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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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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被实施留置的公告

2026-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6-015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被实施留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6年6月18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监察委员会对公司副总经理李发奕实施留置的通知。

目前,公司已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正常履职,生产经营正常有序,公告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证券代码:600712 公告编号:临2026-016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约452万元,反诉涉案金额约29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宁百货)收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南区法院)送达的(2025)桂070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物业)

被告:甘润汉

被告:甘怀福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公司与金鸿物业等三名被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变更后)如下:

(1)判令被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南宁百货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合计3,725,652元(计算标准:按照每季度220,000元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计至2025年9月25日止);

(2)判令被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南宁百货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到期应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为798,534元;

(3)判令被告甘润汉、甘怀福对被告金鸿物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2.金鸿物业对此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变更后)如下:

(1)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投资建设的经营物品在无法经营期间的价值损失2,900,184元;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等由反诉被告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2025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二)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钦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3,616,666元;

2. 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46,666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付);

3. 被告甘润汉对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的其他诉讼请求;

5.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受理费42,993元、评估费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负担本诉受理费8,624元、评估费8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被告甘润汉负担本诉受理费34,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案反诉受理费15,001元、评估费90,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我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