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6-035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6月2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于2026年6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委托出席董事0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仁昌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暨回购报告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6-037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方案暨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8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有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一)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四)如遇有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的时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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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结合当前公司经营状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此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管理团队与核心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积极践行“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保障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稳步实现,同时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回购期限内,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8,000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38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10.5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5%;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6,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8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21.0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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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8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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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则本次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66,785.2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70,512.16万元,流动资产385,608.89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6,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2.40%、3.40%、4.15%。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吴迪增先生于2025年10月27日因误操作导致减持公司股票20,000股,2026年2月13日,吴迪增先生已回购上述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差价。
除上述情形,经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上述人员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有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作为后续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偿债能力,所回购的股份若不能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上述用途,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保证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
具体方案;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其他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事宜;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确定回购股份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外,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
6、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四)如遇有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3246989
(二)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6-036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延期项目:欧洲物流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昌驱动”)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欧洲物流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8号)核准,向胡仁昌等十四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392,24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0.8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8,5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367.5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6,132.4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93《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与保荐机构瑞信证券(已更名为“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与保荐机构瑞信证券(已更名为“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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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现金管理收益、银行利息等一并投入至募投项目中,因此部分募投项目的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二、本次延期的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概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募投项目投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与投入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欧洲物流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6年6月30日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本次延期的募投项目为“欧洲物流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境外,建设过程中受到当地行政审批流程相对复杂、海外定制化设备供货周期相对较长、国际宏观环境较为多变等诸多客观外部因素制约,整体建设推进节奏较原计划有所放缓。同时,所处行业技术工艺处于持续迭代更新的阶段,为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与投产后的竞争力,公司在稳步推进项目主体工程及核心建设内容有序落地的基础上,审慎采取分阶段、分批次的建设方式,稳步开展厂房建设、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产能爬坡等各项工作。该分步实施的建设模式,能够有效对冲行业技术快速迭代带来的潜在投资隐患,规避一次性集中建设可能出现的产线滞后风险,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工艺、产能均可适配行业发展与终端市场实际需求,持续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与项目长期投资价值,切实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实际情况,公司对本项目建设周期予以合理延期。
(三)公司为保障募投项目按期完成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科学合理决策,全面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外部监督,规范资金存放与使用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2、公司将密切跟踪行业市场环境、发展趋势及外部环境变化,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审慎开展资金投入,实时跟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统筹解决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的问题,保障募投项目能够按期完成。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公司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保障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同意对募投项目“欧洲物流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已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公司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北京证券对捷昌驱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