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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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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9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通科技”)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6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93,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930,000手(9,300,000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593,867.9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18,406,132.0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6月30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6〕7-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鼎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长沙鼎通、东莞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东莞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施,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乙方和丙方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1402046849,截至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元整(RMB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相关凭证等资料。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开展现场核查,督促甲方整改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红庆、包春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9.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9.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9.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10.1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视为有效地址。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 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

邮 编:523000

联系人:王晓兰

电 话:0769-85377166

手 机:18820796932

Email :viking@dingtong.net.cn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乙方)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一路6号2栋

邮 编:523808

联系人:唐诗林

电 话:17620475387

手 机:17620475387

Email: tangshilin_gz@citicbank.com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5楼

邮 编:523000

保荐代表人A:李红庆

身份证号码:411403198708161219

电 话:0769-22119285

手机号:13266298772

邮 箱:lihongqing@dgzq.com.cn

保荐代表人B:包春丽

身份证号码:23030219890117682X

电 话:0769-22119285

手 机:13683573278

Email :baochunli@dgzq.com.cn

10.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该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该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其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乙丙三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或其他方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乙丙三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0.3各方同意,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或书面通知他方变更的联系方式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在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各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各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2.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效力和解释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为表述方便,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12.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3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或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留丙方备用。

(二)公司、东莞证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施,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乙方和丙方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28000016071376 ,截至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元整(RMB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相关凭证等资料。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开展现场核查,督促甲方整改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红庆、包春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9.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9.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9.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10.1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视为有效地址。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 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

邮 编:523000

联系人:王晓兰

电 话:0769-85377166

手 机:18820796932

Email :viking@dingtong.net.cn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乙方)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46号1栋113室

邮 编:523000

联系人:刘俊豪

电 话:15016889154

手 机:15016889154

Email :306542552@qq.com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5楼

邮 编:523000

保荐代表人A:李红庆

身份证号码:411403198708161219

电 话:0769-22119285

手机号:13266298772

邮 箱:lihongqing@dgzq.com.cn

保荐代表人B:包春丽

身份证号码:23030219890117682X

电 话:0769-22119285

手 机:13683573278

Email :baochunli@dgzq.com.cn

10.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该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该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其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乙丙三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或其他方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乙丙三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0.3各方同意,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或书面通知他方变更的联系方式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在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各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各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2.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效力和解释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为表述方便,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12.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3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或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留丙方备用。

(三)公司、长沙鼎通、东莞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子公司,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施,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乙方和丙方共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050176513600001416 ,截至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元整(RMB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新能源BMS生产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相关凭证等资料。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开展现场核查,督促甲方整改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红庆、包春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八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9.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9.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9.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10.1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视为有效地址。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地 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

邮 编:523000

联系人:王晓兰

电 话:0769-85377166

手 机:18820796932

Email :viking@dingtong.net.cn

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甲方二)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钟石路与沙坪路交汇处长沙消费电子产业园1.1期西栋塔楼20楼2203、2011房

邮 编:410000

联系人:王成涛

手 机:15139783660

Email :drcw01@hnsdingrun.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支行(乙方)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小区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

邮 编:410001

联系人:郭钦鸽

电 话:0731-84144707

手 机:18874185199

Email :670334359@qq.com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5楼

邮 编:523000

保荐代表人A:李红庆

身份证号码:411403198708161219

电 话:0769-22119285

手机号:13266298772

邮 箱:lihongqing@dgzq.com.cn

保荐代表人B:包春丽

身份证号码:23030219890117682X

电 话:0769-22119285

手 机:13683573278

Email :baochunli@dgzq.com.cn

10.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该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该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其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乙丙三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或其他方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乙丙三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0.3各方同意,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或书面通知他方变更的联系方式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在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各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各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2.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效力和解释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为表述方便,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12.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3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或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留丙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1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22,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鼎通”)提供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新能源BMS生产建设项目”。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66号),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93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9,300,000张(930,000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1,593,867.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8,406,132.0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6月3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6〕7-21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本次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根据《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新能源BMS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鼎通”)。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22,000.00万元向长沙鼎通提供无息借款,借款期限至相应募投项目实施完毕,长沙鼎通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可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本次公司提供的借款将存放于长沙鼎通开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募投项目“新能源BMS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本次提供借款事项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操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本次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五、本次提供无息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长沙鼎通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长沙鼎通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无息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本次借款财务风险可控。

六、本次借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长沙鼎通将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沙鼎通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了2026年度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22,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长沙鼎通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新能源BMS生产建设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22,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长沙鼎通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公司募投项目“新能源BMS生产建设项目”。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该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0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

投资金额:人民币9亿元(含)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分别召开2026年度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投资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66号),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93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9,300,000张(930,000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1,593,867.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8,406,132.0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6月3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6〕7-21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投资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4、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5、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并确保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七、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