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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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表说明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并分析该等担保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一)说明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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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该等担保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上述担保事项由控股股东六师国资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公司及子公司为六师国资公司提供反担保,双方担保风险对等、义务对等,不存在控股股东单方面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不属于权益性交易。
相关担保及反担保事项已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程序;会计处理上未确认资本公积,仅按规定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担保及或有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
四、核查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往来款、预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形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经公司及全体子公司全面自查核实: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通过往来款、预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形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未披露的资金拆借、隐性资金往来、违规对外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所有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均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合规规范,无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年审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针对关联方资金拆借,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关联方借款协议、资金放款流水、对账凭证、利息计提计算表;
(2)核查借款资金实际流向,核实资金真实用于日常经营支出;
(3)查阅董事会关联交易审议决议、对外披露公告,核对决策及披露完整性;
(4)比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区域国企拆借利率,验证借款利率公允性;
(5)复核期末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账面余额准确性及利息计提合理性。
(6)对借款本金、利息实施函证程序。
2.针对关联方担保,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融资合同以及附属合同,包括担保合同;梳理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类型、反担保落实情况;
(2)检查股东会、董事会担保审议决议;核查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对外披露文件;
(3)核对担保事项临时公告,核查披露及时性、完整性;
(4)评估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风险,复核报表附注披露完整性。
3.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全面筛查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应收、其他应付、预付、预收等往来科目关联方余额;
(2)抽查大额关联资金流水、银行转账凭证,核实资金流向与业务实质;
(3)执行关联方往来函证程序,确认往来余额真实性及交易背景;
(4)结合业务合同、入库出库单据、结算依据,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与六师国资、国恒集团关联资金拆借决策披露完备,用途合理、利率公允,账务核算准确;公司与关联方互相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完整审议及披露程序;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不构成财务资助,公司相关会计披露处理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任何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资金管控规范;所有关联交易、关联资金往来、关联担保事项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12:
2026年4月17日,你公司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并逐项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和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的,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公司回复:
一、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经核查公司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现说明如下:
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年报数据显示,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均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同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上述财务数据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审计,截至2025年末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612.23万元,由负转正,同时,2025年度实现扣除后的营业收入4.8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23.18万元。中兴华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6〕第630001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本规则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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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照《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逐项核查,公司不存在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公司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和第9.3.9条规定,公司已于2026年4月17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二、依照《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和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逐项自查情况如下:
(一)逐项自查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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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任一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二)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自查情况
(1)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逐项自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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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2)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逐项自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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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相关规定,经逐项自查,公司认为不存在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