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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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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6-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34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有3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考评等级为B,其当期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10%,即4,590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15日、2026年5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截至本公告日,公示期已满45天,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C、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因本次激励计划中有3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考评等级为B,其当期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10%,即4,590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3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59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869,497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相关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6月25日完成注销。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的,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原因、涉及的对象、数量、价格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注销日期、信息披露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完成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