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41版)
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更新资金投入,即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房屋构筑物折旧年限长于矿山服务年限,故无更新改造资金。
机器设备于2037年更新并投入更新改造资金5203.37万元,回收残值230.24万元。
⑤流动资金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本项目评估按“扩大指标法”计算流动资金,非金属矿山企业流动资金估算参考指标为固定资产资金率5~15%,本次评估固定资产资金率取8%。
流动资金=8310.90×8%
=664.87(万元)
流动资金于评估生产期开始时投入,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
⑥销售收入
该矿产品方案为石墨精矿,产品销售收入公式为:
产品销售收入=矿石产量×石墨精矿销售价格
A、产品销售价格
本项目产品为石墨精矿(95%),根据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及目前市场发展趋势,考虑到该地区石墨精矿价格的波动趋势,经综合分析认为:该矿筛上石墨精矿产品+595石墨精矿占比4.70%、+895石墨精矿占比30.00%、+195石墨精矿占比8.30%,筛下石墨精矿产品-195石墨精矿占比57.00%。《预可研报告》设计按上述石墨精矿产品比例综合确定石墨精矿(品位95%)平均价格为5647.30元/t(含税价),与评估人员掌握的当地市场价格基本一致,该价格符合当地石墨现行行情且能够反映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因此,本项目评估石墨精矿(95%)销售价格取5647.30元/t(含税),折合不含税销售价格约为4997.61元/t。
B、年销售收入计算
根据《预可研报告》,矿山原矿产量60万t/年,原矿品位3.5%,贫化率6%,入选品位3.29%,选矿回收率91.20%,精矿品位95.0%,每年可产出1.90万t石墨精矿(品位95%)。因当地石墨矿山较多,矿石结构、构造及矿物赋存形态相似,选矿方法成熟,该矿浅部全部为风化矿石,采矿方法简单。本次评估参照《预可研报告》,不再考虑设立达产期。
年销售收入=原矿产量×原矿品位×(1-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精矿品位×精矿销售价格
=精矿产量×精矿销售价格
=1.90×4997.61
=9495.46(万元)
⑦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
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成本估算按照“成本要素法”计算总成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费用。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成本费用参数,可以参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中的相关数据分析确定,但应考虑其时效性;也可以参考评估基准日企业会计报表分析确定。
本矿山属于拟设采矿权,因此,不具备从矿山企业会计报表中获取成本数据的条件,故本次评估成本费用参数选取是参考《预可研报告》中的“成本分析表”相关生产成本测算资料。具体参数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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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销售税金及附加
A、增值税
根据修订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新增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以2028年为例:
年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进项税额=(外购材料+然料及动力+修理费)×增值税税率
根据销售收入计算结果,年销售收入为9495.46万元。销项税税率为13%,则:
年销项税额=9495.46×13%=1234.41(万元)
该矿年外购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燃料及动力、修理费分别为1234.20万元、1991.40万元、238.20万元,进项税率为13%。以2028年为例:
年进项税额=(1234.20+1991.40+238.20)×13%
=450.29(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1234.41-450.29
=784.12(万元)
B、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因此,本次评估确定该矿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即按应纳增值税额的5%计税。以2028年为例:
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84.12×5%=39.21(万元)
C、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为税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教育费附加费费率为3%。从2010年12月起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本项目评估采用的教育费附加费费率为5%。以2028年为例:
年应交教育费附加=784.21×5%=39.21(万元)
D、资源税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证办法的决定》,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境内石墨精矿资源税税率为3.5%。以2028年为例:
年应交资源税=9495.46×3.5%
=332.34(万元)
E、销售税金及附加合计以2028年为例:
年应缴销售税金及附加合计=39.21+39.21+332.34
=410.76(万元)
⑨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以2028年为例:
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3758.39×25%
=939.60(万元)
经计算,正常年份该矿年应纳所得税为939.60万元。
⑩折现率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折现率包括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计算公式如下: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A、无风险报酬率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可以选取距离评估基准日前最近发行的长期国债票面利率、选取最近几年发行的长期国债利率的加权平均值、选取距评估基准日最近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等作为无风险报酬率”。
评估基准日前财政部发行的5年期国债票面年利率3.12%。本次评估参照我国5年期国债票面年利率3.12%作为本项目评估选用的无风险报酬率。
B、风险报酬率
风险报酬率是指风险报酬与其投资额的比率。矿产勘查开发行业,面临的风险有很多种,其主要风险有:勘查开发阶段风险、行业风险、财务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建议,通过“风险累加法”确定风险报酬率,即通过确定每一种风险的报酬,累加得出风险报酬率,其公式为:
风险报酬率=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
①勘查开发阶段风险,主要是因不同勘查开发阶段距开采实现收益的时间长短以及对未来开发建设条件、市场条件的判断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详查阶段风险报酬率的取值范围为1.15~2.0%,由于该矿需要进行后续补充勘探以提升资源储量的勘探级别,后续勘查期约12个月,因此,该矿后续勘查可能存在一定的资源量增减风险。近两年石墨矿产品市场条件逐步转好,该矿开采矿种属于国家鼓励矿种。该企业属青岛市打造中国石墨烯新材料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碳谷”产业示范基地骨干企业,符合当地产业政策。现阶段风险主要来自政府的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后续地质勘探带来的资源量增减风险。因此,本次评估勘查开发风险报酬率取1.80%。
②行业风险,是指由行业性市场特点、投资特点、开发特点等因素造成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行业风险报酬率取值范围一般为1.00%~2.00%,评估人员分析,目前该矿产市场行情有一定波动;长期来看由于产品需求较广,晶质石墨已被列入我国战略性矿产目录中,作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产品市场较受欢迎,该行业未来市场较为稳定。因此,该行业风险主要来自政策风险。本次评估行业风险报酬率取1.70%。
③财务经营风险,包括产生于企业外部而影响财务状况的财务风险和产生于企业内部的经营风险两个方面。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的取值范围为1.00~1.50%。评估人员分析,刘河甲石墨矿位于山东石墨的主产区,石墨质量好,采矿方法简单,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因此,企业资金融通、流动、及收益分配方面的财务风险较低。且石墨用途广泛,市场需求较大,近年来石墨行业的发展前景非常看好。综合分析,本次评估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取1.4%。
据此,确定本次评估的折现率为8.02%。
3、盈利预测假设
评估报告所称采矿权评估结论是基于所列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下列基本假设而提出的公允价值意见:
①本次评估假设采矿权到期能正常延续,并可顺利取得安全许可证,并持续经营。
②所遵循的有关政策、法律、制度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所遵循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采选技术和条件等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③假设该矿采矿用地可按计划及时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该矿工业广场(含选矿厂)用地可以顺利变更土地用途,并按计划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④以设定的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开发技术水平及市场供需水平为基准。
