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
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26-028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
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相关发行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26-029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68号)批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757,575,75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2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6,277,467.1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3,722,532.86元。截至2026年6月11日,募集资金已足额划至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账户。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70032805_D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开户银行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人”)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6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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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人的核查与查询。联席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联席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丽萍、芦昭燃、苏海波、雷燕)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联席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席保荐人。
6.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席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联席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公司应当配合联席保荐人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开户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联席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人核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联席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联席保荐人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