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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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欠款对象、形成原因、交易背景、账龄、还款安排、逾期及展期情况、是否涉及关联方等;
主要欠款对象是应收买入返售股票质押款融资人及应收信托违约款融资人,均为非关联方且已逾期,报告期内无展期。
报告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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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欠款原因说明:①股票质押处置后转入:买入返售股票质押款融资人违约后公司依约处置质押标的,抵债后剩余待追偿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进行单项减值测试;②信托违约协议转入:因信托计划违约,与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框架协议,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二)结合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及信托投资的具体情况,分析说明公司对应收买入返售股票质押款、应收信托款计提减值准备的测算过程、判断依据,并结合欠款人的还款意愿及履约能力,说明对已逾期项目未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原因,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审慎,评估后续风险敞口。
1.结合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及信托投资的具体情况,分析说明公司对应收买入返售股票质押款、应收信托款计提减值准备的测算过程、判断依据
对于历史存续的股票质押业务,如果质押标的已全部处置,且无其他增信措施的情况下,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若存在其他增信资产,则以增信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1)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买入返售股票质押业务违约事项
公司与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负债逾期未还形成欠款,不涉及关联方交易。公司完成质押股票处置后,将剩余待追偿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
公司按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要求,结合担保人提供的增信担保资产评估价值,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2)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买入返售股票质押业务违约事项
公司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负债逾期未还形成欠款,不涉及关联方交易。公司完成质押股票处置后,将剩余待追偿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入返售股票质押业务违约事项
公司与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负债逾期未还形成欠款,不涉及关联方交易。公司完成质押股票处置后,将剩余待追偿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
公司按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要求,结合担保人提供的增信担保资产评估价值,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4)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合同纠纷
公司投资中原信托·定向资管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项目违约后公司与各方达成框架协议,将全部剩余待追偿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
公司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的标准,结合担保人提供的增信担保资产情况,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5)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买入返售股票质押业务违约事项
公司与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负债逾期未还形成欠款,不涉及关联方交易。融资人质押的股票在破产程序中完成处置,公司收回相应债权后,将剩余待追偿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并结合欠款人的还款意愿及履约能力,说明对已逾期项目未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原因,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审慎,评估后续风险敞口
华信超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两个股票质押项目未全额计提减值,主要原因是两项目有补充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应收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款项系信托业务违约后转入,根据前述公司已申请仲裁,并于2025年取得胜诉,因此对于项目应收款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的标准,结合担保人提供的增信担保资产情况,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对未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已逾期项目,减值准备计提是充分、审慎的。后续风险敞口会根据对方实际还款情况而变化,目前预计最大风险敞口为账面净值金额。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了解公司大额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检查相关的合同、诉讼情况;
2.了解与检查买入返售股票质押款在其他应收款核算、列示的合理性;
3.检查应收买入返售股票质押款、应收信托款形成其他应收款相关的账龄情况,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转入其他应收款的买入返售股票质押款、信托款进行减值测试,并结合担保物的公允价值、债务人及其担保方的还款意愿及履约能力、抵质押物情况、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判断减值测试的过程是否正确、未全额计提减值依据是否合理;
4.复核与其他应收款相关的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是否恰当。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欠款对象不涉及关联方;公司对应收买入返售股票质押款、应收信托款计提减值准备充分、审慎。
问题五、关于关联方存贷款
年报及临时公告显示,公司与关联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存在存贷款、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等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存贷款业务发生额40.20亿元,同比增长1,374.39%。
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公司与哈尔滨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及贷款发生额及余额、期限结构、利率水平、报表列示科目等,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存贷款业务规模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2)结合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情况、公司资金需求、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公司同时在关联方哈尔滨银行开展大额存贷款业务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同一银行联合或共管账户、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等情况。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回复:
