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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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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45版)

2026-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5版)

2、 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暨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1、 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A股及H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暨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2025年年度股东会

1、非累积投票议案

2、累积投票议案

(16)、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及确定其薪酬方案的议案

(17)、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确定其薪酬方案的议案

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25年年度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议案14、议案1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6、议案17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①截至2026年6月22日止,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本公司股东合共持有A股25,824,141股,对议案12、议案13、议案14回避表决。②截至2026年6月22日止,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115,000,000股A股、保定市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7,998,500股H股对议案9回避表决。

2、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H股股东或H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无相关股东需于本次会议回避表决。

3、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或A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①截至2026年6月22日止,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本公司股东合共持有A股25,824,141股,对议案2、议案3、议案4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正义、熊孟飞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6-072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获得回购A股及H股一般性授权通知

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予本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一般性授权的详情如下:

1.董事会获授权于有关期间按照中国主管证券事务的政府或监管机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之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H股股票及在上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A股股票;

2.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H股总面值不得超过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年度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数目的10%及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A股总面值不得超过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年度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A股数目的10%。

“有关期间”指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的期间:

(i)相关决议案通过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会结束时;

(ii)年度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通过相关决议案后满十二个月时;或

(iii)股东于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案、或股东于本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或A股类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撤回或更改相关特别决议案所给予授权当日。

董事会执行上述回购后,本公司若注销所回购的H股,将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因此,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发布公告。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可自接到本公司通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于指定期限按上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有关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二、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本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应向本公司出具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件地址:中国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朝阳南大街2266号

收件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姜丽女士

邮政编码:071000

特别提示: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传真成功发送日为准),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86-312-2197812

特别提示: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86-312-2197812

联系人:姜丽女士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