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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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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24版)

2026-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案件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如何处理自身债权权利,是否申请执行系债权人的权利和选择,申请执行后是由法院审查和依法办理执行,公司将根据法院通知参与执行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恒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案件未按期执行系其未申请执行;湖北众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法院依法执行扣划了佛山雪莱特照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剩余款项未按期执行系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及法院仍在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公司未再收到法院执行通知。

(三)请核实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增诉讼的具体发生时间,并请进一步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如是,请具体说明并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1、中山市掌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光神州量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01月16日收到传票、起诉资料;

2、佛山虹霸电子有限公司: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收到传票、起诉资料;

3、广东洛梵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收到传票、起诉资料;

4、广东星光神州量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星光神州量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01月23日起诉至法院并于2026年1月24日立案;

5、深圳市鼎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收到传票、起诉资料;

6、刘求知:公司于2026年2月4日收到代理律师转达的传票、起诉资料。

除上面诉讼案件外,公司暂未收到其他新增案件的法院文件。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请说明对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过程及测算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审慎。

【公司回复】

2025年资产负债表日,公司的未决诉讼如下:

*1、案件情况分析:2024年7月,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普洱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普洱市展翼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翼公司)、普洱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以公司未按约定回购充电桩为由向法院诉请:1.被告按15898700元的市场价回购第三人普洱普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库存的919桩120KW直流充电桩;2.被告为第三人提供充电桩全套生产技术(含软件技术产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2025年6月,鉴定机构出具:2022年10月26日的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评估价格为15898700元;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28日的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评估价格为13968800元。2025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回购款13968800元予普洱普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公司负担105612.8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该案处二审程序中,暂未终审。

账务处理分析:在2024年报告期内,公司依据法院指派评估机构出具《穗华价估(佛山)【2025】初004号》资产评估报告(初稿),以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28日的评估价值13,968,800元为基础,确认预计负债及对应资产。同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考虑到回购义务时点的评估市场价与2024年报期末市场价存在差异,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公司计提了预计损失7,179,630.52元。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7,179,630.52

其他流动资产6,789,169.48

贷:预计负债13,968,800.00

2025年,公司委托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回购的919桩充电桩(账面价值6,789,169.48元)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依据该所出具的【君瑞咨报字(2026)第006号】评估报告,截止2025年12月31日该批充电桩的可收回金额为650,000.00元。基于最新评估结果,公司在本报告期对回购义务对应的资产补计提了预计损失6,139,169.48元。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6,139,169.48

贷:其他流动资产6,139,169.48

*2、案件情况分析:2025年5月,公司以帝宝公司单方面解除订单为由向法院诉请:一、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654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5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帝宝车灯制造(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益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损失27104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益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90元,由原告深圳市益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6464元,被告帝宝车灯制造(合肥)有限公司负担3226元。目前,帝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处于二审程序中,暂无终审案号。

账务处理分析:本案中,公司作为原告且一审已胜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较大。目前,被告帝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最终判决结果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鉴于该事项未形成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中关于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公司暂未计提预计负债。

*3、案件情况分析:2025年9月,联诚公司以公司汽车灯产品侵犯专利专用权为由向法院诉请:1、判令公司及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21104688.3,专利名称为:灯珠及车灯】行为;2、判令公司及子公司立即销毁其侵害专利权的全部库存、模具及待销售产品,以及删除侵权产品网页链接;3、判令公司及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4、判令公司及子公司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含购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目前该案处于一审已开庭,待判决中,暂未终审。

账务处理分析: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该未决诉讼案件已完成一审开庭审理,但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最终裁决结果及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需同时满足“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以及“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三个条件。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判决,公司是否承担相关现时义务以及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尚无法做出明确且可靠的判断,因此,该事项暂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公司未对此计提预计负债。另外该诉讼涉及相关产品2025年营业收入8.48万元,占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比重0.02%,如对方胜诉,对公司经营状况不造成重大影响。

