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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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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25版)

2026-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6)获取公司董监高银行流水,实施资金核查,核实资金是否流向关联方或隐性关联方。

7)测试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通过银行流水及外部合同核实重大交易的真实性。

8)对关联方资金流动实施穿行测试,识别循环资金、多次支付等异常模式。

9)审核关联方交易及资金往来相关合同,确认条款的合理性及还款记录的真实性。

10)向关联方函证重大/异常资金占用的往来余额及交易情况。

11)与治理层、管理层沟通关联方交易识别、记录及披露情况。

(4)审核结论

经执行上述程序,本所认为:

1)公司出售元生信息股权交易真实、会计处理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星光量子收入、利润指标真实、准确。

2)对普洱普顺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火灾事件系由租户用电不善所致,损失已在2025年度确认,相关会计处理审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公司披露控股股东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无息借款数据准确,公司就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5)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披露准确完整,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

6)经比对上市公司关联方认定政策,佛山雪莱特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2025年度无交易,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违规情形。

七、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024年年报披露后,因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的情形,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6年4月28日,你公司向我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请你公司结合上述问题回复,再次核查你公司报告期收入确认及利润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营业收入扣除的完整性、准确性。

【公司回复】

1、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荧光灯、LED灯、汽车灯、紫外线杀菌灯系列产品、锂电池生产设备系列销售、光伏组件系列销售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商品销售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荧光灯系列、LED灯系列、汽车灯系列、紫外线杀菌灯系列、锂电池生产设备系列、光伏组件系列的单项履约义务。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实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商品的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控制权转移的具体判断标准为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订单)发货并送达对方并签收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1)国内销售以货物送达到对方签收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

2)国外销售以货物实际出口日期作为控制权转移的确认时点。

3)需要安装验收的以收到验收单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4)线上销售为自营模式的,公司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线上销售为经销模式的,公司在收到电商平台提供的销售清单时,根据销售清单确认收入。

(2)信息安全与系统集成系列销售

信息安全与系统集成系列包括信息安全产品收入、信息安全服务销售收入等。

1)信息安全产品收入分为不需安装调试的安全产品收入和需安装调试的安全产品收入。不需要安装调试的安全产品,按合同约定将安全产品转移给对方后确认收入;需要安装调试的安全产品,按合同约定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2)信息安全服务收入是指为客户提供的安全技术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安装调试服务、维保服务等服务收入。对于一定服务期内的服务收入,公司按直线法分期确认收入;对于其他服务收入,公司在项目实施完成并取得客户的验收单后确认收入。

(3)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开发业务

在达到合同约定并网/验收交付节点时按合同对价按时点法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4)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

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后,公司根据实际发电量及经客户、电网公司或相关结算方确认的结算单据确认售电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会计政策的要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为-5,700,400.1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43,892.85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237,266.44元。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2、合同成本

(1)合同取得成本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即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确认为一项资产,并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若该项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其他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2)合同履约成本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除收入准则外的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一项资产: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2)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上述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合同成本减值

本公司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本公司因转让与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以及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这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3、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合计2,394.86万元,主要为出租房屋、销售材料收入、售电收入、信息安全与系统集成业务。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营业收入扣除。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收入确认及利润核算真实、准确,营业收入扣除完整、准确。

(二)请逐项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是,请具体说明并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不存在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经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具体如下:

2、公司不存在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经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的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如下:

(2)经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的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如下:

(3)经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规定的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规定“根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规则第9.5.2条或者第9.5.6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裁判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相关行政机关就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或者第9.5.6条情形而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收到人民法院就相关情形作出的有罪判决,公司亦不知悉存在可能触发前述条款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因此而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股票交易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如下:

综上所述,经对2025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规范运作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事项进行全面自查,并结合年审会计师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目前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也不存在第九章所列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经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的情形,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星光股份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其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3.5603亿元,高于3亿元的标准,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星光股份股票交易于2025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2的核查情况及意见,详见《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7日

(上接1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