流系统产品及智能消防排烟及通风系统产品业务而言,由于业务执行周期的影响,第4季度向来为项目收入确认的高峰季。前述两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2025年度第4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加,具有合理性。
2第四季度利润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5年度,公司各季度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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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第4季度占比较高,主要系:1)2025年第4季度算力产品业务项目验收,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对当期利润贡献金额约1,762.62万元;2)2025年10月参股浙江武珞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25%的股权,于期末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影响约466.94万元。前述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2025年度第4季度利润水平较前季度大幅增加。剔除前述本期特有事项影响后的各季度净利润水平与2024年度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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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原有产品业务2025年度第4季度净利润对全年净利润贡献水平而言,较2024年度相比,并未显示明显的差异,仍为全年净利润的主要来源。与上年相比,营业收入稍有上升,但净利润略有下降,主要由于本期收到的政府补贴较上期减少约514.56万元以及自身规模的扩大导致费用增加,抵消了收入增长带来的利润。就全年销售净利率而言,原有产品业务两期比例未见明显差异。算力产品业务因采用净额法核算,销售净利润率较高。
综上,公司2025年度第4季度的利润增长,主要受到算力产品业务对利润的贡献以及新增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所致,具有合理性。
二、区分国家/地区列示各自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主营业务、销售金额、产品或服务、结算条款及回款金额,结合各区域产品需求及竞争格局变化,说明国外收入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境内及境外列示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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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期外销收入较上期大幅增加。按国家列示的202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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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集中于柬埔寨、越南、巴基斯坦、印度等东南亚、南亚服装纺织企业生产集中地。近年来,全球贸易政策发生剧烈变化,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越南、柬埔寨等东南亚地区及巴基斯坦、印度等南亚地区在出口政策、廉价劳动力供应上有较好的区位优势,下游纺织缝制产业向该些区域转移的趋势明显。公司借此机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取得如SHINKI APPAREL(CAMBODIA) CO., LTD等公司大额订单,并于本期完工交付,由此导致公司2025年度外销收入较上期大幅增加。
各主要销售区域前5大客户销售情况及期后收款(截至2026年6月10日)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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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境外各主要区域销售回款良好,外销收入的增加主要与订单的增加有关,具有合理性。
三、公司披露算力设备核心产品聚焦于算力服务器、算力一体机以及配套软件产品领域,结合该业务的商业模式、技术含量、收入确认政策、毛利率等情况,说明公司在产业链中承担的角色,是否存在实质生产或核心自研环节,其业务实质是否为贸易或代理业务
公司自2025年度下半年开始拓展算力产品及配套服务项目。2025年度完成中国移动永州分公司ICT业务产品交付。该项业务主要涉及算力硬件集成及软件对接。考虑到公司本期初步涉足算力产品领域,为降低自身经营风险,项目执行中,公司自供应商处采购GPU、算力服务器等硬件后,于项目实施地进行安装调试,并与软件供应商进行对接,以满足客户参数要求。公司于完工后,取得对方开具的验收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2025年度,公司算力产品收入金额为1,792.26万元,对应的项目毛利约为99.46%。项目毛利率水平较高,主要系公司结合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以及业务实质,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代理人角色会计处理的有关要求,按净额法对此项业务进行核算列示所致。
四、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公司境外收入采取的审计程序及其充分性、有效性
(一)针对四季度收入、利润大幅增加相关事项,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公司第4季度营业收入台账,对大额营业收入追查至经客户确认的验收单(或经客户审核确认的合格工程量进度单、签收单)、外销报关单、发票、银行收款回单等原始单据;
2)、查询第4季度主要客户工商资料及历史交易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并判断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对第4季度主要合同项目进行工期分析并判断其合理性;
4)、对大额客户进行现场/视频访谈,并结合客户函证回函情况,确认大额合同实际执行、实际项目进度等情况;
5)、对营业收入进行截止测试;
6)、就本期新增产品业务产品收入确认,结合相关业务收入合同、采购合同以及相关业务人员访谈情况,确认收入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7)、就收入季节性变动问询公司相关人员,并与同行业公司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判断其合理性;
8)、结合收入确认情况,对公司季度净利润波动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前期进行比较,判断本期净利润季度波动的合理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已按实际情况补充说明了第4季度主要收入客户情况,第4季度确认收入的主要客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本期第4季度收入、利润的大幅增长主要源于算力产品业务开展以及新增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具有合理性。
(二)针对公司外销收入相关事项,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公司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外销业务实际执行、合同的管理、合同内容及主要合同条款、实际执行情况等;
2)、取得相关业务合同台账,按金额选取大额销售合同,取得相关合同,比较同期及前期大额合同主要合同条款异同;
3)、取得公司当期外销收入台账,对大额外销收入追查至经客户确认的验收单、外销报关单、发票、银行收款回单等原始单据;
4)、对主要项目进行工期分析判断工期合理性;
5)、对公司营业收入进行截止测试。
6)、就当期外销收入按产品销售地进行分类后,与前期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7)、对大额客户进行视频访谈,并结合客户函证回函情况,确认大额合同实际执行、实际项目进度等情况。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已按实际情况补充说明了外销收入按地区及各地区主要客户收入情况;
2、公司本期外销收入增长主要源于外销业务订单的增加,具有合理性;
3、我们已就外销收入执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执行的审计程序有效。
(三)针对算力业务相关事项,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就公司本期拓展算力产品业务分部的原因及合理性等,对算力项目业务主要负责人、集团管理层等进行了解,判断相关产品业务开展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2)、对公司算力产品业务相关内部研发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解;
3)、结合销售合同条款、采购合同条款、公司内部算力产品业务相关研发、生产等情况,判断公司本期算力产品业务实质;
4)、就当期算力产品业务销售收入确认查阅销售合同、完工验收单、销售发票、销售回款银行回单等单据;
5)、取得采购合同、采购签收单、采购发票以及采购付款单等进行核对;
6)、结合算力产品业务相关购销合同及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判断公司算力产品业务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7)、对主要的算力产品业务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函证,对于未回函客商进行替代测试;
8)、对期后销售收款及采购付款等进行检查。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就当期已执行的算力产品业务而言,公司在业务执行中主要承担代理人角色。公司据此情况按净额法对本期执行的算力业务收入进行核算列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应收账款
年报显示,公司202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41,056.98万元,同比增长38.81%,高于营业收入增幅。合计计提坏账准备5,878.56万元,计提比例14.32%。同时,公司2023-2025 年均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16.28万元,计提比例100%。
请公司:(1)区分各主营产品列示应收账款情况,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增长幅度高于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金额、账龄、信用政策、期后回款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等;(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说明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长期未核销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区分各主营产品列示应收账款情况,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增长幅度高于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按业务产品列示的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两期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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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比较可见,公司应收账款主要源于智能物流系统产品,但就该产品分部两期应收账款的变动比例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比例而言,智能物流系统产品分部的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的变动幅度基本一致。造成本期应收账款增幅远高于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是算力产品业务及从事来料加工的驱动系统产品业务,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按净额法核算列示营业收入。但应收账款仍按总额法列示结算,由此造成了相关业务应收账款余额增幅显著高于对应的营业收入的情况,具有合理性。
(下转2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