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26-037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潍柴动力”)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2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6年6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6年6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王德成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60,126,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89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53,485,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054%。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01,465,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70%;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2,019,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8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6,640,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4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6,640,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45%。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后附《潍柴动力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制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制定《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为积极回报股东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目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8,662,144,62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4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动,公司则以A股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原则对分红总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授权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派发2026年度中期股息的议案
决议授权董事会在公司2026年度股东会之前,不时向公司股东支付董事会认为公司的盈利情况容许的2026年度中期股息,而无需事先取得股东会的同意。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决议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服务机构,聘期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6年度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止。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决议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聘期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6年度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止。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选举张博女士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张博女士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
该议案获得通过,张博女士当选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计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进行了监票。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
本次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做2025年度述职报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6年3月27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宋悦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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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公告中相关数据如有尾数差异,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