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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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行业周期及产销错配影响,2023产季及2024产季全球大桶番茄酱生产恢复且产能大幅度提升,产量供过于求的同时叠加终端需求走弱、地缘冲突频发、国际贸易制裁升级等外部因素,公司库存规模阶段性走高。2025年度,公司主动采取减产控产、有序去库策略,库存规模随市场形势逐步回落。
(二)产销规模
公司库存商品主要是大桶番茄酱。截至2025年末,公司大桶番茄酱近三年生产季累计产销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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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产季大桶番茄酱,2023年至2025年产销率分别为28.21%、31.84%、39.86%;2024产季大桶番茄酱,2024年至2025年产销率分别为0.53%、50.44%;2025产季大桶番茄酱,2025年产销率为1.33%。
由于公司番茄制品受生产周期特性影响,公司当年库存商品规模与产销规模存在不匹配,当期产季产品因产品生产完工时点与资产负债表日接近,在资产负债表日会形成高库存累积;另由于大桶番茄酱供过于求、出口受阻的行情影响,价格大幅下降,公司2025年度减少生产规模,销售策略主要集中于去库存方向,引起库存规模变动。
综上所述,公司2025年度制定的收缩生产规模、去库存的产销计划,是在公司运营规范、战略清晰的背景下,针对历史库存问题采取的主动、务实且具有过渡性质的安排。该计划以销售去库存为核心,兼顾了产能维持与未来年度销售衔接。配套的备货政策聚焦库存优化与资金回收,支持公司战略转型。
(三)存货规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存货滞销的情况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粮糖业(600737)、冠农股份(600251)的存货规模对比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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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表格数据引用上述上市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年度报告。
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粮糖业、冠农股份相比,存货占流动资产、资产总额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存货周转率有所提升,体现了公司收缩生产规模、去库存的经营策略;中粮糖业、冠农股份存货周转率均呈现下降趋势,体现了同行业公司受到市场行情影响,下游销售遇阻,导致被动积压库存。
公司不存在实质性长期存货滞销情形,现有库存均为合规标准产品,公司结合市场行情常态化开展销售业务、稳步有序消化库存,未出现大规模产品积压、过期滞销等情况。
四、说明转销存货的具体构成,对应存货的库龄、原计提减值金额、本期销售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虚假销售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存货转销的情形,是否存在已计提减值的存货在本期销售后未正确结转成本或转回减值准备的情形。
(一)说明转销存货的具体构成,对应存货的库龄、原计提减值金额、本期销售情况
公司2025年度存货跌价计提及转回、转销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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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5年度存货跌价计提14,743.56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本期资产减值损失),转销22,593.60万元、已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公司主营大桶番茄酱的生产加工业务,本期转销的存货主要为大桶番茄酱产成品,结转方式以内外销正常订单为主。结合番茄酱行业榨季集中生产、分期销售、保质期2年的特点,转销存货中,库龄1年以内的以24产季库存为主,1-2年的23产季库存为主。
(二)说明是否存在虚假销售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存货转销的情形,是否存在已计提减值的存货在本期销售后未正确结转成本或转回减值准备的情形
公司本期存货转销对应的销售均基于真实的内外销订单,具备合同、出入库记录、物流凭证、报关文件、客户验收证明及回款凭证等完整资料,业务真实且符合行业经营模式。公司严格按照商品控制权转移及报关验收节点确认收入,不存在虚假销售或提前确认收入以调节存货转销的行为。
对于前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库存商品,本期实现对外销售时,按账面余额扣减存货跌价准备后的账面价值结转营业成本,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随存货一并结转,未单独转回减值准备,成本结转与减值转销账务处理规范准确,不存在成本结转不实、违规转回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不存在已计提减值的存货在本期销售后未正确结转成本或转回减值准备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五、说明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包括资产组的认定、可收回金额的测算方法、关键假设等,说明采用重置成本法、未以资产的使用价值来确定其可收回金额的合理性,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一)说明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包括资产组的认定、可收回金额的测算方法、关键假设等
本次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具体过程如下:
1.资产组的认定
结合公司经营布局与资产实际使用状态,将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控股孙公司中基天晟、中基天兴名下番茄制品整条生产线配套的固定资产统一划分为独立资产组,主要包含房屋建筑物、生产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及办公电子设备等,专门用于大桶番茄酱等番茄制品生产加工。
公司委托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控股孙公司中基天晟、中基天兴的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为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需确定公司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具体评估范围以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为准,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由公司管理层确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原则进行了必要的关注。
