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上接105版)
综上,公司均通过Mineral Answers向矿产所有人及非作业者支付相关款项,该结算方式符合美国油气行业权益人分散、分配关系复杂及收款信息安全管理要求较高的业务特点,具有合理性。
五、2025年度收入扣减情况及合理性
公司2025年度收入及扣减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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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美国子公司套期工具(NYMEX WTI SWAP和Collar)与被套期项目(未来原油销售合同)均直接挂钩WTI原油市场价格,标的变量一致,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方向相反(套期比率1: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第二十二条"高度有效"的认定条件,套期有效部分占100%,根据套期会计规定,公允价值变动中有效部分(100%)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合同平仓实现时累计利得/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至主营业务收入,并与实物原油销售收入的损益期间匹配。
综上,2025年度公司收入扣减项主要系公司作为油气资产作业者,在油气销售结算过程中代矿产所有人及非作业者收取的、不归属于公司的油气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油气销售结算金额9,279,429,233.30元,扣除代矿产所有人及非作业者收取的油气销售收入2,683,128,518.12元后,归属于公司的油气销售收入为6,596,300,715.18元。
相关扣减金额主要依据油气租约和联合开发协议确定,系美国油气行业按照权益比例进行收入分配和成本分摊的正常业务安排。公司上述收入扣减项目具有明确的合同和结算依据,扣减对象及金额与公司实际业务模式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针对前期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所提出未能取得相关收入扣减项完整资料,履行的具体审计程序及取得的审计证据,认定相关事项影响已消除是否合理、审慎;
针对前期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未能取得相关收入扣减项完整资料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并测试收入循环相关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报告期内矿产所有人及非作业者收入明细表,核查相关分成对象、权益比例、分成金额及计算基础。
3、选取样本查阅相关协议,核实矿产所有人及非作业者的权益比例、收入分配条款及适用期间。
4、利用IT审计人员的工作,对相关信息系统及分成计算规则进行测试,核查收入分成计算及相关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5、选取样本检查相关联合开发协议、法律权益意见书、权益确认函和权益计算表等文件,与公司录入系统的权益比例进行核算,核实系统设置的公司和其他方的权益比例是否准确;
6、对2024年度应收账款及收入,执行函证程序;
7、检查结算单据、付款凭证及其他支持性资料,核实相关扣减金额及账务处理是否准确,评价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已就前期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收入扣减事项补充提供相关支持性资料,我们已取得与收入扣减项目相关的合同、权益比例、结算单据、付款凭证及系统数据等审计证据,能够支持相关收入扣减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前期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已消除。
二、2025年度主要客户收入及应收账款的函证情况,针对未回函以及回函不符的情况,是否已充分履行替代程序。
2025年度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函证情况如下:
1、应收账款的函证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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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入函证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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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客户收入及应收账款函证中存在部分回函不符及未回函情形。回函不符的原因如下。
①应收账款函证不符,主要系公司根据当月油气产量、基于WTI的测算价格暂估确认应收账款,我们按照暂估应收账款金额发函。客户通常依据后续实际结算金额进行回函。由于暂估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时点存在差异,导致应收账款回函金额与发函金额存在差异。公司暂估金额和期后金额不存在重大差异,无需进行调整。
②收入函证不符,主要系我们按照生产月份列示销售收入发函,而部分客户按月统计付款结算金额进行回函。部分月份的付款结算金额包括当月和以前月份的销售收入,因口径不一致,导致客户回函不符。
针对回函差异,我们已结合销售合同、客户结算明细及应收账款回款记录等资料进行核实。经核查,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未发现重大异常。
对于未回函客户,我们已实施替代测试,检查相关销售合同、结算明细、银行回款记录等支持性资料,并与账面收入及应收账款记录进行核对,以验证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
问题三、关于内部控制。
公司2024年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已于2025年10月重新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事项已经消除。
请公司:(1)结合公司内控制度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境外子公司董事任命、年度预算审批、生产运营审批等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结合当前股权架构和境外子公司管理层构成情况,说明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具体的管控情况,子公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已经运行有效;(2)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完成整改的依据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境外子公司重要事项决策程序
(一)境外子公司董事的任命
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决议,决定了美国子企业董事更换事宜。
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6重新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根据最新修订的《子公司管理制度》第六条,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在符合子公司所在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子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文件的规定,向子公司提名、委派或推荐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重要人员(“派出人员”),派出人员由母公司董事长根据母公司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策后确定。必要时,可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境外子公司年度预算审批
