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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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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6-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6-054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在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经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 “韩建河山”)自查、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旭辉等25名股东持有的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福新材”或“标的公司”)99.9978%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2026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在二级市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了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为自韩建河山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次重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前一日止,即2025年7月20日至2026年6月5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下同);

2、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5、交易对方及其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6、就本次重组事项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于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

因上市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时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况,上市公司对6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重组经办人员。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及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及《关于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

除上述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外,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如下:

(1)赵淑棉

赵淑棉系上市公司董事隗合双之配偶,在核查期间内,赵淑棉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隗合双就其配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发生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筹划之前,是本人直系亲属在并未获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白福山

白福山自2025年11月14日起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自2026年4月23日起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在核查期间内,白福山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白福山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发生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筹划之前,是本人在并未获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陈阳

陈阳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核查期间内,陈阳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陈阳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发生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筹划之前,是本人在并未获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陈迎迎

陈迎迎系上市公司员工,在核查期间内,陈迎迎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陈迎迎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发生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筹划之前,是本人在并未获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

1、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间接控股股东北京市房山韩村河实业总公司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2、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

1、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经济合作社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2、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

1、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兴福新材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2、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如下:

(1)侯春波及其配偶刘鑫

侯春波系标的公司职工董事,刘鑫系其配偶。

在核查期间内,侯春波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核查期间内,刘鑫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侯春波及其配偶刘鑫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韩建河山股票于2026年2月3日复牌后,本人于2026年2月4日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本人作为兴福新材董事及采购总监,配合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人及本人亲属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本人及本人亲属的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亲属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王娜及其配偶张宏

王娜系标的公司销售总监,且为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5%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张宏系其配偶。

在核查期间内,王娜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核查期间内,张宏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王娜及其配偶张宏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及亲属于2026年1月28日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该等信息已于2026年2月3日公开披露。

本人作为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5%以上股东,按照要求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之后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本单位的相关资料、配合本单位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人及亲属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本人及亲属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亲属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黄英晖

黄英晖系标的公司安全环保总监王民之配偶,在核查期间内,黄英晖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王民就其配偶黄英晖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2026年1月28日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该等信息已于2026年2月3日公开披露。

本人仅作为尽职调查对接人,负责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本单位的相关资料、配合本单位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陈博

陈博系标的公司财务部资金经理,且为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5%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在核查期间内,陈博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陈博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2026年1月28日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该等信息已于2026年2月3日公开披露。

本人仅作为尽职调查对接人,负责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本单位的相关资料、配合本单位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五)交易对方及其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1、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交易对方机构股东营口福兴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化兴发(湖北)高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口产投中天辽创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朝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和生中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朝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朝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朝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高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川流长桉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丽水朝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海通焕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口兴达汇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德州德道纯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德道行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基金管理人苏州川流长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川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辽宁和生卓远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2、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交易对方及其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如下:

(1)裴忠芳

裴忠芳系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核查期间内,裴忠芳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裴忠芳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2026年1月28日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该等信息已于2026年2月3日公开披露。

本人为兴达汇志执行事务合伙人,在2026年2月3日本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后,负责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本单位的相关资料、配合本单位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裴蓓

裴蓓系持有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在核查期间内,裴蓓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裴蓓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2026年1月28日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该等信息已于2026年2月3日公开披露。

本人作为兴达汇志5%以上出资人,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佟勇

佟勇系持有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在核查期间内,佟勇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佟勇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2026年1月28日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该等信息已于2026年2月3日公开披露。

本人作为兴达汇志5%以上出资人,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高阳及其配偶郭军、子女郭彦伯

高阳系持有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且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巷涵的妹妹,郭军为其配偶,郭彦伯为其子女。

在核查期间内,高阳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核查期间内,郭军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核查期间内,郭彦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高阳及其配偶郭军、子女郭彦伯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作为兴达汇远5%以上出资人,于2026年1月28日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该等信息已于2026年2月3日公开披露。

本人作为兴达汇远5%以上出资人,配合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亲属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李元媛

李元媛系持有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李兴莲之子女,在核查期间内,李元媛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兴莲及其子女李元媛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2026年1月28日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该等信息已于2026年2月3日公开披露。

本人作为兴达汇远5%以上出资人,本人及直系亲属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仅配合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亲属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6)左栋天

左栋天系交易对方武汉高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核查期间内,左栋天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左栋天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2026年1月28日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该等信息已于2026年2月3日公开披露。

本人仅作为尽职调查对接人,负责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本单位的相关资料、配合本单位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7)宋海洋

宋海洋系交易对方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本投资部副总裁,在核查期间内,宋海洋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宋海洋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2026年1月28日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该等信息已于2026年2月3日公开披露。

本人仅作为尽职调查对接人,负责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本单位的相关资料、配合本单位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8)李飞鸿

李飞鸿系交易对方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份额5%以上的合伙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风控,在核查期间内,李飞鸿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飞鸿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人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控,仅在2026年1月份时,就本次交易的协议进行讨论。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它交易对方,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六)就本次重组事项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

1、机构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2、自然人买卖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以及对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访谈结果,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以及对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访谈结果,经核查,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