综上,公司的资产组应为涉及的非流动资产,但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等其他非流动资产并无减值迹象,仅固定资产由于停产或开工不足等原因存在减值迹象,因此,本次评估仅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
2.具体评估情况
(1)评估对象为公司申报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
(2)评估范围为公司申报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等。
(3)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4)价值类型:可收回金额。
(5)评估方法简介: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所选用的价值类型为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而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6)评估方法的选择: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通常采用收益法,即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由于本次评估范围仅涉及产权持有人的固定资产。首先,就资产的完整性而言,并不是一个有机整体,未包括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等其他长期资产,该部分资产并不能独立发挥运营组合作用,且不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和获利能力;其次,公司每年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和价格制定生产计划,近几年番茄制品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导致产权持有人未来生产经营计划不确定性较大;最后,经了解,受公司近年连续亏损影响,公司股票自2025年4月1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预重整通知书》,公司未来预计将会发生重整,届时公司经营结构将会发生变化。综上,企业管理层无法合理地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且企业历史经营数据波动较大,难以作为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的基础。因此本次不适宜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测算可收回金额。
综上,本次评估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方法测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可收回金额的测算方法
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
(1)公允价值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规定为:1)根据公平交易中资产组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组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2)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组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组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组的买方出价确定;3)在不存在资产组销售协议和资产组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本次评估,产权持有人对委估资产没有销售意图,不存在销售协议价格,也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无法取得最近的交易价格。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或者缺乏相关市场信息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企业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对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的运营作出合理性决策,并适当地考虑相关资产或者资产组内资产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前提下提交的预测资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及方法,分析及计算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即:公允价值=重置成本(不含税)×综合成新率
(2)处置费用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本次评估模拟处置委估资产,处置费用主要考虑在处置相关资产时发生的相关税金、产权交易服务费。计算公式为:
处置费用=相关税金+产权交易服务费
4.关键假设
本次评估主要涉及如下关键假设:
(1)前提性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对可正常使用的资产,假设将按其评估基准日的用途与使用方式原地持续使用;对报废资产将直接进行处置,不再使用。
(2)一般外部环境假设
任何一项资产的价值与其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直接相关,在本次评估时我们假定社会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宏观环境保持相对稳定,从而保证评估结果有一个合理的使用期。
企业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改变,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国家现行的银行利率、汇率、税收政策(包括内、外资所得税政策)等无重大改变。
(3)具体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设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
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及车辆等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其关键部件和材料无潜在的质量缺陷。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二)说明采用重置成本法、未以资产的使用价值来确定其可收回金额的合理性,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由上述第(一)条回复中的评估方法选择的描述,公司管理层无法合理地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且公司历史经营数据波动较大,行业及市场经营不确定性极高,难以作为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的基础。因此本次不适宜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测算可收回金额。
