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6-027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1元/股(含)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0.2元/股(含)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2026年7月9日(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9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1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10)。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旭生物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以及于2026年6月12日披露的《安旭生物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27,082,805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671,939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26,410,866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分红101,128,692.80元(含税)。
2026年7月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安旭生物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7月8日,除权(息)日为2026 年7月9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因实施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41 元/股 (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0.2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于2026 年7月9日生效。具体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一每股现金红利) ÷(1 +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27,082,805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总数671,939股,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126,410,866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6,410,866×0.8元)÷127,082,805≈0.80元/股(保留2位小数)。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 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1-0.80)÷(1+0)=40.2元/股(保留2位小数)。
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4,900万元(含)、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500万元(含)以及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40.2元/股(含)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621,891股至1,218,905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9%至0.9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6-026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8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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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5月21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一一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27,082,805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671,939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26,410,866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分红101,128,692.80元(含税)。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余额)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26,410,866×0.80) ÷127,082,805≈0.80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0)÷(1+0)=前收盘价格-0.8 0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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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杭州艾旭控股有限公司、凌世生、丽水创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姜学英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现金红利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5391552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