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1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余军、黄秋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余军、黄秋娜: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原尚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ST原尚2025年半年度和三季度将部分应以净额法核算的收入按总额法核算,导致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5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多记收入0.2亿元、0.91亿元,多记营业成本0.2亿元、0.91亿元,对利润总额没有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5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军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秋娜作为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在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时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原尚及余军、黄秋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
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提交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