公司暂无处置相关生产线资产的明确计划,不存在正式销售协议价格;同类大规模番茄生产线无统一活跃交易市场,无法直接获取公允市场成交价。在缺乏活跃市场交易价格、无法可靠预测未来现金流的前提下,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指南》要求,采用不含税重置成本乘以综合成新率方式确定资产公允价值,贴合资产实体现状、新旧程度及现时重建成本,能够客观反映资产基准日实体价值,测算口径合规、取值逻辑严谨。
本次资产减值测算,严格依照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扣除模拟处置环节发生的相关税金、产权服务费等必要处置费用,最终确定可收回金额,整体测算流程完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计量规则。
综上所述,本期番茄制品市场售价持续走低,生产线产能利用率大幅下降,资产实际使用效益大幅减弱,相关资产组已出现明确减值迹象,公司及时启动全面资产减值测试,程序及时规范。公司委托具备合法执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专项减值评估,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测算参数选取严谨客观,测算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各项固定资产基准日实际可收回水平。公司严格对比资产组账面价值与经评估确定的可收回金额,差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不存在应提未提、少计提减值准备情形。本次减值测试方法选取、参数设定、金额计提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现状与行业环境综合判断,固定资产减值计提真实、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情况
2025年度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228.04万元,其中:根据前述委托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对比评估师评估的相关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960.39万元;另根据个别子公司固定资产状态及使用价值情况,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67.65万元。
根据评估报告,存在减值的资产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及计提减值情况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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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别公司固定资产状态为报废、无使用价值,存在减值的资产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及计提减值情况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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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固定资产减值计提充分且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年审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针对存货减值,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并测试了公司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关的内部控制;
(2)分析存货的库龄及周转情况;
(3)对存货实施监盘及函证程序,检查存货的数量及状况;
(4)对原材料执行采购计价测试,将公司采购单价与市场材料价格进行对比分析;
(5)对原材料、库存商品进行发出计价测试,测试其结转是否正确;
(6)期末对存货执行截止测试,确定存货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7)了解公司番茄酱成本归集和分配过程,抽取生产月份的番茄酱成本计算表,对其进行重新计算,验证公司番茄酱成本归集和分配是否正确。
(8)对公司生产能力进行调查,了解公司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产量进行合理推算。
(9)复核管理层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过程,评价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分析相关假设的合理性,评估公司在存货跌价测试中使用的相关参数是否合理,尤其是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对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2.针对固定资产减值,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评估及测试与固定资产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有效性,包括关键假设的采用及减值计提金额的复核及审批;
(2)获取管理层对于存在减值资产的范围的认定材料,并评估管理层对于资产组认定的合理性;
(3)获取相关行业政策,询问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产能利用率变动原因,相关机器设备是否存在闲置的情形;检查管理层评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可能性的判断是否与行业发展及经济环境形势相一致;
(4)对公司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核查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实际运行状况等;
(5)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表,检查复核计算其准确性;
(6)复核资产减值测试方法与模型、关键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
(7)利用专家的工作,对关键假设的适当性进行了评估。
二、核查结果