*4、案件情况分析:2025年魏志权作为申请人以小雪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以星光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二,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2025〕7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在2010年4月16日至2016年1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一在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工资差额24400元;3、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78654.3元。由于小雪科技不服上述佛南劳人仲案〔2025〕708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小雪公司无需向魏志权支付2024年5月工资差额24400元;2、小雪公司无需向魏志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78654.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魏志权承担。2026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1、确认魏志权与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魏志权与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4年5月工资差额24400元予魏志权;3、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的绩效工资177786元予魏志权;4、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45240元予魏志权;二审中,暂未终审。

账务处理分析:2025年,公司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结果,对需支付给魏志权的款项进行了账务计提,共计580,840.30元。根据款项性质,该笔金额包含应付未付的工资与绩效,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案件情况分析:2025年9月,联诚公司以公司汽车灯产品侵犯专利专用权为由向法院诉请:1、判令公司及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21104688.3,专利名称为:灯珠及车灯】行为;2、判令公司及子公司立即销毁其侵害专利权的全部库存、模具及待销售产品,以及删除侵权产品网页链接;3、判令公司及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判令公司及子公司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含购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目前该案处于一审已开庭,待判决中,暂未终审。

账务处理分析: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该未决诉讼案件已完成一审开庭审理,但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最终裁决结果及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需同时满足“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以及“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三个条件。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判决,公司是否承担相关现时义务以及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尚无法做出明确且可靠的判断,因此,该事项暂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公司未对此计提预计负债。

*6、案件情况分析:2025年9月,公司以萤石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法院诉请: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266529.6元货款。二、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9344.91元(以266529.6元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9日起,按日利率0.03%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30日为29344.91元)。三、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23669.96元律师费。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多预交部分结案后申请法院退费)。2026年3月,萤石公司支付了货款本金,公司撤回诉讼请求一,继续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受理中,暂无案号。

账务处理分析:2026年3月,因被告萤石公司已全额支付货款本金,公司已依法撤回相关诉讼请求。鉴于剩余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在最终收回上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标准,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公司未对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和律师费确认相关债权。

*7、案件情况分析:2025年6月,雷冬龙以公司预测性信息虚假为由向法院诉请:判决公司承担投资差额损失43038.48元;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5年8月,一审已开庭,目前等待一审判决中,暂未终审。

账务处理分析:公司就与徐洪、雷冬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向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咨询,根据律师出具的《关于投资者纠纷案件咨询函的回复》,基于目前掌握的案件材料、证据、法律分析及庭审情况,律师初步判断合议庭有较大概率(大于50%)认定公司不构成虚假陈述,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若法院作出了不利于贵司的判决,结合原告合计65,601.48元的诉请金额以及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律师初步判断本案对公司造成的最大财务影响大概率不会超过该诉请金额(最终实际责任需待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损失测算结果后方可准确评估)。

鉴于上述未决诉讼案件尚未判决,结合律师的专业判断,最终裁决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综上所述,该事项暂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中关于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公司未对此计提预计负债。

*8、案件情况分析:2025年3月,杨进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补发从2025年3月27日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1300元/月计算)。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差额24281.61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8965.51元。五、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份工资1300元。2025年8月,仲裁委裁决:一、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以及支付2025年3月份工资13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撤诉处理;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杨进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目前,该案一审已开庭未判决,暂未终审。

账务处理分析: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该未决诉讼案件已完成一审开庭审理,但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最终裁决结果及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需同时满足“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以及“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三个条件。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判决,公司是否承担相关现时义务以及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尚无法做出明确且可靠的判断,因此,该事项暂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公司未对此计提预计负债。

*9、案件情况分析:2025年6月,徐洪以公司预测性信息虚假为由向法院诉请:判决公司承担投资差额损失22,563元;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5年7月,一审已开庭,目前等待一审判决中,暂未终审。

账务处理分析:公司已就与徐洪、雷冬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最新进展、潜在诉讼结果及预计财务影响,向法律顾问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关于投资者纠纷案件咨询函》进行专项咨询。

