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58 证券简称:优刻得 公告编号:2026-051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公司因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与原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金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海通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项目所属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1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8,5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3.23元,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943,955,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87,313,137.54元,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实收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856,641,862.46元,扣除已支付的保荐费用、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16,716,871.8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39,924,990.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0017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优刻得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结项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已结项,其中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优刻得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和二期)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待已签订合同但未到支付条件的工程结算款项全部结清后,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注销。
(二)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19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289,91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3.11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99,999,981.87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713,704.1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1,286,277.71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04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公司及子公司内蒙古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截至5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 上述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优刻得(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截至5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 上述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一”,项目实施子公司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及“甲方二”合称“甲方”,各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简称“乙方”,国泰海通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乙、 丙三方或甲方一、甲方二、乙、 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志强、王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乙、 丙三方或甲方一、甲方二、乙、 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 甲方一、乙、 丙三方或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