经核查,公司存货库存结构清晰,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充分、测算流程规范,本期计提比例提升贴合市场实际,会计处理合规;公司近三年同类产品减值计提政策一贯稳定,前期资产减值计提充分,未发现存在跨期利润调节行为;存货规模变动与公司产销策略调整匹配一致;本期存货跌价转销依托真实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成本结转、减值转销账务处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资产组认定合规,减值测试方法选取贴合自身经营实际,未采用现金流现值具备合理依据,固定资产减值计提充分审慎。公司上述存货核算、收入成本确认、资产减值计提等相关财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5: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向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为3.03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的61.62%,其中向第一大、第二大客户的销售额分别为1.05亿元、8421.24万元,占比分别为21.37%、17.11%;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为4720.09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的38.35%。根据年报及公开信息,你公司客户五家渠基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凯优商贸有限公司及供应商新疆橙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其规模较小。同时,你公司向个人供应商朱传玲、李志国进行采购,采购额分别为357.92万元、672.31万元。新疆新粮艳阳天番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多年为你公司前五大客户,且2025年为公司前五大供应商。
请你公司:
(1)列式2024年和2025年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参保人数、交易背景、合作年限、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交易金额、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应收情况、期末及期后付款情况,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等,相关产品是否已实现最终销售。
(2)列式2024年和2025年前十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参保人数、交易背景、合作年限、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交易金额、预付应付情况,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等。
(3)说明公司客户五家渠基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凯优商贸有限公司及供应商新疆橙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参保人数、资产状况、与你公司的合作历史及背景、交易金额,分析其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参保人数等与其报告期内交易规模是否匹配,并提供与相关客户的交易合同、收款凭证、证明其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的相关材料等。
(4)说明向个人供应商朱传玲、李志国采购的具体内容(如产品品种、规格、数量)、采购定价依据、结算方式,并提供主要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凭证及个人从业背景说明等,在此基础上说明选择向个人进行大额采购的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
(5)说明新疆新粮艳阳天番茄股份有限公司既作为公司客户又作为供应商的原因,详细说明与其交易的具体背景、合同内容、产品/服务流向、定价机制及公允性论证过程,结合其销售与采购产品的具体形态(如原料、半成品、产成品),分析该等交易是否构成购销循环,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收付款凭证等。
(6)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上述交易对手方进行“过单”贸易或通道类业务的情形,相关交易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并说明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逐项进行核查,并详细说明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公司回复:
一、列式2024年和2025年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参保人数、交易背景、合作年限、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交易金额、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应收情况、期末及期后付款情况,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等,相关产品是否已实现最终销售。
(一)2024年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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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5年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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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注1: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供应链”)交易说明
合作背景:天顺供应链主营国际公铁航多式联运、大宗货物仓储报关、一站式进出口供应链服务;承接番茄酱等农副产品跨境运输、订舱、清关、仓储配送全流程,为番茄工厂、外贸商提供疆内发往全球的物流配套,同时配套国内大宗供应链分销业务。作为公司物流承运方,双方在前期物流合作过程中,已建立成熟的业务对接机制、可靠的信用体系。彼此熟悉对方的经营模式、履约能力与企业资质。从公司角度而言,基于地缘政治影响,国际海运呈现成本上升趋势稳定性受限。为拓展更多运输渠道,依托中欧班列融入亚欧贸易主干线。在合作开展阶段,公司正处于业务拓展与产能消化的关键阶段,核心经营需求为对接具备雄厚资金实力、经营稳定、履约可靠的采购商,依托天顺供应链的资金实力解决了阶段性销售与资金回笼需求,以此保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加快资金回笼、对冲市场经营风险,助力主营业务稳健运营;从天顺供应链角度而言,其彼时存在明确的业务扩容与经营优化需求,计划通过拓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丰富自身业务板块、扩大经营规模,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实现可持续经营发展筑牢业务基础,双方需求高度契合,为交易落地提供了核心前提。
交易内容及金额:本次交易核心销售产品为大桶番茄酱。2024年度,公司向天顺供应链销售大桶番茄酱8,879.7万元。
