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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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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18版)

2026-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8版)

浦东资本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合计91,688,980股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让方: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年6月17日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系国有股权的非公开协议转让。

2、本次股份转让方案

本次国有股份转让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本次转让标的为浦东新区国资委直接持有的畅联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91,688,980股,占畅联股份已发行股本总额25.3%。

本次股份转让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浦东新区国资委将目标股份作价人民币471,040,268.67元, 作为对浦东资本的非货币出资。

3、职工安置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次协议转让事宜不涉及畅联股份职工需要分流、安置职工的情况,畅联股份职工仍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畅联股份的债权、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转移和变更。本次划转完成后,畅联股份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仍然由畅联股份享有和承担。

4、权益变动有关费用的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税费依据现行税法的征管要求由相关主体自行申报和承担。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相关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浦东新区国资委的批准手续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股东浦东新区国资委以所持畅联股份之股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非货币出资,不涉及资金来源。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将视情况参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事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安排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调整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未来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上述披露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下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关系及薪酬管理体系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独立;

(3)保证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 序进行,不会超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 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对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领薪;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4)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自主地运作,本公司不会超越 股东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继续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不依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 有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3)保证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 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保证不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 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时生效,并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未从事、参与同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来避免同业竞争。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时生效,并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 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于未来产生的关联交易,双方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的定价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交易。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

对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包括回避表决等合法程序,不通过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时生效,并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协议转让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浦东资本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划转的相关内部决议文件;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交易情况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罗芳艳

2026年6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罗芳艳

2026年6月18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浦东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罗芳艳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