根据《子公司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境外子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应上报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执行。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境外子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时应充分考虑外汇汇率、利率变动的影响,在预算中相应制定降低外汇汇率、利率风险的措施。母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的,有权要求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质询。
2025年12月22日及2026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了境外子公司的年度资金预算方案。为确保预算科学、合理、审慎,深度贴合公司当前经营实际、行业形势及整体战略,会议一致决定:暂不通过本次子公司2026年度预算方案。
要求经营层及子公司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国际地缘政治情况,外部市场变化、国际油气价格走势、现金流安全及风险控制等要求,完成2026年度预算全面且审慎的调整工作后,充分听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意见,再将调整后的预算方案重新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
(三)境外子公司生产运营审批
关于境外子公司的生产运营,在符合子公司所在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方面,上市公司通过对境外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审批从整体进行管控;另一方面,在母公司批准的权限内,通过上市公司向子公司委任董事形成子公司董事会、并由子公司董事会聘请其管理层的基础上,由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子公司章程,对子公司生产运营进行审批和实施具体运行。
(四)境外子公司的财务审批
根据《子公司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子公司发生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公司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有限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未达到母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总经理办公会亦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子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决策。
就境外子公司套期保值事项,公司如往年一样,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原油及天然气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就境外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事宜,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二、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具体的管控情况
(一)公司及境外子公司的股权架构
境外子公司的100%股东权益均归属于公司,不存在公司体系内实体以外的其他股东,从而保证了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在包括董事任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决策不会遭受其他股东的挑战,母公司的决策意志能够得到有效传导和落实,公司治理和管理体系可控。
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宁波鼎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议案》。为切实加强对境外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及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将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宁波鼎亮")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GP")由 Seewave Energy Holdings Company恢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烟台扬帆"),从根本上理顺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推动公司经营和管理全面回到正轨。
2025年10月16日,宁波鼎亮已完成上述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同时,公司已向美国子公司重新委派董事,并参与重大经营决策。
2025年10月,公司将宁波鼎亮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GP")恢复为全资子公司烟台扬帆,理顺了公司治理架构,恢复了公司正常治理秩序。
(二)境外子公司的管理层构成情况
境外子公司的高管中均由上市公司总经理张钧昱担任总裁或CEO;另外核心境外子公司管理层由总裁、CEO和CFO三名组成的,其中上市公司总经理张钧昱担任总裁,上市公司职工董事Linhua Guan担任CEO,亦体现了上市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管理团队的管控。
(三)其他
1、公司定期报告及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配合
根据《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对相应的审计或检查工作,全面提供母公司审计人员或检查人员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半年报和年报于报告期结束后,子公司应及时向母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母公司所属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报告格式内容的全部财务资料。
公司2025半年报以及202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境外子公司一方面及时报送母公司所属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报告格式内容的全部财务资料;另一方面,全面配合审计工作,通过接受访谈、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最终促成公司按期公告定期报告,圆满地完成了2025年的审计工作,为公司提交撤销风险警示申请打下基础。
2、募投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配合
针对募集资金迟迟未能归还的历史问题,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选聘的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对此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深入排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2018年3月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5,000.00万元人民币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期限届满后,上述募集资金尚未归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法按期归还6.5亿元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