根据律师出具的回复意见,基于目前掌握的案件材料、证据链、法律分析及庭审情况,律师初步判断合议庭有较大概率(可能性大于50%)认定公司不构成虚假陈述,进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若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公司的判决,结合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法院将主要依据其委托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损失测算结果,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裁定最终赔偿金额。鉴于截至2026年1月20日,公司及代理律师均未收到法院送达的第三方损失测算报告,律师仅能以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作为参考上限进行初步评估。本案两位原告诉请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5,601.48元,律师初步判断,基于现有信息,本案对公司造成的最大财务影响大概率不会超过该诉请金额。最终的实际赔偿责任需待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报告出具后,方可进行更准确的量化评估。

鉴于上述未决诉讼案件尚未判决,结合律师的专业判断,最终裁决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综上所述,该事项暂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中关于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公司未对此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公司对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是充分、合理、审慎的。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1)我所针对诉讼事项执行的审核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对预计负债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全部案件清单,查阅相关立案文书、裁定文书和判决文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3)获取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并与公司披露信息、案件清单进行了核对。

4)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以及企查查等,并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进行核对。

5)获取管理层对未决诉讼和违约事项的判断,结合律师函证和公司法务部门沟通,了解律师和法务部门对预计损失金额的意见。

6)询问并检查管理层对未决诉讼和违约事项赔偿可能性的确定依据,是否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检查管理层是否按照对赔偿金额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

7)比较前期预计负债计提数和实际发生数,分析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8)针对公司预计负债计提表,执行重新计算程序,验证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9)检查管理层对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列报与披露是否适当。

(2)审核结论

经执行上述程序,本所认为:

公司对各项诉讼计提依据是充分的,2025年对各项诉讼的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符合谨慎性原则,相关的会计处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事项

(一)2024年6月、2024年10月,你公司先后以800万元增资收购广东星光神州量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量子)51%股权、以1000万元增资收购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信息)51%股权。根据你公司2025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子公司经营作出自愿性承诺的公告》,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戴俊威承诺,如果星光量子与元生信息2025年1至10月的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其承诺分别以不低于8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交易对价收购两家子公司的全部股权。

1、2025年7月,你公司已将元生信息相关股权以1000万元的交易对价转让至控股股东关联方。请说明交易方是否已按期付款,并结合元生信息2025年1月至10月的实际净利润等情况,说明交易合理性、定价公允性。

【公司回复】

(1)元生信息股权转让款收款情况

根据公司子公司广东星光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受让方广东富泰控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元生信息51%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510万元,2025年12月20日(含当日)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490万元。

(2)元生信息2025年1月至7月及1月至10月的实际净利润等情况

2025年7月18日,星光数科完成了持有元生信息股权转让交割,2025年1月1日-2025年7月18日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1.85万元。

元生信息2025年1月至10月的未经审计的净利润约-197万元。

(3)交易的定价依据

2025年6月13日,深圳亿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深亿通评报字(2025)第1159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具体评估结果为:元生信息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949.18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1,675.92万元,评估增值726.74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戴俊威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承诺,如元生信息在2025年1-10月累计净利润和2025年1-10月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两者孰低为负值,愿意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对价收购公司持有元生信息的全部股权。

本次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董事会长戴俊威的承诺,经友好协商确定公司持有元生信息的全部股权交易对价为1,000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定价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最低1,000万元回购承诺”综合确定,属于控股股东通过承诺溢价受让亏损资产、主动为上市公司承担经营风险的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上达成的,交易是合理的。

2、根据报备材料,星光量子2025年实现净利润约80万元,上年同期为-231.08万元。因星光量子经审计净利润为正值,实际控制人未触发收购义务。请分季度列示星光量子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毛利率、净利率等),说明星光量子2025年1月至10月的经审计净利润情况,并结合其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客户变动、订单情况等,说明报告期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且净利润盈利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星光量子2025年1月至10月的经审计净利润为80.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28.25万元。收入与利润增长的合理性分析说明:

(1)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

1)软件和监测设备销售:交付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2)软件订阅/售后服务:按服务期分摊确认收入。

