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8
转债代码:118064 转债简称:联瑞转债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的“联瑞转债”自2026年7月14日(非交易日顺延)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 公司现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所持“联瑞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7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695,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950,000张(695,000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6,345,047.1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654,952.84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14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695,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6年1月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联瑞转债”,债券代码“118064”。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1月14日,T+4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2年1月7日)止,即2026年7月14日至2032年1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科创板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进行买入或卖出的操作,可转债持有人如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则不能将其所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因自身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而导致其所持可转债无法转股所存在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联瑞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8-85703939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9
转债代码:118064 转债简称:联瑞转债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2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珠江路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晓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 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5人,董事李长之先生和曹家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柏林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思明、祁钥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