2026年3月,公司已将前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6.50亿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了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结项,并就节余的募集资金6.56亿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日常经营支出。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进一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截至2026年4月16日,公司已完成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三、子公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已经运行有效以及内部控制缺陷完成整改的依据是否充分
基于上述公司制度修订、股权架构理顺、治理机制重构、管控权限明确、重大事项闭环审批、境外团队管控穿透、历史问题闭环解决等一系列系统性整改动作,结合《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落地、境外治理架构恢复、决策程序规范执行、日常管控有效实施、以及审计监督到位等实际运行情况,公司认为子公司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已实现有效运行,此前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已完成实质性整改,整改依据充分、合规、可验证,具体说明如下:
(一)制度体系已健全合规可落地
公司已于2025年10月完成《子公司管理制度》全面修订并正式生效,明确境外子公司董事任命、预算审批、生产运营、财务决策、重大交易、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全链条管控规则,覆盖从治理、决策、执行到监督的完整内控闭环,制度条款与境外司法管辖、油气行业监管要求高度适配,具备强实操性,为内控有效运行提供根本制度保障。
(二)境外治理架构全面理顺、恢复正常秩序
2025年10月,公司完成宁波鼎亮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由原境外主体恢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扬帆,100%收回境外平台投票权与管控权,彻底消除历史上公司治理混乱、循环控制的问题;同步完成美国子公司董事重新委派、管理层调整,形成“母公司-境外子公司治理层-境外子公司管理层”三级穿透式管控架构,治理链条清晰、权责边界明确,从组织层面确保内控指令有效传导、执行到位。
(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范、闭环执行
1、董事任命:严格执行《子公司管理制度》,境外子公司董事由母公司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董事长决策、董事会正式决议(如需),2025年10月董事更换事项已履行完整审议程序,决策合规、程序严谨;
2、预算审批:境外子公司年度预算需经子公司编制,到母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汇率/利率风险管控),到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再到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严格执行“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外部环境变化,全面且审慎的调整预算”的原则,将预算管控刚性落地;
3、生产运营:母公司通过预算总额管控和合规边界约束,在符合子公司所在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生产计划、产能安排、成本管控的合规可控;
4、财务与重大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套期保值等重大事项,严格按金额分级提交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026年套期保值、委托理财等事项均履行完整审批流程,无越权决策、无违规操作,决策链条闭环、合规可追溯。
(四)境外管理层穿透管控、权责高度绑定
境外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由母公司委派人员担任,境外各主体核心高管均由上市公司总经理张钧昱担任总裁/CEO,境外子公司需按照公司治理层级决策执行,重大经营、财务、人事事项需按《子公司管理办法》形成“母公司决策、境外治理层管理层执行、权责统一、风险共担”的管控模式,彻底杜绝了境外自主决策及管控失控风险,内控执行穿透到底。
(五)日常管控与审计监督常态化、穿透化
1、境外子公司定期报送财务报表、经营数据、资金台账,母公司财务管理部实时监控资金流向、成本费用、现金流安全;
2、母公司审计委员会定期开展境外专项审计(如需)、内控检查,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合规风控进行全程听取汇报并监督,2025年新一届董事会上任至今未发现内控漏洞或违规事项;
3、境外子公司全面配合母公司审计、定期报告编制,按时提供资料、接受访谈,2025年半年报、年报均按期完成,内控执行、审计配合均合规到位。
综上,从制度、组织、决策、执行、监督五大维度来看,子公司管理相关内控已形成健全体系、清晰架构、规范程序、穿透执行、有效监督的完整闭环,已实现持续、稳定、有效的运行。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主要程序:
1、获取并审阅公司修订后的《子公司管理制度》,逐条核对修订条款与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指出的重大缺陷的对应关系,评估修订后的制度是否针对每一项重大缺陷建立了有效的管控措施;
2、审阅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等决议文件,核实境外子公司董事更换、宁波鼎亮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等重大治理事项的审议程序;
3、获取宁波鼎亮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及新的营业执照,核实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Seewave Energy Holdings Company恢复为全资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循环控股结构已拆除;
4、获取境外子公司管理层构成资料,核实上市公司总经理张钧昱在核心境外子公司担任总裁/CEO、职工董事Linhua Guan担任CEO的任职依据;
5、获取并审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境外子公司年度资金预算方案的会议纪要及决议,核实预算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子公司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获取并审阅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套期保值、委托理财等议案的会议资料及决议文件,核实境外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分层审批执行情况;
6、获取并审阅境外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报送记录,核实境外子公司是否按照《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资料;
7、获取并审阅公司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资金归还的银行回单,核实美国子公司Moss Creek Resources, LLC按照上市公司决议将9,400万美元转入募集资金账户的情况;
8、查阅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整改效果和对境外子公司管控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及得出的结论;