3)系统集成与硬件贸易:硬件调试并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因公司仅是代理,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仅计差价/服务费)。

(2)星光量子2025年1月至10月总额法、净额法分别确认营业收入的情况

单位:万元

(3)2025年星光量子主要财务数据情况:

单位:万元

(4)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星光量子核心业务聚焦于云防线安全服务、监测系统等高技术壁垒领域。2025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积极变化,从前期的零散小单逐步向高毛利的大型系统集成与安全服务项目倾斜。

2)报告期内,随着高毛利的项目(如云防线服务、监测系统等)在第四季度集中完成交付与验收,公司整体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全年综合毛利率达86.19%)。高毛利业务的放量不仅直接拉动了营业收入的增长,也有效摊薄了固定期间费用,使得净利率显著提升,成为公司实现盈利的核心支撑。

(5)客户与订单情况

1)客户变动:一、二、三季度新增核心大客户,签订大额合作协议,订单于四季度集中交付验收,形成收入确认高峰。

2)订单执行:一、二、三季度以客户拓展、业务推广为主,四季度项目进入交付期,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同时在手订单充足,为后续业绩提供支撑。

综上所述,星光量子2025年营业收入的大幅增长及净利润的转正,星光量子实现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云防线安全服务及监测系统等主营业务项目的交付收入,不依赖政府补助或资产处置收益,盈利质量较好,是公司深耕高毛利核心业务、成功拓展战略大客户以及项目周期性验收共同作用的结果,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规律,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真实性。

(二)2024年7月,你公司收到法院诉讼文件显示,你公司联营企业普洱普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洱普顺)的其他股东依据协议约定,请求判令你公司按市场价回购普洱普顺库存的919桩120KW直流充电桩。2025年9月,一审判决你公司应支付回购款1396.88万元。请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是否已履行支付义务,如否,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后续安排,并说明对相关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核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1、关于诉讼进展及支付义务履行情况

针对普洱普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洱普顺”)其他股东请求判令公司按市场价回购其库存919桩120KW直流充电桩一案,2025年9月,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应支付回购款1,396.88万元。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尚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主要原因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审理程序中,尚未形成终审判决,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2、关于预计负债计提的核算过程及合规性说明

(1)2019年至2023年未计提预计负债而仅作披露的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预计负债的确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资产;只有当相关经济利益基本确定能够流入企业时,才能将其作为资产予以确认。

在2019年年报审计时,公司发函确认普洱普顺无回购请求计划。直至2022年10月26日,普洱普顺首次发函要求回购919台120KW直流充电桩。在2022年至2023年的多轮函件沟通及律师催告中,双方对回购价格存在根本性分歧。由于上述充电桩产品在市场上无法寻求完全类似的产品,且市场价格对比2018年已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评估机构及评估值达成一致。

在此阶段,虽然公司承担了潜在的回购义务,但在缺乏独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报告及法院裁定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无法对回购金额做出可靠的最佳估计,不满足“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确认条件,故未确认预计负债。另外,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后预期可收回919台充电桩。但由于双方对是否回购、按何种价格回购存在重大争议,公司能否实际取得该批充电桩的控制权、以及取得时的资产状态和价值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该收回权利仅属于“潜在资产”(即或有资产),远未达到“基本确定能够流入企业”的资产确认标准。

因此,公司在2023年及之前年度年报中,将该回购义务作为承诺及或有事项在附注中进行如实披露,未确认预计负债及对应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2024年报告期内确认预计负债及相关处理的合理性

2024年7月,公司收到法院诉讼文件,普洱普顺其他股东请求判令公司按市场价回购上述充电桩。鉴于回购约定涉及市场价,法院组织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法院指派评估机构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初稿(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0月26日的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评估价格为15,898,700元;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1月28日,评估价值为13,968,800.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如法院组织的评估报告),需要调整或确认预计负债。结合诉讼进展及律师意见(律师认为以2023年11月28日确定价值更合理,最终结果以法院认定为准),公司在2024年报告期内,以该评估初稿价值13,968,800.00元作为履行回购义务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

