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96 证券简称:辉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8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等程序,实施过程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合伙企业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不超过公司认缴出资额。
2.公司本次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份额较小,且不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会对合伙企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3.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的风险。
4.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投资的后续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后续相关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辉煌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软件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与上海慕华金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慕华科创”)、北京慕华创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慕华”“普通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共青城慕华二十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协议”)。共青城慕华二十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慕华二十一号”)认缴规模为人民币5,370万元,辉煌软件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500.00万元认购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公司本次投资不存在对合伙企业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合伙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上海慕华金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2YA0R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桦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张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6年9月20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锦创路20号1802-04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普通合伙人上海桦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有限合伙人上海桦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1%、慕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9%。
主要投资领域: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新能源、半导体等行业
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1516。
(二)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慕华创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DA3DBD80
法定代表人:贾鹏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4年2月5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55号北区平房办公区109-1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咨询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1、毕帅琪,身份证号:3705************15
2、林 李,身份证号:1101************47
3、李 雯,身份证号:3501************46
4、江浩然,身份证号:1201************18
5、张硕颀,身份证号:3401************40
6、程一帆,身份证号:3401************22
7、苟玉霞,身份证号:5139************86
8、杨 勇,身份证号:3207************18
(四)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慕华科创、北京慕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本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与上述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上述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共青城慕华二十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慕华创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基金管理人:上海慕华金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基金规模及出资方式:慕华二十一号认缴规模为人民币5,370万元,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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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8、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在公司对合伙企业不形成控制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意见为准。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或股权相关投资,实现合伙企业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计划
合伙企业为创业投资策略,合伙企业将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专项投资于北京三启万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投资策略完成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和投资退出。
(三)出资进度
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资金需求计划随时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等信息。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应提前十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
(四)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八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其中前三年为投资期。本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完全退出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自主决定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同时,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两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尽管有前述约定,下列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应顺延至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减持完毕后三个月:(1)被投资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组上市或其他合法方式实现其股份的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或(2)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本合伙企业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而适用的锁定期到期日晚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五)退出机制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如果存在适当可行的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机会,并且该等退出机会的退出价格、条件和程序符合本协议以及市场公允情况同时不会导致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违反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要求以及其他合同义务,经有限合伙人提出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管理人将尽合理商业努力安排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退出。
(六)合伙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机制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管理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管理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
(七)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的责任的限制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向任何有限合伙人返还该有限合伙人已实际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出资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投资返还及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自有的可分配收入或其他可用于分配的资产。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的损失负责,除非该等损失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3)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的权利。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获取本协议约定的报告;
(3)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6)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
(7)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8)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力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及
(9)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受限于《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八)收益分配机制
第一步,就合伙企业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第二步,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投资成本返还。百分之百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达到其实缴出资额所分摊的投资成本金额;
(2)附带收益分配。如有余额,(a)百分之八十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九)费用
(1)合伙企业费用由各有限合伙人承担和支付。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另行减免,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一的金额为支付除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费用进行预留,如合伙企业清算时预留费用有结余,则应向相关合伙人予以退还;如预留费用不足以支付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实际发生的全部合伙企业费用,应当由全体有限合伙人予以补足。
(2)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豁免,就每一有限合伙人,本合伙企业应当在首次交割日后十日内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间一次性支付首次交割日起三年的管理费,每年管理费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
(十)协议生效
本协议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伙企业期限届满清算结束后终止。
五、基金备案情况
公司收到基金管理人慕华科创通知,合伙企业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相关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共青城慕华二十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上海慕华金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6年6月16日
备案编码:SAWU29
六、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现金流安全及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础上,借助基金管理人在相关产业领域的专业研判能力,开辟多元投资渠道。本次对外投资将有助于完善公司在人工智能、具身智能领域的战略布局,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持续壮大奠定基础。
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计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2026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七、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等程序,实施过程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合伙企业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不超过公司认缴出资额。
2.公司本次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份额较小,且不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会对合伙企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3.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的风险。
4.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5.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投资的后续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后续相关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其他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二)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三)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12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九、备查文件
1、共青城慕华二十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特此公告。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