经核查,公司上述回复与我们执行上述程序所了解的信息不存在重大不一致。公司已针对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指出的重大缺陷全面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完成宁波鼎亮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境外子公司董事重新委派等实质性整改动作,相关整改事项均有董事会决议、工商变更登记、银行回单等客观证据支持。本所已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0102098号),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0102099号),2024年度导致内部控制无法表示意见的重大缺陷事项在本期已全部消除,相关情况已在《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众环专字(2026)0100983号)中予以说明。公司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完成整改的依据充分,子公司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已实现有效运行。
问题四、关于对外投资。
年报显示,公司2025年度机器设备购置增加1.21亿元,期末账面价值9.76亿元。公司2025年度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37.96亿元,投资支付的现金6.47亿元。最近三年,购建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支付现金合计分别为45.76亿元、55.65亿元和44.43亿元,对外投资建设规模较大。
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2025年度购建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支付现金的流向和具体用途、形成的资产、主要交易对方名称及交易金额、公司与支付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并进一步说明公司最近三年持续对外投资建设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2025年度购建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支付现金的流向和具体用途、形成的资产、主要交易对方名称及交易金额、公司与支付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一)购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相关
1、购建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37.96亿元的具体构成
单位:万元、人民币
■
2、流向和具体用途、形成的资产情况
如上表所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形成了公司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
3、主要交易对方名称及交易金额、公司与支付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报告期交易金额前十的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本公司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独立、合法的商业运营背景,与公司保持着正常且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公司向各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均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开展,严格执行公司内部采购审批与比价机制,交易定价公允,具有充分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本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或利益输送情形。
(二)对外投资支付现金的流向和具体用途、形成的资产情况
1、2025年投资支付现金的具体构成
公司2025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初期末及发生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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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为27.67亿元,为美国子公司所持有的境外货币市场基金,具体包括:State Street Government Premium Portfolio(道富银行旗下,机构级美国政府短期债务型货币市场基金)、RBC US Government Money Market Fund,Inst R1(加拿大皇家银行旗下,机构级美国政府货币市场基金)、Federated Hermes Government Obligations Fund,Premier(富达赫姆斯旗下,系列化机构级美国政府货币市场基金)、BlackRock FedFund, Institutional Class(贝莱德旗下,机构级美国联邦政府货币市场基金)、Dreyfus Treasury Securities Cash Management Fund,Inst(德雷福斯旗下,机构级美国国库券专项政府货币市场基金)。这些都是美国市场上典型的政府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公募基金中的货币基金类别,主要投资于美国国债、机构债等高流动性短期政府债务工具。
上述货币市场基金收益以“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分配,由基金公司每日确认并完成分配;分配红利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净值稳定维持在$1.0000。投资支付的现金6.47亿元具体构成为: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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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向和具体用途、形成的资产情况
如上部分回复所示,投资支付的现金具体流向为State Street Government Premium Portfolio(道富银行旗下,机构级美国政府短期债务型货币市场基金)、RBC US Government Money Market Fund,Inst R1(加拿大皇家银行旗下,机构级美国政府货币市场基金)、Federated Hermes Government Obligations Fund,Premier(富达赫姆斯旗下,系列化机构级美国政府货币市场基金)、BlackRock FedFund, Institutional Class(贝莱德旗下,机构级美国联邦政府货币市场基金)、Dreyfus Treasury Securities Cash Management Fund,Inst(德雷福斯旗下,机构级美国国库券专项政府货币市场基金)。上述基金投资,基于公司投资理财之目的,形成公司账面“交易性金融资产”。
3、主要交易对方名称及交易金额、公司与支付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单位:万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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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资金额,正数为追加投资,负数为赎回投资。
公司投资的以上基金均为公募货币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最近三年持续对外投资建设的原因及合理性
关于最近三年持续对外投资建设的原因及合理性,参见“问题一”之“四、井及相关设施近三年投资持续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资金是否存在流向关联方的情况”。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主要程序:
