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拟对9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5,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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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因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5,800股限制性股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披露的《振江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示期已满45天,期间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39.71亿元,2025年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高者为准)为1.40亿元,上述两项指标均未达到《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因此,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5,800股将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计9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05,8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2,023,2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6318418),并已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9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5,8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上述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6月18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84,301,307股减少至183,795,507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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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回购注销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化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因公司总股本减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震先生、卜春华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朗维投资”)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将由24.98%被动增加至25.04%,本次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
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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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数据在尾数略有差异。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 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五、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涉及的对象、数量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