⑤本次评估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影响。在矿山开发期内有关价格、成本费用、税率及利率因素在正常范围内变动。
⑥假设当地市场价格稳定,本次评估价格取值为当地市场平均价格,也是对未来市场价格的预判。
⑦假设评估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经营负责任的履行义务,并称职的对有关资产实行了有效管理。被评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⑧无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⑨本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论失效。
4、评估结论
评估公司在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青岛海正石墨有限公司刘河甲石墨矿采矿权”在本报告所述各种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时点(2023年3月31日)的评估值为17907.0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零柒万零陆佰元整。
2025年青岛海正石墨矿基本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石墨售价未发生重大变动,继续开发青岛海正石墨矿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因此青岛海正石墨矿不存在减值。
5、结合项目停滞现状、开工条件达成预期等,说明评估估值的合理性,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1)项目停滞现状与开工条件预期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项目未开展实质性建设与生产,停滞原因系采矿用地、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延迟,不属于资源灭失、技术缺陷、政策禁采、市场恶化等永久性障碍。
新版《矿产资源法》实施后,主管部门提供多套合规用地方案,公司正优先推进流程相对简便的临时用地手续;项目立项、备案、稳评、地质勘探等基础工作均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完毕。整体来看,项目审批路径清晰,叠加石墨为国家战略性矿产、本项目为青岛市重点绿色矿山项目,中长期具备明确的开工预期。
(2)评估估值合理性
评估方法合规:结合项目情况、市场现状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符合矿业权评估准则要求;
参数取值审慎:储量、产能、成本、价格、折现率等核心参数均取自官方备案资料、专业可研报告及行业通用标准,充分考量各类经营与政策风险;
盈利假设有效:评估预设了勘查、基建等前置周期,本次审批延迟仅拉长落地时间,未颠覆评估核心假设;
综上,本次采矿权评估结论公允、合理,能够真实反映资产内在价值。
(3)报告期末减值迹象判断
截止2025年12月31日,青岛海正石墨矿未进行生产投入,相关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矿权账面净值1,892.27万元。海正石墨矿是公司并购山东新华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正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取得,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因此青岛海正公司采矿权的账面价值是根据最终控制方(新华锦集团)收购时点的账面价值1,892.27万元入账,账面价值较小。
根据《平度市刘河甲石墨矿储量核实报告》中第10章《矿床开发经济意义评价》经计算的矿产增值率为17%,投资利润率为21%,矿床开发税前总利润为28,718.00万元,其价值远大于采矿权账面净值1,892.27万元。2025年青岛海正石墨矿基本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石墨售价未发生重大变动,继续开发青岛海正石墨矿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因此青岛海正石墨矿不存在减值。
(四)该收购交易是否实质构成对新华锦集团的财务资助或变相资金占用
2020年,上市公司确立了“新贸易、新材料”的发展战略,在深耕发制品、纺织服装出口业务的同时,不断调整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2020年2月,上市公司首先收购了青岛森汇的控制权,石墨是国家战略资源,该项收购有利于推进公司业务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该交易符合商业实质,具备合理性。在收购青岛森汇的同时,因新华锦集团同时持有青岛海正80%的股权,为解决上市公司与新华锦集团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问题,新华锦集团承诺在青岛海正取得采矿许可证时,将把青岛海正8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或无关联第三方,避免同业竞争问题。2023年7月,青岛海正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上市公司启动收购青岛海正控制权的相关交易,该交易系避免同业竞争的必要安排,有利于规避同业竞争风险、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且在2023年收购时,根据当时的政策及工作进度,青岛海正按期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的回购条款、业绩补偿条款符合商业惯例,是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所设置的保护性条款。因此,该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对新华锦集团提供借款的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对新华锦集团的财务资助或变相资金占用。
三、结合新华锦集团破产重整最新进展、债权申报及重整方案拟定情况等,说明回购后续安排、上市公司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截至目前,新华锦集团已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新华锦集团事实上已无法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因此,经公司与新华锦集团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重整管理人”)协商,初步达成如下解决方案: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青岛海正尚未取得全部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证照、批复文件,不具备开工条件,新华锦集团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剩余4,834.671万元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此事项由上市公司与新华锦集团签署结算协议予以明确:公司不再承担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责任,并就新华锦集团尚需支付的违约金与公司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差额,向新华锦集团申报普通债权,依法参与分配受偿。
2.公司对新华锦集团在《股权转让协议》第5.3条项下约定的标的公司股权回购义务,在《补充协议》第二条(业绩承诺期间)、第三条(业绩承诺金额)、第四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的确定和实施)、第五条(补偿程序)项下约定的业绩承诺义务及业绩补偿义务,均予以豁免,不再要求新华锦集团就前述条款承担相应义务。
3.新材料公司(主要资产为青岛海正)的股权仍由上市公司持有。
此方案是在新华锦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履行约定的回购义务前提下,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公司与重整管理人初步达成的解决方案,上述方案的实施已经公司第十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进行审议。
四、年审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不限于:
(1)了解和测试与资产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资产减值的计算过程,评估管理层测算减值时运用的假设、关键指标的合理性,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的准确性;
(3)针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检查其状态及成新率;
(4)获取《青岛森汇石墨有限公司-石墨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平度市刘河甲石墨矿储量核实报告》,复核项目净现值、财务内含报酬率、项目投资回收期等指标;
(5)确定管理层对资产减值的披露与列报是否恰当。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末,公司对青岛森汇石墨矿、青岛海正石墨矿不存在减值的判断是恰当的。
五、评估机构意见