1、了解公司购建长期资产及对外投资的相关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公司2025年度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37.96亿元的构成明细,复核各项目金额与固定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增减变动的勾稽关系;
3、获取公司2025年度投资支付的现金6.47亿元的构成明细,复核交易性金融资产(货币市场基金)的期初期末余额、追加投资、赎回及收益再投资金额,验证投资支付的现金计算过程;
4、检查上述长期资产购置及基金投资的结算单、发票、审批记录及银行流水,确认现金流量的真实性;
5、获取主要交易对方清单,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核查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最近三年持续对外投资建设的背景和原因,结合行业特征及公司经营数据评价其商业合理性;
7、查阅同行业美国页岩油上市公司年报信息,对比同行业公司油气资产是否持续投资建设。
经核查,公司上述回复与我们执行上述程序所了解的信息不存在重大不一致。公司2025年度购建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支付现金的流向和用途与公司披露一致;主要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最近三年持续对外投资建设符合页岩油行业开发特征,具有商业合理性。
问题五、非经常性损益。
年报显示,公司202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4.32亿元,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1.12亿元、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3.45亿元。此外,公司2025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由21.78亿元增长至27.67亿元,主要为计入权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2025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具体情况,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全部计入权益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具体情况,包括具体事项、对应交易背景及交易对方、款项支付情况等,当期确认营业外收入和支出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2025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具体情况,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全部计入权益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2025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说明
截至2025年末,新潮能源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为27.67亿元,为美国子公司所持有的境外货币市场基金,具体包括:State Street Government Premium Portfolio(道富银行旗下,机构级美国政府短期债务型货币市场基金)、RBC US Government Money Market Fund,Inst R1(加拿大皇家银行旗下,机构级美国政府货币市场基金)、Federated Hermes Government Obligations Fund,Premier(富达赫姆斯旗下,系列化机构级美国政府货币市场基金)、BlackRock FedFund, Institutional Class(贝莱德旗下,机构级美国联邦政府货币市场基金)、Dreyfus Treasury Securities Cash Management Fund,Inst(德雷福斯旗下,机构级美国国库券专项政府货币市场基金)。
公司持有的上述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取决于基金净值浮动,无固定本金利息承诺,依据公司持有该类基金的业务模式及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该投资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时根据公司所持有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产品属性,基金收益以“红利(Dividends)再投资”方式进行分配,由基金公司每日确认并完成分配;分配红利进行再投资后,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增加。该部分收益属于已实现收益于每日分配完成之后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不属于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同时分配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稳定维持在$1.0000,不存在因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公司将上述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将基金红利计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2025年度新潮能源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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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年初余额按照上年末汇率折算,年末余额按照年末汇率折算,发生额按照月均平均汇率折算。
如上表所示,交易性金融资产年末较年初增长5.89亿元,主要系本年追加投资本金8.92亿元(1.25亿美元)、赎回投资本金3.57亿元(0.5亿美元)、实现投资收益再投资1.12亿元(0.16亿美元)、汇率折算影响-0.58亿元,上述二项投资收益再投资与汇率折算影响的合计为0.54亿元。本年实现投资收益1.12亿元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项目列报真实、准确,数据无误。交易性金融资产全年变动明细,与上述所载内容完全一致。
年报中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本期变动更加精准的列报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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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具体情况,包括具体事项、对应交易背景及交易对方、款项支付情况等,当期确认营业外收入和支出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一)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具体情况,包括具体事项、对应交易背景及交易对方、款项支付情况等
1、具体事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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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应交易背景及交易对方、款项支付情况等
(1)营业外收入-预计负债转回3.54亿元
2020年11月,广州农商行因信托违约,向广州市中院对新潮能源等共11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提起诉讼。2022年1月30日,广州市中院判决新潮能源、中捷资源及德奥通用在158,5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新潮能源于2022年报中计提了预计负债5.31亿元。