交易合理性:2023年产季正值番茄酱市场行情高位阶段,市场交易活跃度高、行业贸易机会充足,存在市场盈利空间,加之中欧班列拓展了产业链协同、内陆开放、供应链抗风险升级,天顺供应链基于自身业务扩张战略,结合与公司长期合作积累的信任优势,主动切入番茄酱贸易赛道,选择从公司采购大桶番茄酱开展贸易业务。双方基于市场行情、自身发展规划、合作信任度作出的双向自愿商业选择。后续因大桶番茄酱行业市场价格波动剧烈,部分业务出现经营性亏损,中亚五国市场开拓不明显,运至欧洲主要客户的番茄酱运载规模不足,导致运费和运期均存在较大压力,天顺供应链出于规避经营风险、稳定自身经营的考量,主动终止番茄酱贸易业务,暂停番茄酱贸易合作。该行为属于企业正常的风险管控与经营调整行为,是市场化主体面对行业价格波动、经营盈亏的常规决策,进一步印证了本次合作是纯粹的市场化商业交易,具备真实的商业实质。
注2:与新疆新粮艳阳天番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粮艳阳天公司”)交易说明
合作背景:新粮艳阳天公司作为国内小包装番茄丁的核心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与稳定的产品品质。公司大桶番茄酱产能充沛、供应稳定,新粮艳阳天公司大包装番茄酱产能规模有限、品类结构单一,公司成熟稳定的大桶番茄酱可有效补足其大宗原料供应短板,进一步提升其整体经营业绩。
2024年及2025年合同执行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与新粮艳阳天公司于2024年08月0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YT-CG-2024-028框架销售合同,暂定23产季大桶酱吨数26000吨,暂定单价每吨3,500元,合同金额9,100万元,2024年预收货款9,100万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甲方已完成提货3,585.406吨,已提货金额为1385.26(不含税)万元,结算均价3864元/吨(不含税)。
公司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与新粮艳阳天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YT-CG-2024-035框架销售合同,暂定24产季大桶酱吨数40000吨,暂定单价每吨4,200元,合同金额16,800万元,2024年预收货款11,193.57万元,截止2025年12月31日甲方已完成提货17238.127吨,已提货金额为6,850.25万元(不含税),结算均价3974元/吨(不含税)。
公司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与新粮艳阳天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YT-CG-2025-037框架销售合同,暂定24产季大桶酱吨数20000吨,暂定单价每吨4,200元,合同金额8,400万元,2025年预收货款5,880万元,截止2025年12月31日甲方已完成提货9,867.131吨,已提货金额为3,653.64万元(不含税),结算均价3703元/吨(不含税)。
交易内容及金额:本次交易核心销售产品为大桶番茄酱。2024年度,公司向新粮艳阳天公司销售大桶番茄酱、钢桶7,291.00万元;2025年度,公司向新粮艳阳天公司销售大桶番茄酱11,884.73万元。
交易合理性:双方依托各自核心产能与产品优势,实现资源互补、供需互济,双向供销合作能够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互利共赢,是契合双方发展需求的常态化配套业务。
注3: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1995年成立,东莞头部调味品企业,自有凤球唛品牌,采购大桶番茄酱加工分装调味产品。双方市场化合作2年,公司供应大桶酱、小罐番茄酱,往期合同全部执行完毕,交易金额2808.20万元,无应收款项,无关联关系,客户已实现最终销售。
注4:新疆天苗农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成立,库尔勒市属国有农业集团,主营农产品种植、番茄制品加工及外贸分销。双方合作2年,市场化洽谈交易,公司销售大桶酱,合同已履约,交易金额1175.50万元,款项结清,无关联往来,客户已完成最终销售。
注5:天津新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成立,天津自贸区外贸企业,主营农副产品进出口,分销番茄酱至海外市场。双方合作1年,公司供货大桶酱,2024年合同执行完毕,交易金额766.34万元,货款结清,无关联关系,客户已对外最终销售。
注6:番茄家族(西安)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成立,西安番茄终端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大桶酱制作番茄饮品、预制食品。双方合作2年,市场化达成交易,供货大桶酱,往期合同履约完成,交易金额672.5万元,无应收账款,无关联往来,已实现最终销售。
注7:天津旺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成立,天津口岸农副产品外贸经销商,主营番茄酱内外贸分销。双方稳定合作2年,公司供应大桶酱,合同全部执行完毕,交易金额604.81万元,货款结清,无关联关系,客户已完成最终销售。
注8:新疆净源瑞兴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成立,乌鲁木齐综合商贸企业,主营食品批发及进出口。双方合作2年,公司销售大桶酱,合同履约完成,交易金额578.3万元,应收账款117.7万元已全额回款,无关联往来,客户已实现最终销售。
注9:新疆九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成立,乌鲁木齐兵团国资供应链平台,主营农产品冷链、集采及中亚外贸。双方合作1年,市场化合作供货大桶酱,合同执行完毕,交易金额562.7万元,货款结清,无关联关系,已完成最终销售。
注10:新疆双河红番茄制品有限公司:2020年成立,双河市本地番茄加工工厂,自产番茄酱外销。双方合作1年,公司销售钢桶产品,2024年合同履约完成,交易金额550.5万元,期末应收账款440.7万元,无关联往来,客户已实现最终销售。
注11: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成立,经开区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主营商贸物流、园区运营多元业务。双方合作2年,市场化协商合作,2025年多批次签订大桶酱采购合同,合同全部执行完毕,交易金额9516万元,货款结清,无关联往来,客户已完成最终销售。
注12:石河子市番茄熟了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成立,石河子本地番茄加工及外贸企业,双方合作3年,公司供应大桶酱、钢桶,2025年上半年合同全部履约,交易金额5702.10万元,应收账款426.23万元,无关联关系,客户已完成最终销售。
注13:天津威盛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成立,天津番茄调味品产销及外贸企业,双方稳定合作3年,公司供货大桶酱,2025年多笔合同执行完毕,交易金额4388.97万元,货款结清,无关联往来,已实现最终销售。
注14:新疆凯优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新成立昌吉商贸进出口企业,主营食品农副产品批发外贸。双方合作1年,市场化达成合作,公司供应大桶酱,2025年合同全部履约,交易金额2773.87万元,款项结清,无关联往来,已完成最终销售。