(一)近三年公司与哈尔滨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及贷款发生额及余额、期限结构、利率水平、报表列示科目等,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存贷款业务规模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
1.近三年公司与哈尔滨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及贷款发生额及余额、期限结构、利率水平、报表列示科目等
(1)存款情况
近三年公司与哈尔滨银行的存款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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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江海证券是哈尔滨银行的非银行同业机构客户,开户时默认执行活期存款利率0.99%。
(2)借款情况
近三年公司与哈尔滨银行的借款资金及发行债券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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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长期借款中所包含的利息金额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列示。
2.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存贷款业务规模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存贷款业务规模同比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公司向哈尔滨银行融资借款规模增加及统计口径调整双重因素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岁宝”)通过哈尔滨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规模较前期有所上升;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新增融资贷款业务,其中发行的“25江海01”债券由哈尔滨银行投资认购5亿元,大幅增加向哈尔滨银行存贷款业务体量。
(2)报告期内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完成“25江海01”债券发行工作,根据《江海证券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专项托管协议》,哈尔滨银行为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托管银行。2025年度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将12亿元的债券募集资金存入哈尔滨银行指定托管账户,因此增加了公司在哈尔滨银行的存款业务发生额。
(3)公司2025年在披露临时公告《关于公司202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编号:2025-010)时披露的2024年度向关联方银行存贷款金额为27,263.50万元,该数据依据公司向哈尔滨银行的存贷款余额为基础进行统计。而2026年在披露临时公告《关于公司2026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编号:2026-011)时,考虑到2025年度与哈尔滨银行存贷款业务发生额较2024年度有大幅度增加,为更加准确反映与哈尔滨银行存贷款业务情况,2025年度依据公司向哈尔滨银行存贷款发生额为基础统计披露的2025年度向关联方银行存贷款金额为401,969.93万元。若按2025年度采用的发生额口径测算,2024年存贷款金额为79,197.52万元。由于数据统计口径不同,导致本期关联方存贷款业务数据较上期出现显著增加。
(二)结合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情况、公司资金需求、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公司同时在关联方哈尔滨银行开展大额存贷款业务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同一银行联合或共管账户、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等情况。
1.结合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情况、公司资金需求、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公司同时在关联方哈尔滨银行开展大额存贷款业务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1)哈尔滨银行是本地区重要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综合服务能力强、区位协同便利,是区域内企业常规合作的金融机构。公司结合经营实际选择其开展金融业务,符合区域营商环境及行业合作惯例。
公司同关联方哈尔滨银行开展大额存贷款业务主要发生额是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合作,双方存在成熟互信业务基础,哈尔滨银行作为市场化机构参与认购“25江海01”债券,属于正常债券投资配置行为;其次,黑岁宝在哈尔滨银行以热费收费权为质押办理借款,用于补充日常经营现金流,同时在哈尔滨银行开设供暖业务收费账户,用于收取供热费用。由于黑岁宝向哈尔滨银行取得借款后,哈尔滨银行将借款转账到黑岁宝在该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增加了公司银行存款的发生额。公司将银行账户中收到的资金作为活期存款进行管理。
公司及子公司在该行同步办理存款、授信贷款、资金托管、债券投资等综合金融业务,全部依托自身经营周转、投融资真实需求开展。公司及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存贷利率均参照哈尔滨银行同期对外公示市场利率定价。2025年公司在哈尔滨银行的一般账户存款利率与其他大部分银行一致执行活期存款利率0.05%。2025年公司在哈尔滨银行新增借款利率为3.7%-3.8%,同期同一公司主体在其他银行新增的借款利率为2.8%-3.85%。公司在哈尔滨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交易定价公允,全程为市场化自主合作,不存在倾斜性、非公允交易安排。
公司及子公司未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在哈尔滨银行开立联合账户、共管账户;全部货币资金均由本公司及子公司独立支配、自主使用,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或第三方占用、实际使用的情形,资金收支、划转严格执行内部资金审批及财务管控制度。
因此,公司同时在关联方哈尔滨银行开展大额存贷款业务具有合理性。
2.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同一银行联合或共管账户、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等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与哈尔滨银行发生存贷款、资金托管、债券投资等业务,均为市场化行为,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及投融资需求开展,定价均为同期的市场利率。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同一银行联合或共管账户、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等情况。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获取开户清单以及银行对账单,核对期末余额与账面是否一致;
2.获取公司征信报告,检查银行借款、对外担保等信息;
3.执行银行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账户余额、账户类型、是否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借款信息、账户注销情况等;
4.查阅公司借款合同、授信协议、借款借据、银行回单,并结合银行函证、征信报告等,确认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确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同一银行联合或共管账户、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等情况。
5.取得关联方清单与管理层声明书,核查关联方及关联往来、交易的完整性,检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同时在关联方哈尔滨银行开展大额存贷款业务具有商业必要性与真实需求,定价公允,具有合理性。
2.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同一银行联合或共管账户、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