新潮能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2023年1月30日,广东省高院判决新潮能源在9.51亿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公司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二审判决结果,新潮能源于2023年报中补提预计负债4.20亿元,补提后预计负债余额为9.51亿元。
新潮能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2024年6月,新潮能源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粤检民监(2024)119号,关于公司不服广东高院二审判决申请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29日决定受理的申请,目前尚未收到审查监督结果。该案件在执行阶段,已经执行扣划的款项为5,570,124元。
2025年12月22日,广州农商行持有的该笔债权在中拍平台公开拍卖,由赛蒙特尔以5.82亿元竞得。2025年12月26日,新潮能源与赛蒙特尔、伊泰集团签署了《债权债务和解意向书》。三方达成共识,以拍卖成交价为基础协商确定和解金额,并由伊泰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6年4月21日,三方正式签署《债权债务和解三方协议》,确定最终和解金额为新潮能源5.9156亿元。2025年度,新潮能源依据和解意向书以及最终的和解金额冲回预计负债3.54亿元。
上述诉讼事项预计负债计提及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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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外支出-计提诉讼赔偿支出
营业外支出-计提诉讼赔偿支出8,065,454.78元,系公司2017年担保事项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诉讼案件补提预计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①2025年7月16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5)京7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新潮能源应赔偿各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合计为人民币8,740,386.20元,公司此前已针对此案计提预计负债10,696,068.85元,应冲减预计负债1,789,853.50元;
②2026年3月,公司接到北京金融法院通知与案件材料,系198名投资者因公司2017年担保事项虚假陈述起诉索赔,合计索赔金额约9,855,308.28元,故应计提预计负债9,855,308.28元;
上述诉讼事项预计负债计提及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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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虚假陈述案件补提预计负债8,065,454.78元。
(3)营业外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
营业外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3,026,920.16元,包括:①2025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对新潮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行为处以3,000,000.00元罚款,该款项已支付;②其他为租赁合同解约违约金和税款滞纳金。
(二)当期确认营业外收入和支出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预计负债转回3.54亿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分为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本案先后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法律程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受理针对本案二审判决的监督申请。截至2025年末,新潮能源尚未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监督结论,案件仍处于审查过程中,为未决状态。
截至2025年末,因案涉债权完成拍卖且新潮能源已与新债权人达成和解意向,新潮能源已取得确凿证据表明,其实际需支付的金额将显著低于原判决认定的9.51亿元。本次和解意向书签署于2025年12月26日,即资产负债表日之前,而正式和解协议签署于2026年4月21日,即资产负债表日之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取的证据若对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事项状态产生影响,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综上,新潮能源以资产负债表日后签署的正式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为基础,于2025年度冲回3.54亿元预计负债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其他事项
公司2025年度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罚款及滞纳金3,026,920.16元、计提诉讼赔偿支出8,065,454.78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罚款支出、滞纳金等属于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承担的赔偿义务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相应确认的支出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计入营业外支出符合规定。
综上,公司上述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和列报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主要程序:
1、获取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明细及基金对账单,复核投资收益1.12亿元的计算过程,了解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及净值变动情况,评价将基金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2、获取公司营业外收入和支出明细,了解各项目的具体事项、交易背景及交易对方,复核相关合同、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支持性文件;
3、针对预计负债转回3.54亿元,查询广州农商行债权拍卖成交公告、公司与赛蒙特尔及伊泰集团签署的《债权债务和解意向书》及正式和解协议,复核预计负债各年计提及转回金额,评价转回时点及金额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
4、针对罚款及滞纳金302.69万元、计提诉讼赔偿支出806.55万元,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及诉讼材料,复核预计负债计提金额的计算过程,评价相关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上述回复与我们执行上述程序所了解的信息不存在重大不一致。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预计负债转回3.54亿元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前的和解协议,并在2026年4月正式签署《债权债务和解三方协议》,公司在2025年度转回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罚款及滞纳金、诉讼赔偿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六、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
