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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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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机构合作设立投资基金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6-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6-039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机构合作设立投资基金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拓展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海洋生物制造、深海装备的业务领域布局,紧抓海洋经济战略发展机遇,强化公司与生物制造龙头企业的产业协同与产业链资源整合,加快推动公司业务升级,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与华大共赢(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共赢”或“基金管理人”)等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海南海垦华大共赢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海垦华大”“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投资基金的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2,600万元,其中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200万元,占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1.27%。该投资基金拟出资12,000万元,专项投资于国家生物制造业(海南)创新中心(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或“投资项目”),投资基金预计占创新中心总股份的60%,该投资项目聚焦海洋微生物资源挖掘、合成生物学底层技术研发、生物发酵工艺开发及中试转化,搭建全产业链服务载体,孵化生物基材料、生物医药、绿色生物农化、海洋美妆等产业化项目,构建完整生物制造产业生态。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深圳华大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科技”)持有华大共赢34.97%的股权,并能够对华大共赢施加重大影响,且华大科技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汪建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华大共赢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汪建先生已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海垦华大及创新中心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该投资基金成立后尚需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存在备案未能通过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后,其投资运作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已投企业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海垦华大对创新中心的最终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将根据各方实际到位的出资金额进行调整,存在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持续跟踪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环节的投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基本概况

为拓展公司在海洋生物制造、深海装备的业务领域布局,紧抓海洋经济战略发展机遇,强化公司与生物制造龙头企业的产业协同与产业链资源整合,加快推动公司业务升级,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与华大共赢等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海南海垦华大共赢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投资基金拟出资12,000万元,专项投资于创新中心。

投资基金的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2,600万元,其中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200万元,占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1.27%。具体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二)审议情况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汪建先生已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因华大科技持有华大共赢34.97%的股权,并能够对华大共赢施加重大影响,且华大科技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汪建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华大共赢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除本次交易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已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及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华大共赢(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华大共赢(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其他基本情况

华大共赢的股东包括华大科技、深圳华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维摩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共赢伙伴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股34.97%、33.79%、22.24%、9.00%。其中,深圳维摩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共赢伙伴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深圳华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华大科技持有华大共赢34.97%的股权,能够对华大共赢施加重大影响,且华大科技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汪建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华大共赢为公司关联方。

华大共赢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亦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有限合伙人

1.1、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2、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1、三亚发控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2、三亚发控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上述有限合伙人均不存在失信情况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与公司之间均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1)投资基金名称:海南海垦华大共赢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

(2)投资基金认缴出资规模:12,600万元人民币

(3)基金管理人:华大共赢(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公司拟与华大共赢、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发控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海南海垦华大共赢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注册为准)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就基金的管理模式作出了如下约定:

1、投资决策机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牵头组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6名投委组成,其中由普通合伙人委派4名、公司委派2名。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决策事项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至少4名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合伙企业被投企业的股东会审议事项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至少3名投委同意方可通过,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负责投资项目决策的执行,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出具决议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全面负责对本合伙企业如下日常运营重大事项的执行工作:

(1)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执行;

(2)对被投企业的股东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3)对外投资项目的退出执行。

2、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设立时,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管理人被选定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应以合伙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和诚信善良为原则,代表或指示合伙企业从事其认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的管理、以及促进合伙企业的业务所必需的或适当的所有事项。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根据其在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比例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

(2)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对涉及自身利益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金额;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性;

(3)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以外,未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且同意由合伙企业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前,不能退伙或减少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金额;

(7)合伙企业发给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证明书》及《收款收据》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合伙企业内部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等事宜的依据。

4、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4.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对合伙企业实施经营管理,代表合伙企业签署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

(2)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收益分配或清算时,基于其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分取投资收益(或投资盈余)、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享有与有限合伙人同等的财产权利;

(5)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合伙人提起诉讼或采取仲裁等法律措施,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如果合伙企业不能设立时,有权收回其剩余的实缴出资;

(7)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8)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

4.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所认缴的货币出资金额;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性;

(3)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管理费

基金投资期内,管理费按照如下原则按会计年度计提:投资期管理费应按照12,000万元的【1%】/年(365天)计提,自本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合计不超过(含)600万元。基金的退出期及延长期(如有)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6、收益分配及管理人绩效报酬提取

当本基金向各合伙人的分红达到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后仍有可分配资金(“投资收益”)的,首先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支付,直至其取得的投资收益达到其实缴出资额按每年百分之六(6%)(单利)计算的数额,计算期间自该合伙人相应出资缴付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相应出资收回之日止;在支付完全体合伙人本金及门槛收益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的20%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作为绩效报酬,80%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基金定向投资人民币12,000万元于创新中心,获得其60%股权。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

