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6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6-4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林洋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1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为新增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林洋新能源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1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为新增担保。

3、公司控股子公司林洋储能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该担保为原有担保到期后的续保,未使用新增担保额度;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该担保为原有担保到期后的续保,未使用新增担保额度;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该担保为新增担保。以上担保期限均为1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林洋储能其他股东珠海横琴耀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提供担保。

4、公司全资子公司林洋光伏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500万元,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为原有担保到期后的续保,未使用新增担保额度。

5、鉴于以前年度已批准的对子公司的部分担保额度预计不再发生,公司拟对江苏林洋太阳能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进行调整,原担保金额16亿,调整后担保金额6亿,担保金额减少10亿,担保授信银行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牵头行组成的银团;对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承德林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平泉洋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调整,原担保金额15亿,调整后担保金额9亿,担保金额减少6亿,担保债权人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上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减少16亿,原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2025 年 6 月 7 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0、临 2025-40)。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和2026年5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在审批担保额度内,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包含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并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下属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河北林洋微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林洋”)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调剂至林洋新能源使用,林洋新能源资产负债率低于70%,河北林洋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担保额度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注:美元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江苏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4、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单体报表口径,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3000万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6、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内。

(二)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3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10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15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借款、办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等全部融资及金融业务产生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同时涵盖纳入本次担保的前期存量债权,以及业务到期后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垫款产生的全部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等全部维权费用,一并纳入担保范围。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普通融资、分期及分批到期债务自对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债务展期无需保证人另行同意,保证期间自展期后债务到期日起算;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通知载明的提前到期日起算;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业务自债权人垫款之日起分别起算,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五)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6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如债务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六)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保证书》和《延期担保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165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担保债务”指就每一保证人而言,(a)客户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产生并欠付银行的全部金钱性和非金钱性义务及债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客户实际或者或有(以任何身份,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透支、贸易、贴现或其他授信、衍生品交易、黄金或其他贵金属租借或其他任何交易、文件或法律项下的该等义务及债务;(b)至银行收到付款之日该等义务和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c)因客户未能履行该等义务或债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违约赔偿或其他赔偿,或因终止履行据以产生该等义务和债务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而应由客户支付的其他金额;和(d)全额补偿的基础上银行执行本保证书产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

6、保证期间:一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对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较小,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3.85亿元、美元1.57亿元及欧元0.32亿元,美元和欧元均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7.00亿元,占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1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1.66亿元,占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0.11%。上述担保包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