年报显示,公司2025年度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收回代非作业者垫付的打井或运营款0.98亿元,向油田矿产所有人和非作业者支付代收的销售款3.04亿元,期间费用为2.08亿元,上期发生额均为0。此外,2025年度非贸易往来款发生额为0,上期发生额为14.74亿元;利息收入由1.8亿元下降至0.5亿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2025年度收回代非作业者垫付的打井或运营款、向油田矿产所有人和非作业者支付代收的销售款、期间费用、非贸易往来款变动的原因,相关列报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将利息收入列报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的原因和合理性,报告期内大幅下滑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2025年度收回代非作业者垫付的打井或运营款、向油田矿产所有人和非作业者支付代收的销售款、期间费用、非贸易往来款变动的原因,相关列报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一)业务模式
如问题一回复所述,美国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地表权与地下矿产权分离,油气开发商需与地主(即矿产所有人)签订租约,方可取得地下矿产的开采权益。在该经营模式下,地主作为出租方保留无需分担费用的提成费权益(即特许权使用费),同时获取签约奖金及产出分成;油气开发商作为承租方承担全部勘探开发成本与运营风险,由此实现土地资源与资本技术的市场化高效配置。
由于美国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且存在代际传承,大面积连片矿区被分割为大量独立小块,不同油气开发商通过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租约取得的地下矿产开采权益也较为分散,部分区域不具备独立开展经济性规模化开发的条件;同时结合单井投资风险分担、资本支出要求等因素,不同油气开发主体需签署联合开发协议开展合作开发。协议明确约定,由一方油气开发商担任作业者,负责油气资源的开发与运营工作,其余开发商作为非作业方,按照工作权益比例分担开发运营成本,在扣除地主享有的油气分成后,按照工作权益比例分配剩余油气收益。
结合前述租约与联合开发协议,实际运营过程中各主体权责如下:
1、作业者:负责油井开发、日常运营及财务报告等相关工作,包含对外统一收取油气销售款,按照租约与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的权益比例,向地主及非作业者支付代收的油气销售款;统一对外支付油井开发与日常运营成本,按照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的工作权益比例,向非作业者收取其应当承担的油井开发及日常运营成本。
2、非作业者:不参与油井开发与日常运营,按照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的工作权益比例承担油井开发与日常运营成本,并向作业者支付相应款项;按照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的工作权益比例享有对应份额的油气销售款,并向作业者收取该款项。
3、地主:作为矿产权所有人,不参与油井开发与日常运营。按照租约约定的权益比例享有油气销售款(即特许权使用费),并向作业者收取该款项;不承担油井开发与日常运营成本。
基于前述三类参与主体及业务架构,公司作为作业者,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形成两类与外部主体相关的资金往来:
1、油气销售款的代收代付:涉及矿产所有人与非作业者
油气销售合同由作业者统一与原油购买方签订,石油销售价格以每月WTI日均价为基础确定。作业者全额收取销售款后,依照租约约定,先向矿产所有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再按照工作权益比例向非作业者支付其对应应得份额,剩余部分留存为自身所得。
2025年度,公司将代收代付油气销售款列报于“向油田矿产所有人及非作业者支付代收的销售款”项目,按净额法列示金额为30,421.53万元,计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列示。
2、代垫油井开发运营款及后续款项收回:涉及非作业者
作业者统一对外支付联合油井发生的勘探、开发、作业、运营及维护成本费用,涵盖钻完井、压裂、采油设备、地面设施维护、操作人工及运营性税费等项目。非作业者需按照工作权益比例承担对应份额的成本,因此由作业者先行垫付全额成本,作业者于每月最后一日或之前,就上月发生的费用通过联合权益账单向各非作业者出具账单,各非作业者需在收到账单后15/30日内,向作业者支付其应承担的份额。
2025年度,公司将代垫油井开发运营款及收回的垫付款列报于“收回代非作业者垫付的打井或运营款”项目,按净额法列示金额为9,761.28万元,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列示。
(二)现流列示口径变动原因
2024年度,公司按参与主体身份(地主(即矿产所有人)和小权益方(即非作业者))区分现金流类型并反映于“非贸易往来款”、“小权益方的油气资产份额”。
2025年度,公司改按业务性质区分现金流类型,将"代收代付油气销售款"与"代垫油井开发运营款及收回的垫付款"作为两类独立业务分别按净额列示,使财务信息能够更清晰展示不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特征,亦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公司的经营实质。
2025年度和2024年度现金流列示科目名称变动主要系公司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现金流量表列报口径进行审慎调整所致。
2025年度期间费用2.08亿元,主要系公司对部分费用性质支出在现金流分类时做出细化调整,使财务信息更能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支出情况。上述调整系依据业务实质进行的合理分类调整。
(三)相关列报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对上述两类代收代付款项的现金流按净额法列报,分别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依据如下:
1、油气销售款的代收代付
公司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关于"主要责任人/代理人"的判断原则,对该类业务的现金流按净额法列报:
(1)公司代地主和非作业者收取的油气销售款部分,不承担商品(原油)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拥有定价主导权(销售价格以WTI日均价为基础按协议分成),仅作为代理人代为收取并按约定比例转付;
(2)该类代收代付业务按月结算(销售→次月客户付款→再次月转付),结算周期短、周转快,符合按净额法列报的条件。
2、代垫油井开发运营款及收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第五条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公司代垫联合油井开发运营款后,于次月通过JIB账单向非作业者收回款项,结算周期短(账单出具到付款15/30天)、单笔金额较大、年度周转频繁,符合"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特征。因此,公司按净额法列报该类业务的现金流,仅反映期末应收应付净额变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的规定。
综上,两类代收代付业务均按业务性质分类、按净额法列报,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更能反映公司真实经营活动的现金收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的相关规定,列报准确。
二、将利息收入列报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的原因和合理性,报告期内大幅下滑的原因。
