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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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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6-045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2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21.1181万股,发行价格为68.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0,118,259.09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76,927,075.3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3,191,183.7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2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155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称“募投项目”)“麒麟信安操作系统产品升级及生态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0000202158666888。截至2026年6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麒麟信安操作系统产品升级及生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骜旻、马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不得以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追索甲方或第三方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为由,违反本协议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划扣的交易明细,并于划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被划扣资金全额退还至甲方募集资金专户。乙方逾期未全额退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全额追索,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请求支付自划扣之日至资金全额归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甲方、乙方后续签订的债务协议、补充协议或者备忘录等,约定乙方有权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并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不再发生变更效力。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