随着诉讼程序的实质性推进及法院评估报告的出具,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取得919台充电桩控制权已由“不确定”转变为“基本确定”。因此,原披露的“或有资产”满足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中资产确认的条件。同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考虑到回购义务时点的评估市场价与2024年报期末市场价存在差异,对相关资产价值进行了减值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公司计提了预计损失7,179,630.52元。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7,179,630.52

其他流动资产6,789,169.48

贷:预计负债13,968,800.00

(3)2025年度相关处理的合理性

2025年,公司委托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回购的919桩充电桩(账面价值6,789,169.48元)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依据该所出具的【君瑞咨报字(2026)第006号】评估报告,截止2025年12月31日该批充电桩的可收回金额为650,000.00元。基于最新评估结果,公司在本报告期对回购义务对应的资产补计提了预计损失6,139,169.48元。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6,139,169.48

贷:其他流动资产6,139,169.48

综上所述,公司前期因回购金额无法可靠计量而作为或有事项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取得法院评估报告确凿证据后确认预计负债及对应资产,相关会计处理及计提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具备合理性。

(三)2025年4月13日,你公司对外出租的厂房发生火灾事故。截至报告期末,消防部门已出具认定书,但在责任划分方面未能提供明确的结论,因此你公司称目前难以对此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预估。请说明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能预估火灾损失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审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1、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

2025年7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南消火重认字[2025]第0002号):并同步撤销了原《火灾事故认定书》(南消火认字[2025]第0022号)。重新认定书明确:起火时间:2025年4月13日7时45分许;起火部位:雪莱特产业园8号楼三层东边中间区域(距离东墙3米,距离南墙16米,以该点为中心,约6米长x6米宽x5米高所形成的范围);起火原因排除雷击、排除遗留火种、排除物品自燃、排除外来飞火、排除移动式带电设备、排除机械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能排除起火部位上方电气线路或其带电设备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致灾。

此后2025年8月22日,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佛消火复字(2025)第0006号):佛山市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本起火灾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认定书文号:南消火重认字(2025)第0002号)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2、期后诉讼情况

针对上述火灾事故,公司涉及的期后诉讼情况如下:2026年3月,租户佛山虹霸电子有限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佛山博卡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鑫潮兴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公司连带赔偿145万元;2026年4月,租户广东洛梵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佛山博卡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鑫潮兴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公司连带赔偿125.61万元。

针对上述两起诉讼,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目前两案均已完成第一次开庭审理。根据代理律师反馈,法院拟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评估,预计一审判决将于2026年底作出。

3、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两起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拟组织第三方进行损失鉴定评估,最终赔偿金额尚无法可靠预估。因此,公司目前尚未满足计提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公司已在审计报告附注中将该事项作为或有负债进行了充分披露,并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综上,上述会计处理保持了应有的审慎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接受控股股东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无息借款1000万元,但在应付关联方债务明细表中显示利率为3%。请核实相关数据是否有误,你公司是否就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1、关于数据准确性的核实

公司报告期接受控股股东戴俊威先生控股公司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轩”)无息借款1,000万元,在应付关联方债务明细表中列示利率为3%,数据准确无误。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合同约定:2025年,公司与佳德轩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期限一年,合同约定为无息借款。

会计处理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接受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包括债务豁免、代为偿债等),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不影响当期净利润及现金流量,仅反映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无息资金所形成的资本性补偿。

利率确认方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提供的无息借款,实质上构成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利息捐赠。为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5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计提了相应的利息费用,并将该部分应付未付的利息确认为资本公积。因此,应付关联方债务明细表中列示的3%系会计核算采用的模拟市场利率,而非合同约定的实际执行利率。

2、关于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

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戴俊威先生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数据列示准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已按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年审会计师出具的《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存在应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49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0。请说明相关款项的形成背景、时间、性质,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请自查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核实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

【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应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49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该款项形成的背景、时间及性质

公司董事长戴俊威先生,2025年4月21日签订了《对子公司经营的自愿性承诺函》,其承诺的内容如下:

