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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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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算力业务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2026-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7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算力业务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合同为算力项目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总金额,分五年执行,存在客户需求下降,收入不稳定,业绩不达标的风险,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对公司未来各年度业绩产生的影响程度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具体情况以公司经审计确认的收入为准。

2、履约风险

交易对手方成立于2025年、社保缴纳人数为3人、无实缴资本,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重大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导致合同延缓履行、履约时间延长、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

3、采购与交付风险

本合同履约涉及设备等原材料采购,目前公司已经锁定约50%的设备原材料,剩余50%设备原材料的存在采购货源重大不确定、采购价格波动较大、交付不及时等风险,公司可能面临无法按期计收、成本上涨及承担赔偿责任。

4、资金筹措风险

本项目前期资设备投入较大,项目资金来源一是不高于2亿元的股权激励缴款资金及银行存款等自有资金,二是不高于25亿元的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租赁贷款,相关融资尚未全部签署最终法律文件,存在融资审批不通过、授信额度不足、提款节点与设备交付不匹配等风险。同时,公司有息负债将显著增加,资产负债率预计从一季度末的41.74%达到70%左右。

5、人员风险

算力服务业务高度依赖具备算力服务运营经验的业务人员及技术人员,目前已有人员13人,未来还将招募8-15人。公司作为新进入者,若核心技术团队招募不足或流失率过高,面临技术人员短缺风险。

6、跨界风险

本次合同构成跨界经营,管理层对算力行业的技术迭代及客户需求的理解可能存在滞后或误判,增加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

7、其他风险

当前算力租赁行业正处于产能快速扩张期,头部云厂商与新兴算力服务商均在加码布局,激烈的竞争可能导致市场服务费持续走低,而公司因背负高额融资成本,降价空间极为有限,导致毛利率被挤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哈尔滨智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客户(以下简称“甲公司”、“甲方”)签署《服务采购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与甲公司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于近日签署了《服务采购协议》,由公司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算力服务。合同总金额为35.57亿元(含税),合同期限为5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审议通过,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本次交易对方名称及部分条款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保密约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的规定,对交易对方具体名称及相关敏感条款予以豁免披露。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手方成立于2025年、社保缴纳人数为3人、无实缴资本,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存不确定性的风险。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乙方提供的项目及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算力服务,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合同的总金额

合同含税总金额为35.57亿元。

3、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为五年,服务费按月支付。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合同及公司执行合同的计划,在各项工作按计划执行的前提下,该合同可能在2026年度为公司增加2亿元左右的收入,但对公司2026年度利润的影响十分有限,预计2026年度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但最终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年度业绩产生的影响程度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具体情况以公司经审计确认的收入为准。

2、对公司业务类型的影响

公司算力服务的业务模式为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市场化采购设备、租赁机房,进行集群组网,输出符合客户要求的算力以及提供运维服务,按月收取服务费,公司业务不涉及相关设备的生产或制造。本合同是公司的首单算力服务合同,后续公司将继续积极拓展算力服务业务。

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合同的履行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本次进行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董事会关于公司及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判断

本次交易内容为公司向客户交付符合要求的算力服务。本次合同项下,公司已围绕人才储备、资金来源、设备供应、技术服务等关键环节进行了专项安排,并已落实人员、资金来源、部分设备及技术服务资源,具备较充分的供应链组织能力、资金保障能力、技术服务能力和交付保障能力。本次合同拟按照分批交付、分批验收、分批计费及运维的方式推进,有利于公司根据项目进度有序组织采购、交付和服务工作,并提升合同履行的可控性。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合同涉及的公司及交易对方履约能力进行了审慎分析。本次合同交易对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交易对方开展本次采购的需求明确,业务背景清晰,整体项目具有较强的商业基础、客户需求支撑和履约保障条件。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交易对方具备本次合同项下相应的签约主体资格、业务需求基础和履约保障条件;公司亦具备履行本次合同所需的供应链组织能力、资金保障能力、技术服务能力和项目交付能力。本次合同具备较好的履约基础和实施可行性,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内部控制要求,稳妥推进项目实施。

六、风险提示

1、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合同为算力项目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总金额,分五年执行,存在客户需求下降,收入不稳定,业绩不达标的风险,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对公司未来各年度业绩产生的影响程度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具体情况以公司经审计确认的收入为准。

2、履约风险

交易对手方成立于2025年、社保缴纳人数为3人、无实缴资本,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重大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导致合同延缓履行、履约时间延长、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

3、采购与交付风险

本合同履约涉及设备等原材料采购,目前公司已经锁定约50%的设备原材料,剩余50%设备原材料的存在采购货源重大不确定、采购价格波动较大、交付不及时等风险,公司可能面临无法按期计收、成本上涨及承担赔偿责任。

4、资金筹措风险

本项目前期资设备投入较大,项目资金来源一是不高于2亿元的股权激励缴款资金及银行存款等自有资金,二是不高于25亿元的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租赁贷款,相关融资尚未全部签署最终法律文件,存在融资审批不通过、授信额度不足、提款节点与设备交付不匹配等风险。同时,公司有息负债将显著增加,资产负债率预计从一季度末的41.74%达到70%左右。

5、人员风险

算力服务业务高度依赖具备算力服务运营经验的业务人员及技术人员,目前已有人员13人,未来还将招募8-15人。公司作为新进入者,若核心技术团队招募不足或流失率过高,面临技术人员短缺风险。

6、跨界风险

本次合同构成跨界经营,管理层对算力行业的技术迭代及客户需求的理解可能存在滞后或误判,增加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

7、其他风险

当前算力租赁行业正处于产能快速扩张期,头部云厂商与新兴算力服务商均在加码布局,激烈的竞争可能导致市场服务费持续走低,而公司因背负高额融资成本,降价空间极为有限,导致毛利率被挤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服务采购协议》。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8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6月13日以微信、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6年6月15日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帆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并由经营层执行购买服务器等设备的日常经营采购。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6月16日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息符合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上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规范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