本次评估评估机构严格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要求,遵循既定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进行了现场查勘和产权验证,查阅有关资料,征询、了解核实矿床地质勘查、矿山设计及建设准备等基本情况,现场收集、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地质资料、财务数据、设计资料等。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规定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2008)合理选取评估参数,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对估算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经核查,评估机构认为:本次评估在本报告所述各种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时点(2023年3月31日)所确定的矿业权价值是公平合理的。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ST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6-066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等二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获悉,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法院”)于2026年4月1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6)鲁0202破4、5号),裁定对控股股东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集团”)及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等二十二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等二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2026年5月22日,新华锦集团等二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重整管理人”)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发布了《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等二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意向投资人预招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4)。
一、实质合并重整案意向投资人招募的公告情况
为顺利推进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工作,高效盘活新华锦体系优质资产、统筹化解债务危机,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及职工合法权益,经报告市南区法院,重整管理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并于2026年6月30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了本次重整基本情况、重整资产概况、招募目的、招募须知、招募报名条件及招募流程等内容,具体请详见重整管理人于2026年6月30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全文。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事项目前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实质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鲁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85,532,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7%,前述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较高比例被质押、司法冻结、标记或轮候冻结的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新华锦集团及鲁锦集团等二十二家公司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 600735 证券简称:ST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6-064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于2026年6月26日、6月29日、6月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自查及发函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风险提示: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27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六)项规定,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仍未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5,596,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8%,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84,92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99.6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比例较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和标记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5,596,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8%。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676,152股、司法标记股份184,920,000股,合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8%;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股份189,047,99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1.8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9%。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价格于2026年6月26日、6月29日、6月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函问询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公司目前一切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部生产经营秩序良好,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控股权转让、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除已披露信息外,公司目前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在本次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于2026年6月26日、6月29日、6月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二)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749.81万元,比2024年增长4.7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4,449.28万元,比2024年下降2.34%;2026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4.22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0.6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02.47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81.43%。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5,596,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8%,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84,92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99.6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比例较高。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和标记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5,596,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8%。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676,152股、司法标记股份184,920,000股,合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8%;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股份189,047,99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1.8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9%。
(五)存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27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六)项规定,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仍未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六)立案事项尚未收到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先生分别于2026年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42026002号、证监立案字0242026003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