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判决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15 证券简称:合合信息 公告编号:2026-034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本案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一审诉讼请求所涉及全部金额及二审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是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公司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审原告”)以仿冒纠纷及反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及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审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6年2月,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皖01民初61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110万元;
2、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驳回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2026年4月,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及《传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诉案件,案号为(2026)皖民终127号。原审原告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5)皖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判决结果;2、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6)皖民终127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连续五日刊登声明,对被诉侵权软件名称、图标与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扫描全能王”软件图标、名称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及对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扫描全能王”软件实施的案涉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予以澄清。以消除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驳回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800元,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5200元,上诉人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皖民终127号民事判决,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公司及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110万元,并需在《中国消费者报》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公司及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需按照判决结果共同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本次终审判决进一步确认了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利于维护公司及“扫描全能王”产品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公司产品名称、图标及相关商业标识所承载的市场声誉和品牌价值,体现了公司在产品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秩序维护方面的积极成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处于履行阶段,赔偿款项的实际收回时间、收回金额以及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义务的履行情况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相关主体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公司将依法采取包括申请强制执行在内的相关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