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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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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证全指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6-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7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发售,C类基金份额如开通直销销售渠道,请见届时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单日申购金额和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单日申购金额和单笔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目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5 转换业务

5.1 基金转换份额限制

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份,当基金转换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转换。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2 基金转换费用

(1)转换费用的构成: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转出基金赎回费: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赎回费。

(3)申购费补差:

目前本公司旗下基金产品均采取前端收费模式,两只前端收费基金(包括申购费为零的基金)之间转换时,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费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差价;由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申购费低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4)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5.3 其他与基金转换相关的事项

其他与基金转换相关的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2016年12月9日公布的《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6.1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代销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6.2 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6.3 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1楼及12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业务范围不同,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经与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26年7月1日起终止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

本公司旗下基金在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无保有份额,本公司官网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将不再列示该销售机构信息,请投资者妥善作好交易安排。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z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