(一)利息收入列报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的原因和合理性
公司2025年度利息收入5,025.80万元,系日常经营活动中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第八条,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公司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存款系日常经营周转所需流动资金的存放,相应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对外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投资分回的收益(不属于投资活动),亦不属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因此应当归类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发生的应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财务费用,意味着属于经营活动的利息收入和银行手续费等无需在补充资料中作调整,即日常经营中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分类。
综上,公司将利息收入列报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报告期内大幅下滑的原因
2024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为120,927,561.43元,列报科目为财务费用-利息收入。2025年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属性,将相关投资收益重分类列报在投资收益科目。故利息收入本期较上期下滑。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程序:
1、了解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过程,评价编制方法的准确性;
2、获取公司现金流量表编制工作底稿,复核相关项目的来源、计算过程及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的勾稽关系;
3、获取联合开发协议(JOA),了解代非作业者垫付款项及代收销售款的业务背景和结算安排,复核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中相关明细的期初期末余额,验证与现金流量表列报金额的一致性;
4、检查代垫款项回收及代收代付款项支付的银行回单等凭证,确认现金流量的真实性;
5、获取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明细账,复核列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期间费用2.08亿元的构成,核对扣减项与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的勾稽关系;
6、评价公司对代收代付款项由2024年度总额法变更为2025年度净额法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7、获取公司利息收入明细,复核列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利息收入的计算过程,了解银行存款的性质和用途,评价将利息收入列报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分类是否恰当;
8、获取公司2025年度利息收入构成明细,检查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由“财务费用-利息收入”重分类至“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复核其合理性。
经核查,公司上述回复与我们执行上述程序所了解的信息不存在重大不一致。公司2024年度代收代付款项采用总额法列报、2025年度变更为净额法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第五条关于净额列报的规定;利息收入列报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收入大幅下滑主要系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重分类至投资收益科目所致,原因合理。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新潮 公告编号:2026-045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及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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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牌日期为2026年6月22日。
● 撤销起始日为2026年6月23日。
● 撤销后A股简称为新潮能源。
● 撤销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为10%。
第一节 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证券简称将由“*ST新潮”变更为“新潮能源”。
(三)证券代码仍为600777。
(四)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年6月23日。
第二节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1、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对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5年7月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因立信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5年7月8日起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申请撤销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1、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编号:众环审字(2026)0102098号)及《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编号:众环专字(2026)0100983号),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已满足《上市规则》第9.3.7条规定的条件。
2、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编号:众环审字(2026)0102099号)及《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编号:众环专字(2026)0100983号),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已满足《上市规则》第9.8.7条规定的条件。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6月18日同意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第三节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6月22日停牌一天,自2026年6月23日起复牌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撤销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转出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简称由“*ST新潮”变更为“新潮能源”,股票代码仍为“600777”,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为10%。
第四节 其他风险提示或者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