全力以赴带领核心骨干推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信息”)的业务经营和业绩改善,争取资源保障元生信息在2025年的净利润为正。

如元生信息在2025年1-10月累计净利润和2025年1-10月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两者孰低为负值,本人愿意以相关股权的评估值为依据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对价收购公司持有元生信息的全部股权。

2025年上半年,元生信息因业务经营和业绩改善没有明显突破,预计2025年1-10月累计净利润和2025年1-10月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两者孰低为负值,因此,2025年6月18日,戴俊威先生通过其控股公司广东富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控股”)与广东星光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数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星光数科所持有的元生信息51%股权转让给富泰控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付款方式如下:

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富泰控股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即510.00万元人民币。

富泰控股应于2025年12月20日(含当日)前,向星光数科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支付金额为490.00万元。

2025年7月10日,星光数科收到了富泰控股支付的股权转让款510万元,并在2025年7月18日完成股权转让,星光数科剩余应收富泰控股收取的490.00万元股权转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2025年11月19日,星光数科收到了富泰控股的剩余股权转让款300.00万元,2025年12月2日,星光数科收到了富泰控股的剩余股权转让款190.00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0元。

综上,上述款项系基于真实股权交易产生的正常股权转让款且公司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额收回了相关款项。因此,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经自查,上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相关资金来源及去向正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除以上事项,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

(六)年报显示,报告期你公司发生营业外收入共计1318.75万元,其中“其他”项目为1239.63万元。请说明前述营业外收入的具体内容、形成时间、背景、性质,是否涉及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等。

【公司回复】

单位:万元

根据上表可知,本期营业外收入主要系确认无需返还的履约金1,000.00万元,该笔款项形成的时间、背景及性质如下:

2020年12月7日至31日期间,佛山雪莱特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雪莱特”)先后收到朱有克名下账户汇入的160.00万元,以及顾孔会名下账户汇入的840.00万元,合计1,000.00万元。汇款备注均为“借款”。因佛山雪莱特与朱有克、顾孔会二人未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合同或协议,基于收款凭证的备注,公司在财务账面上将其暂记为“其他流动负债”项下的“非金融机构借款”。作为佛山雪莱特的母公司,星光股份在2020年至2024年的审计报告及年报中,均对该笔款项进行了如实披露。

2024年6月22日,顾孔会以民间借贷为由,将佛山雪莱特及星光股份诉至温州市龙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0383民初1926号),诉请佛山雪莱特偿还借款840.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星光股份承担连带责任。2025年3月17日,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佛山雪莱特承担还款责任。佛山雪莱特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2025年8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案号:(2025)浙03民终2739号)。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孔会汇入的840.00万元实为案外人朱有克履行其与柴国生合作协议的款项,顾孔会的支付行为仅系代朱有克履行合同义务,其与佛山雪莱特之间并未形成独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顾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二审终审判决结果,该笔款不属于借款,系公司无需返还的履约金1,000万元)。目前,该二审判决现已生效。

鉴于上述生效判决已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结合朱有克汇入的160.00万元款项情况,佛山雪莱特对上述合计1,000.00万元款项的财务账目进行了重新梳理。经咨询了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的专业意见,律师认为:佛山雪莱特可无需向朱有克和顾孔会返还上述1,000.00万元款项,公司可根据自身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该款项进行账务调整。

综上,因公司及子公司均未签署借款合同,也未与相关方发生借款法律关系,该笔款项及相关诉讼事项不属于公司重大事项,也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涉及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该笔“无需返还的履约金”系结合法院判决、律师意见后形成,公司没有产生额外的义务和资产损失,公司无需就该被动形成的单方面受益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单独的披露义务。经年度审计机构沟通确认后,公司在2025年度业绩预告、2025年年度报告中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记载披露。公司将上述无需返还的履约金1,000.00万元转入了营业外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报备材料及公开信息显示,佛山雪莱特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你公司2023年前五大客户。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员工人数仅1人,注册地址及公司名称与你公司(含下属公司)高度相似,你公司未将其披露为关联方。

