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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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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度预计担保事项进展公告

2026-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8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度预计担保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分别满足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佳软件、华之源、佳都电子、佳都技术、佳都智通、佳众联的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华佳软件、华之源、佳都电子、佳都技术、佳都智通、佳众联分别与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主合同(包括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15,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40,000万元、8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对外承付/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佳都技术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佳都技术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分别签署的主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44180120260011671、44180120260013166)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不超过1,900万元、1,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佳都智通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佳都智通与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2,5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佳都技术综合授信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广州东山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额度不超过14,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佳都技术、佳都智通、重庆新科分别向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1亿元的固定循环信用额度,前述信用额度在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通用,账期45天,公司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公司于2026年4月8日、2026年4月30日分别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2026年度向全资子公司华佳软件、华之源、佳都电子、佳都技术、佳都智通、佳众联、重庆新科分别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120,000万元、75,000万元、116,500万元、436,500万元、4,000万元、134,000万元的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为最高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使用。该额度包含在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而提供的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8亿元以及为子公司提供的5.65亿元厂商信用担保的2026年度担保总额度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华佳软件、华之源、佳都电子、佳都技术、佳都智通、佳众联、重庆新科的担保余额分别为1,336.00万元、53,755.94万元、24,403.49万元、51,515.64万元、206,862.96万元、751.02万元、99,047.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分别剩余6,664.00万元、66,244.06万元、50,596.51万元、64,984.36万元、229,637.04万元、3,248.98万元、34,953.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签署的关于华佳软件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华佳软件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签署的关于华之源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与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签署的关于佳都电子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与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技术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与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智通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40,0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与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签署的关于佳众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8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一)至(六)的担保协议均为公司与工商银行广州第三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同主要条款如下: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七)公司与农业银行海珠支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技术的《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9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八)公司与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智通的《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2,500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九)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东山支行签署的关于佳都技术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保证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4,000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公司为佳都技术、佳都智通、重庆新科分别提供厂商信用额度担保,分别签署《担保书》

受益人: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新华三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三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三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三智能终端有限公司、新华三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华三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新华三存储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等)

担保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1: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20,000万元

被担保人2:广州佳都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20,000万元

被担保人3: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10,000万元

鉴于被担保人佳都技术、佳都智通、重庆新科系担保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鉴于被担保人佳都技术、佳都智通、重庆新科作为新华三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合作渠道,于2025年1月1日与受益人签署《H3C一级渠道合作协议》,在前述协议范围内向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申请2亿元、2亿元、1亿元固定循环信用额度,此固定循环信用额度在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通用,账期45天;

鉴于被担保人佳都技术、佳都智通、重庆新科因项目日常合作需要,需要向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临时授信(一次性使用,账期45天以内)、项目授信(账期180天以内);

综上,担保人自愿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履行按期偿还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欠款及支付有关费用等义务时,担保人自愿无条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针对被担保人一佳都技术所签订协议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人民币2亿元整;针对被担保人二佳都智通所签订协议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人民币2亿元整;针对被担保人三重庆新科所签订协议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人民币1亿元整。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担保人承诺担保协议签订后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担保人在收到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含间接控股)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论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向被担保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含间接控股)付清全部应付款项。

3. 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间接控股)与被担保人就双方签署的合同进行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被担保人与其它主体签订的任何合同不影响本担保函的有效性。

4. 如被担保人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破产、重组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担保书下的责任。

5. 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转让到期担保义务。

6. 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包含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之继承人(包括因收购改组合并而继承)相应继承本担保协议之权利。

7. 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8. 本担保书担保被担保人自2026年6月30日到2027年6月29日之间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受益人申请使用的信用额度。

9. 本担保书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与发展需要,有利于保障各全资子公司的稳健运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及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具备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属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于公司2026年4月8日、2026年4月30日分别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93.65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88.00亿元、厂商信用担保5.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18.74%;公司及子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69.92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金额64.27亿元、厂商信用担保5.65亿元),其中,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4.40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余额43.62亿元及厂商担保余额0.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56.30%。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