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ST京机 公告编号:2026-35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6,250,000股,因此公司以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分配比例,即:616,624,778股×0.033元/股= 20,348,617.67元。
2.因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20,348,617.67元/616,624,778股*10=0.326688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20,348,617.67元/622,874,778股=0.0326688元/股(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326688元/股。
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6年5月19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总股本622,874,77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3,968,600股,即以618,906,1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本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423,903.87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具体金额以实际派发为准。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总股本622,874,778股剔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回购股份6,250,000股,即以616,624,7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30000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97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6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3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7月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配方案发放年度为2025年度,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6年7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7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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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因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而质押的本公司A股股票对应现金红利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其余非质押本公司A股股票对应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6月24日至登记日:2026年7月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20,348,617.67元/616,624,778股*10=0.326688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20,348,617.67元/622,874,778股=0.0326688元/股(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326688元/股。
2.公司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格将进行调整
根据《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当标的股票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事项时,将按下述公式对换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换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的换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23京源EB”自2024年6月28日起,换股价格由17元/股调整为16.91元/股。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23京源EB”自2025年7月8日起,换股价格由16.91元/股调整为16.84元/股。2025年11月,公司接到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23京源EB”已触发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为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经发行人董事会决定,“23京源EB”的换股价格于2025年11月7日起由16.84元/股向下修正为14.50元/股。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23京源EB”自2026年7月3日起,换股价格由14.50元/股调整为14.47元/股(调整后的换股价=调整前的换股价-每股派送现金股利=14.50元/股-0.0326688元/股=14.47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37),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上限作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从19.00元/股调整为18.97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议案》,同意公司用不低于人民币6,85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3,7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回购公司已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00元/股(含),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前述方案,如公司实施了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9.00元/股-0.0326688元/股≈18.97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6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22号京山轻机工业园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联系人:陈文雯、朱玥雯
咨询电话:027-83320271
传真电话:027-83320271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