1、请穿透核查该客户股权结构、与你公司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说明是否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如否,请说明注册地址及公司名称与你公司(含下属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1)客户股权结构穿透核查及关联关系认定

经通过公开渠道(如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人员沟通、检查资金往来等对“佛山雪莱特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雪莱特智能”)进行穿透核查,其股权结构及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股权结构:罗均仕持股55%,王建府持股40%,黄丁秀持股5%。

主要人员:梁海明任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王建府任监事。

核查结果:佛山雪莱特智能的实际控制人罗均仕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含下属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注册地址及公司名称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

佛山雪莱特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及公司名称中包含“雪莱特”字样,主要系基于历史业务合作背景及当时经营环境的特别安排,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具体原因如下:

1)注册地址重合原因

罗均仕及其团队深耕照明工程领域多年,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及渠道资源。

2021年,罗均仕团队拟拓展成都、北京、清远等地的教室照明改造市场。鉴于当时公司面临经营异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受限等严峻经营困境,客观上已不具备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项目的资格。为确保上述区域市场拓展工作的顺利推进,经罗均仕团队申请,公司同意其在公司工厂经营地址内注册成立公司,以便于其后续开展招投标及市场拓展工作。

2)名称使用授权

基于双方长期的合作信任及市场开拓需求,公司于2021年正式授权罗均仕团队在特定地区以“雪莱特”品牌开展推广、宣传及销售工作。因此,该公司在注册公司名称时使用“雪莱特”字号,系为了便于在目标市场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符合当时的商业惯例与实际经营需要。

综上所述,佛山雪莱特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独立第三方公司,其注册地址及名称的特定安排系受当时公司经营状况及业务拓展实际需求影响,具备合理的商业背景,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请列示近五年与该客户的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销售内容、合作起始时间、定价方式及公允性、结算方式及回款情况等,核实相关交易是否真实且具备商业实质,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自2022年开始与佛山雪莱特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合作,2022年-2025年公司与该客户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请全面核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违规情形,如是,请具体说明并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关联交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违规情形。

(八)你公司前任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表明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积极落实完成整改措施,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同时,年审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所涉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请年审会计师具体说明认为相关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判断依据和执行程序。

【公司回复】

针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中提及的事项,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内容以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并于2025年4月25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开披露。公司持续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具体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对外投资管理水平,并建立了健全常态化检查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积极落实完成整改措施,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经消除。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经消除。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1)我所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执行的审核程序

1)评价并测试与投资循环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重点评估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收益确认流程等环节的控制可靠性。

2)对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神州量子信息技术的股权收购与处置进行全面核查,包括所有相关的可行性报告、审批文件、作价依据、交易合同及账务处理资料,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与广州元生及神州量子信息技术股权收购及处置的相关交易方及其管理层进行深入访谈,了解股权收购与处置的背景、目的及交易细节。

4)对公司的治理层、管理层、投资部、法务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及证券部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了解投资业务的决策过程与执行情况。

5)对广州元生和神州量子信息技术的交易对手及其他相关股东进行访谈、发沟通函,以获取对交易的不同视角和意见,全面评估交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6)获取投资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审计报告,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理解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与审计意见。

7)检查上年度投资管理内控缺陷整改措施及效果,与前任会计师沟通确认。

8)获取并核查公司处置子公司的会计记录,检查股权投资款的银行流水。

(2)我所针对预计负债执行的审核程序

参见五、5关于诉讼事项的回复。

(3)我所针对关联方披露与关联方交易执行的审核程序

1)测试关联方识别与管理内控有效性,重点核查资金交易审批及账务处理。

2)获取公司关于关联方交易披露信息,检查是否按信披要求审批及披露。

3)审阅关联方清单,与工商资料及重大合同对比,排查隐性关联方,同时与律师沟通公司关联方的认定情况。

4)获取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细表,核对总账与辅助账的一致性。

5)对异常大额资金流出或频繁往来,获取合同凭证并分析商业实质。

(下转126版)

(上接1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