注15:新疆霖友渝恒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成立乌鲁木齐商贸外贸企业,主营食品贸易,双方合作1年,公司供应大桶酱、番茄丁、小罐番茄酱,2025年多份合同正在执行,交易金额1515.66万元,应收账款259.87万元,无关联往来,暂未全部完成最终销售。
注16:昌吉市中冠佳鑫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成立昌吉农副产品进出口商贸公司,双方合作2年,公司供货大桶酱,2025年签订合同正在执行,交易金额1401.47万元,无应收款项,无关联往来,暂未全部完成最终销售。
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为销售大桶番茄酱、小包装番茄制品、番茄红素、农产品、钢桶等,销售收入的具体会计政策、具体依据及确认时点为:
1.国内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交付客户的当天,具体标准为:(1)客户自提,为客户提货签收的当天;(2)合同约定送货到客户的,为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的当天;(3)合同约定客户委托第三方承运交货,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交由承运方并经确认的当天。
2.国外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为海关报关成功,货物装船且承运方出具提货单的当天。
2024年度、2025年度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未发生变化。
二、列式2024年和2025前十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参保人数、交易背景、合作年限、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交易金额、预付应付情况,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等。
(一)2024年前十供应商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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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2025年前十供应商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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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说明公司客户五家渠基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凯优商贸有限公司及供应商新疆橙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参保人数、资产状况、与你公司的合作历史及背景、交易金额,分析其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参保人数等与其报告期内交易规模是否匹配,并提供与相关客户的交易合同、收款凭证、证明其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的相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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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家渠基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五家渠基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进出口贸易代理,该客户属于轻资产运营型外贸代理企业,行业内同类出口代理机构普遍具备注册资本偏低、实体办公人员精简、正式参保人数较少的行业经营特征,企业经营核心依托海外贸易渠道资源、外贸从业经验及境外稳定合作客源,无需重资产投入与大规模人员配置。公司与该客户合作历程稳定顺畅,双方基于番茄酱等食品出口外销业务达成稳定合作关系。
五家渠基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出口代理商,负责代理公司全资子公司红色番茄销售大桶酱出口业务。合同关键条款及内容包括:红色番茄承担运费、仓储及船前费用;出口代理商仅收取10元/吨的代理费;出口代理商需在报关日起30天内办理代理退税证明,并向红色番茄供货工厂开具6%的代理服务费专票。
2025年度,公司与五家渠基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2,322.29万元,2025年度累计收到五家渠基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回款2,308.32万元,截至2025年末,公司应收五家渠基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3.12万元。
(二)新疆凯优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凯优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番茄酱销售的贸易公司,该客户为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无大额固定资产投入,资产结构以流动资金、往来款项为主,经营灵活,贴合中小贸易企业经营特点。该企业为精简运营模式,仅配置核心业务对接、业务统筹等少量在岗人员,多数业务环节依托行业合作资源、外部协作模式开展,因此企业参保人员数量较少,系商贸行业中小商户普遍经营现状。公司与该客户基于其良好的支付能力和市场资源,双方合作关系稳定。
合同关键条款及内容包括:允许分批提货,买方提货前给卖方出具盖章确认的《提货委托书》,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全额货款后3日内安排出货。买方提货完毕后,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一承运人时,货权及货物风险转移。付款方式为电汇支付。双方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本合同金额10%定金给卖方。批货批结,每批提货前买方根据实际净重重量支付该批100%货款给卖方。10%定金于买方支付本合同尾款时冲抵。发票开具:买方全部提货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交货数量和结算单价双方在《结算单》上加盖有效印鉴后,由卖方向买方开具足额有效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5年度,公司与新疆凯优商贸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2,773.87万元,2025年度累计收到新疆凯优商贸有限公司2,773.87万元,截至2025年末,公司应收新疆凯优商贸有限公司0万元。
