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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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6月11日以邮件和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6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名,出席会议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小敏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全体董事票数的100%。

《关于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的公告》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全体董事票数的100%。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公告》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将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从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调整至3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有效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1.交易目的及调整额度的必要性

公司外销业务主要以美元、欧元等外币结算,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各国货币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在增强,而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幅度时,将对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持续配套开展贴合日常经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鉴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规模扩张,外币收付金额同步增长,原有获批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已临近使用上限。为切实规避汇率风险冲击主营业务、强化外汇风险抵御能力,稳定经营业绩、保障业务可持续发展,公司拟在原审批额度基础上,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额度。

2.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等业务。交易对手方必须为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3.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境外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30,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新增额度后将使用不超过3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上述已审议额度。

4.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开展额度(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余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从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调整为3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有效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也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汇率行情变动较大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汇率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外汇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操作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客户调整订单等情况将使货款实际回款情况与预期回款情况不一致,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公司及合并范围子公司已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所约定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和风险。

4.交易违约风险:不合适的交易对方选择可能引发公司购买外汇套期保值的履约风险。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手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2.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套期保值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3.公司财务总部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外汇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外汇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4.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五、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所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满足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的,采取套期会计进行会计处理。

六、董事会相关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9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6月16日期间已触发“银轮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的议案》,决定暂不行使“银轮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同时决定自2026年6月17日一2027年5月16日“银轮转债”在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均不行使“银轮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2027年5月16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银轮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将再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行使“银轮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72号”文核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发行了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669号”文同意,公司7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7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银轮转债”,债券代码“127037”。

根据《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即2021年12月13日至2027年6月6日(因2027年6月6日为非交易日,实际转股截止日期为2027年6月4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0.77元/股。

2.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2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银轮转债”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27日起由10.77元调整为10.69元/股。

2023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银轮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10.61元/股,自2023年7月4日起生效。

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银轮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10.51元/股,自2024年5月20日起生效。

2025年6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银轮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银轮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10.39元/股,自2025年6月10日起生效。

2026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银轮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因公司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银轮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10.27元/股,自2026年5月22日起生效。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情况

1.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6月16日,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银轮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00%(即13.35元/股),已触发“银轮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3.可转债前次不提前赎回情况

2025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的议案》,决定自2025年5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在“银轮转债”触发赎回条款时,均不行使提前赎回的权利。在此之后若“银轮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银轮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三、可转债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2026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的议案》,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决定本次暂不行使“银轮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同时决定自2026年6月17日一2027年5月16日期间“银轮转债”如触发赎回条款时,均不行使“银轮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

以2027年5月16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银轮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再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行使“银轮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银轮转债”的情况及未来六个月内减持“银轮转债”的计划

1.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银轮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即2025年12月17日一2026年6月16日)不存在交易“银轮转债”情况。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银轮转债”的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银轮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减持,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银轮股份本次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本核查意见出具前应履行的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银轮股份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不提前赎回银轮转债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