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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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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6-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6-042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中国神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6月12日以电子邮件或无纸化办公系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送了会议通知,于2026年6月16日发送了议程、议案等会议材料,并于2026年6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9号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亲自出席董事5人,委托出席董事2人。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汉文以视频接入方式参会。非执行董事李新华因公请假,委托非执行董事康凤伟代为出席会议并投票。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国强因公请假,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王虹代为出席会议并投票。执行董事张长岩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会秘书宋静刚参加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聘任2026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同意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公司2026年度国内、国际审计机构,聘期至2026年度股东会结束时终止;批准上述两家审计机构2026年度审计及相关专项服务酬金人民币1,648万元/年,并授权由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席组成的董事小组根据服务期限内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对酬金进行调整。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二)《关于中国神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三)《关于中国神华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四)《关于〈中国神华2025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五)《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第三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六)《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七)《关于召开中国神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将择日另行披露。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于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议案一、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议案二、三,全部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6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6-04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和《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并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公司2026年度任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三、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方案

本公司执行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以及专项奖励(惩罚)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非执行董事原则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独立非执行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

本公司董事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考核评价为重要依据。

本公司对董事分类开展考核评价,并依据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在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以及专项奖励(惩罚)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考核评价为重要依据。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按照本公司相关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依据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四、其他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致使本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或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可视其责任轻重与损失程度,提议扣减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贡献等因素,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三)上述方案未尽事宜,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6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6-043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称安永)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称毕马威)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经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毕马威为本公司提供2025年度国内、国际审计服务的期限至本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结束时终止。因毕马威聘期届满,并根据外部审计机构采购结果,本公司拟聘任安永为本公司2026年度国内、国际审计机构。本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毕马威进行了沟通,毕马威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一、拟聘任国内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2. 人员信息

截至2025年末,安永华明拥有合伙人249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1,7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逾550人。

3. 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2025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为人民币65.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62.84亿元,境内证券服务业务收入人民币16.93亿元,包含境内及境外证券服务相关业务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34亿元。2025年度,安永华明A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客户为158家,收费总额为人民币16.11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等,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6家。

4. 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 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1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行业惩戒1次和纪律处分0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1次,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思伟先生,于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

签字注册会计师崔乃文先生,于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表/内控的审计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以及开采辅助活动。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李小冬先生,于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制造业等。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安永华明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本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繁简程度、工作要求,以及审计工作所需工作条件、工作量、人数和工时以及需投入的各级别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安永华明为本公司提供2026年度境内审计服务的收费为人民币1,154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人民币1,016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138万元);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2026年度境外审计服务的收费为人民币494万元。安永华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2026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服务的收费合计为人民币1,648万元,较本公司2025年度审计服务费用增长约29%,主要原因为本公司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12家标的公司股权,导致合并资产范围发生变动。

此外,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由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席组成的董事小组根据服务期限内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对审计费用进行调整。2026年度审计费用尚待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截至2025年,本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7年为本公司提供境内外审计服务。毕马威对本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经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本公司聘任毕马威为本公司2025年度国内、国际审计机构,聘期至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结束时终止。本公司已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毕马威聘期终止。本公司已按照相关制度及程序完成外部审计机构选聘,根据采购结果,本公司拟聘任安永为本公司2026年度国内、国际审计机构。

(三)本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毕马威进行了沟通,毕马威对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亦不存在任何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须提请本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注意的事项。本公司已允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与毕马威进行沟通,各方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相关要求,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安永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就聘任安永为公司2026年度国内、国际审计机构形成了审核意见,认为安永具有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近三年诚信记录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6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安永为公司2026年度国内、国际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年6月26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2026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同意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公司2026年度国内、国际审计机构,聘期至2026年度股东会结束时终止;批准上述两家审计机构2026年度审计及相关专项服务酬金人民币1,648万元/年,并授权由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席组成的董事小组根据服务期限内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对酬金进行调整。

(三)生效日期

本次新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6年6月27日

● 报备文件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情况的书面文件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2026-041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本次股东会”)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2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9号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二层和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年度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执行董事张长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5人,非执行董事李新华先生和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国强先生因公请假。

2、董事会秘书宋静刚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煤炭互供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保理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A股类别股东会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四)H股类别股东会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11、12,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2、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175,957,642股和11,593,528股,对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7-10回避表决。

3、2025年度股东会还听取了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国强博士、陈汉文博士及王虹先生2025年度述职报告(该等报告无需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勇、王雅格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