2、创新中心旨在通过整合海洋生物资源、先进技术和政策优势,打造全球领先的海洋生物制造产业集群。创新中心将依托海南自贸港的政策优势,结合三亚市的气候条件和海洋资源,推动海洋生物制造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降低生产成本,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最终实现海洋生物制造的低成本、低能耗、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创新中心将通过六大共性技术研发、中试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园区打造、产业基金设立、产业论坛举办和政策先行区试点,推动海南省海洋生物制造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3、创新中心将构建以“双轮驱动、开放协同、生态赋能”为核心的复合型运行模式,致力于打造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造血功能的产业创新平台。其中在收益模式上,中心计划构建多元化收益体系,形成“短期收益与中长期价值增长”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短期主要通过争取政府科研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等途径获取稳定收益;中长期则通过产业投资回报实现资产增值,重点布局具有高成长性的产业化项目。产业投资采用联合成立产业化公司策略,既参与股东单位优质项目的收益分成,也通过核心技术作价入股方式组建合资公司,推动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通过这种阶梯式、多层次的收益结构,确保创新中心在履行科研使命的同时,建立起完善的自我造血机制,实现科技创新与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

4、基金退出方式:以分红退出和回购退出为主,其他退出渠道为辅。

5、经营期限:经营期限为20年,基金存续期限为自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之日起10年,其中投资期5年(以基金产品完成备案之日起算),退出期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退出情况提前清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存续期可延长,最多延长至不超过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四)关键股东、人员持有基金份额或任职情况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目标基金份额认购,未在目标基金中任职。

2、本次交易标的为投资基金41.27%的基金份额,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等其他情况。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投资金额及出资方式

(二)出资安排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分两类缴款。(1)备案缴款。合伙企业合伙人总计备案缴款金额为2,000万元,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其相对认缴出资比例分摊,具体缴款时间以普通合伙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在收到管理人的缴款通知书后十五(15)工作日内,有限合伙人将其应缴付的出资汇入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2)运作缴款。合伙企业根据创新中心的分期出资安排,基金同步采用分期缴款的方式;合伙企业收到创新中心股东缴款通知的当日,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在收到管理人的缴款通知书后十五(15)工作日内,有限合伙人将其应缴付的出资汇入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三)收益分配及管理人绩效报酬提取

当投资基金向各合伙人的分红达到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后仍有可分配资金(“投资收益”)的,首先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支付,直至其取得的投资收益达到其实缴出资额按每年百分之六(6%)(单利)计算的数额(以下简称“门槛收益”),计算期间自该合伙人相应出资缴付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相应出资收回之日止;在支付完全体合伙人本金及门槛收益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的20%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作为绩效报酬,80%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亏损分担

本合伙企业在认缴出资总额之内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超出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为避免疑问,在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各合伙人都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一合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都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违约金,作为合伙企业的其它收入,在全体非违约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如因合伙人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本合伙企业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此给守约方或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前述情形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可获得的预期收益。

(六)争议解决

协议各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与本协议的解释、签署、违反、终止和/或执行相关或其他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协议各方均有权向海南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地为海南省海口市,仲裁员人数为三名,仲裁程序适用该仲裁院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七)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签署各方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除日常关联交易及本次交易外,公司与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方华大共赢未发生关联交易;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即深圳华大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资产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2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收购资产及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深度布局海洋生物制造与深海装备战略新兴产业,把握海南自贸港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发展机遇,在获取合理、稳健投资回报的同时,依托基金合伙人的产业资源、平台优势与专业能力,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形成深度产业协同,推动公司在海洋微生物资源探测开发、科考船无人实验室、生物制造自动化装备、水下原位生物监测等领域打造新产品管线、培育新增长曲线。通过本次投资,公司可深度参与国家级生物制造创新平台建设,持续拓展高端装备应用场景、优质客户资源与产业生态合作机会,全面提升在前沿生物制造领域的技术影响力、市场竞争力与行业地位,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与积极深远影响。公司作为基金投资人,旨在通过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后,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专项基金,对投资基金后续投资不拥有控制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该投资基金不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机构合作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查意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海垦华大投资基金,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未来发展需要。本次投资基于各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投资各方以货币方式出资,按认缴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亏损分担,交易价格公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机构合作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汪建先生已回避表决。

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海垦华大及创新中心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机构登记注册以及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存在备案未能通过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海垦华大对创新中心的最终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将根据各方实际到位的出资金额进行调整,存在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不确定性风险。

由于投资基金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投资基金设立以后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已投企业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持续跟踪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环节的投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6-040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77.29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12日、2026年6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37)。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6年6月23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51,600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0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50.57元/股、最低价为50.26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02,931.7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