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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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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6-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0 证券简称:中化国际 编号:2026-046 债券代码:138949 债券简称:23中化K1 债券代码:241598 债券简称:24中化K1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星辰”、“标的公司”、“标的资产”)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南通星辰100%股权,南通星辰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结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及中介机构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挂牌交易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六个月至披露本次重组报告书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1月16日至2026年6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应人员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

1、王勤祥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王勤祥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中化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2、陈蕾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陈蕾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中化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3、高双娟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高双娟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次重组披露前,尽管本人之女陆旻鸥得知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但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中化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部报表高级经理、高双娟之女陆旻鸥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之母亲高双娟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直系亲属以个人名义开具;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4、孙雪连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孙雪连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次重组披露前,尽管本人之配偶刘宇得知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但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中化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上市公司办公室经理、孙雪连之配偶刘宇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之配偶孙雪连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直系亲属以个人名义开具;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周琦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周琦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中化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陈奇捷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陈奇捷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次重组披露前,尽管本人之配偶周琦得知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但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中化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上市公司办公室副总监、陈奇捷之配偶周琦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之配偶陈奇捷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直系亲属以个人名义开具;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7、孙建梅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孙建梅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次重组披露前,尽管本人之配偶陈铭铸得知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但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中化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标的公司高管、孙建梅之配偶陈铭铸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之配偶孙建梅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直系亲属以个人名义开具;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8、殷谦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殷谦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次重组披露前,尽管本人之配偶陆俊峰得知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但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中化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标的公司高管、殷谦之配偶陆俊峰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之配偶殷谦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直系亲属以个人名义开具;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9、蔡争攀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蔡争攀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次重组披露前,尽管本人之配偶刘建芳得知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但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中化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标的公司高管、蔡争攀之配偶刘建芳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之配偶蔡争攀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直系亲属以个人名义开具;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10、杨颖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杨颖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中化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11、徐叶新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徐叶新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中化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12、朱小磊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朱小磊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在核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2)进行上述中化国际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化国际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中化国际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中化国际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中化国际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等文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声明与承诺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披露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法律顾问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