(三)新疆橙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橙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主营道路货物运输、货物配送、仓储中转、物流代办及货运代理等物流配套服务,该客户属于中小型物流服务企业,实行轻资产运营模式,日常经营多通过整合社会运力、外协合作车辆开展运输业务,资产结构简洁,运营方式灵活,符合中小物流企业经营特点。企业仅配置调度对接、业务统筹、财务结算等核心少量固定人员,一线运输、装卸等岗位多采用外协合作、灵活用工模式,未统一纳入企业参保范围,因此公司参保人数较少,是同城及专线物流行业普遍经营现状。
新疆橙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代理人,负责代理公司全资子公司红番番茄销售番茄酱的铁路运输及公铁联运业务。合同关键条款及内容包括:运输始发地具体以红色番茄通知为准,目的地覆盖天津港指定货场及全国范围。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采取“一单一报价”模式,价格包含公路倒短、装卸、代理及增值税等费用。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费用明细,红色番茄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红色番茄需在收到承运方开具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适用9%税率,装卸及代理费适用6%税率)后90日内付清款项,最长账期不得超过90天。
2025年度,公司与新疆橙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2,037.56万元,2025年度累计支付新疆橙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698.14万元,截至2025年末,公司应付新疆橙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605.86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与上述客户及供应商产生的业务往来均签订正式合同,合同条款清晰明确,约定货物规格、交易价格、交货方式、结算周期等核心内容,合同签订流程合规完整;报告期内对应业务货款及服务款均已按合同约定正常结算;合作期间各合作方均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发生违约失信、履约滞后、款项拖欠等不良情况,具备足额且稳定的业务承接能力、服务履约能力及资金结算能力。公司与上述主体开展的各类业务合作均符合市场化经营原则,商业实质清晰,交易真实合规,合作不存在异常情形及潜在经营风险。
四、说明向个人供应商朱传玲、李志国采购的具体内容(如产品品种、规格、数量)、采购定价依据、结算方式,并提供主要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凭证及个人从业背景说明等,在此基础上说明选择向个人进行大额采购的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
(一)向个人供应商采购的具体内容
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向个人供应商朱传玲采购合同订单约定的番茄种植面积850亩种植土地上收获的全面合格的番茄原料,其中:IVF1305品种番茄400亩、亨氏1015品种450亩。
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向个人供应商李志国采购合同订单约定的番茄种植面积1300亩种植土地上收获的全面合格的番茄原料,其中:IVF1305品种番茄150亩、亨氏1015品种番茄350亩、安特3366品种番茄100亩、金番1606品种番茄700亩。
(二)采购定价依据
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2025产季番茄原料收购价格统一为450元/吨。该收购价格是公司基于2025年度番茄原料市场行情、番茄酱生产成本、农户种植番茄成本综合制定。该事项先后经红色番茄经理办公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结算方式
2025产季,朱传玲、李志国两名种植户的番茄原料款的结算方式为:生产期完成番茄原料收购后,依据结算单适时统一通过银行对公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无中间中转环节。结算完成后,公司完整留存银行转账回单、内部付款凭证、收购发票及收款结算单据等资料。
(四)主要采购合同及资金支付情况
1.朱传玲
采购合同主要内容:2025年2月13日,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同订单番茄种植户朱传玲签订了《番茄原料种植服务及收购协议》(合同编号:ZJHSFQ2025-天益-020)。双方约定朱传玲向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交售番茄种植面积850亩合同订单种植土地上收获的全面合格的番茄原料,其中:IVF1305品种番茄400亩、亨氏1015品种450亩。
资金支付情况:2025年度,种植户朱传玲累计向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交售番茄原料7,953.853吨、金额357.92万元。2025年9月,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向朱传玲支付177.11万元;2025年11月,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向朱传玲支付180.81万元,累计支付原料收购款357.92万元。
2.李志国
采购合同主要内容:2025年2月27日,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同订单番茄种植户李志国签订了《番茄原料种植服务及收购协议》(合同编号:ZJHSFQ2025-天益-021)。双方约定李志国向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交售番茄种植面积1300亩合同订单种植土地上收获的全面合格的番茄原料,其中:IVF1305品种番茄150亩、亨氏1015品种番茄350亩、安特3366品种番茄100亩、金番1606品种番茄700亩。
资金支付情况:2025年度,种植户李志国累计向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交售番茄原料14,940.319吨、金额672.31万元。2025年9月,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向李志国支付336.12万元;2025年11月,红色番茄天益分公司向李志国支付336.19万元,累计支付原料收购款672.31万元。
(五)说明个人从业背景,说明选择向个人进行大额采购的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
1.个人种植资质经验丰富。朱传玲、李志国均为长期从事加工型番茄种植的个人专业种植户,拥有合法种植资质,具备5年以上规模化番茄种植经验,货源供应稳定可靠。
2.具有一定成本优势。二人均为终端直接种植户,无中间商及流通加价环节,相比向专业合作社、经销商采购,可有效降低企业原料采购综合成本。
3.种植品质有保障,供料稳定。二人长期种植加工专用番茄,熟知番茄酱生产原料品质标准,种植基地规模达标、种植技术成熟、品质管控规范,且从业信誉良好,合作履约风险低,完全满足我公司原料采购及生产加工需求。
综上,公司向朱传玲、李志国两位个人大额采购番茄原料具有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二人具备合法种植资质及5年以上规模化种植经验,作为终端种植户无中间商加价,成本优势显著,且供料稳定、品质可控,可满足公司生产需求。
(下转10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