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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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6-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0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20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29,267,21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0,804,737.69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小丽、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怡雯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1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1-85580854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1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联晟新材的日常经营需要,需向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银行”)申请借款等,公司近日与国开银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联晟新材提供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经2026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本次担保在年度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对该担保事项进行签批及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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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人:鼎胜新材

2、被担保人:联晟新材

3、债权人:国开银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

6、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长期借款再融资需求,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关于对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

联晟新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处于平稳发展阶段,各方面运作正常,为保证其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本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子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目前子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上述担保风险可控。本公司未有与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相违背的事件发生,本次担保不会给公司及股东带来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提交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约为329,799.70万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约为329,799.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8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