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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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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4版)

由上表可知,管理费用-服务费的变动比例下降幅度较大,主要是因为2024年海外仲裁案件产生了较多的律师服务费用,仲裁案件结案后,律师服务费相应减少,公司的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及销售费用-服务费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

6)市场推广费及服务费的推广形式或服务内容以及定价方式

由上表可知,市场推广费中的电商平台推广费,主要以预充值自动扣费为主,按平台规则结算,平台扣费规则统一,按实际点击量或曝光率实时结算;其他市场推广费及服务费均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购买外部专业服务,通过比价、协商、内部评审选择适合公司的供应商,合同定价以市场价为基础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以上各类费用均根据权责发生制按照费用发生的实际期间决定费用的归属期。

3、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对期间费用实施细节测试,根据重要性水平、各类型费用发生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测试的总体金额等因素,确定需要测试的最低样本量,并采用系统抽样法在样本总体中进行抽样。我们还将销售费用中的市场推广费按相同抽样方法单独进行抽样,本年度我们抽选了共计25笔市场推广费凭证。检查有关市场推广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支持性文件(如合同、发票、结算单及付款银行回单),判断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了解同行业公司推广费、服务费及收入情况,对比公司费率与同行业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检查公司推广费及服务费合同是否通过适当的审批程序,了解合同价格是否通过比价、协商或内部评审,并对比市场公开价格,判断合同价格是否公允,检查工商信息,了解公司推广费及服务费对应的主要供应商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获取销售、管理费用明细表,分析本期与上年同期销售、管理费用发生额的变动情况,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4)分析本期与上年同期销售、管理费用中各项目发生额占销售、管理费用总额的比率,对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项目查明原因。

5)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样本实施截止测试,检查业务发生时间、单据开具时间、款项支付时间,确认费用所记入的会计期间是否正确。

6)了解及评价公司职工薪酬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设计的合理性,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7)对公司销售、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及人员薪酬进行了解,检查公司人员花名册、工资薪酬计算表、薪酬发放凭证等资料,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员工人数、平均薪酬的合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人均薪酬处于合理区间,整体人力成本规模符合行业市场情况。公司推广服务费定价符合行业惯例和市场要求,具备公允性,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收入及费用的变化与公司经营情况相匹配,市场推广费及服务费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

问题四、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

报告期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2.9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978.34%,主要系本期大额存单由货币资金重分类到其他非流动资产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所致,此外,还包括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1,753.73万元。

请公司:(1)分项列示期末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大额存单明细,包括存单开户行、存入金额、起息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存续期限;(2)说明大额存单由货币资金重分类到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的原因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说明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的支付对象及关联关系,对应项目及约定完工时点,付款节点、付款比例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项目延期等异常情况。

公司回复:

1、分项列示期末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大额存单明细,包括存单开户行、存入金额、起息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存续期限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存入的大额存单金额36,000万元,计提利息712.18万元,大额存单期末余额合计36,712.18万元;其中于2023年9月、2023年11月购入的大额存单合计8,527.42万元(含计提利息)将分别于2026年9月、2026年6月到期赎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期末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大额存单合计28,184.76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说明大额存单由货币资金重分类到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的原因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公司持有的大额存单属于金融资产,管理目标为持有至到期、收取合同本金及利息,不存在主动出售的计划,业务模式符合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已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存款利息,故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CAS30”)关于区分流动性的要求,CAS 30在区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时,不仅考虑资产在客观上的流动性,还需要考虑企业持有资产的意图和变现能力。公司购入持有以上大额存单的意图是持有至到期,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不会“随时支取”。根据流动性,从购入日起算,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大额存单应列示于“货币资金”项目,期限超过一年的大额存单列示于“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大额存单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列示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大额存单到期期限仍在一年以上的,列示于“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3、说明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的支付对象及关联关系,对应项目及约定完工时点,付款节点、付款比例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项目延期等异常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余额为17,537,262.58元,公司与支付对象无关联关系,付款节点、付款比例均与合同约定一致,前十大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明细如下,金额合计14,583,962.63元,占比83.16%。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1、2、3、5、8的供应商为2025年度新合作的供应商,对供应商8预付815.42万元,系储备国外生产基地的土地预付款;对供应商9预付121.36万元,系购买贴片机的预付款;对供应商10预付116.67万元,系购买软件的预付款;

对供应商12预付62.89万元,系车载项目模具资产的预付款;对供应商15预付43.68万元,系购买影院项目模具资产的预付款。2025年新增的模具预付供应商12和供应商15是公司2025年新增的模具供应商,公司根据项目需求及供应商能力等,经过适当的招标或者比价过程,最终选定上述供应商。

4、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获取定期存款明细表,检查是否与账面记录金额一致。

2)接近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检查被审计单位登录网银系统查询定期存款信息,逐笔查询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存期、利率、到期日、是否质押 / 冻结等明细信息,核对网银页面截图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3)检查2025年年末未到期的大额存单说明书,获取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存款回单原件并进行检查。

4)对所有定期存款账户实施银行函证,核实存款余额、利率、存入与到期时间是否与账面、网银记录核对相符。

5)按合同利率及实际持有天数对各笔定期存款应计利息收入进行了重新测算,并与被审计单位账面计提的利息金额进行核对。

6)了解公司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7)获取主要预付款项对应合同,检查合同中付款、交货、验收等关键条款并了解采购的类型及用途,检查付款记录及相关审批流程,确认预付款支付进度与合同约定、交付情况是否匹配。

8)通过企查查等工具核查供应商股权结构,判断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了解供应商经营范围、资质证书等与对应项目是否匹配。

9)获取公司银行流水,核查公司实际支付金额、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10)对供应商进行抽样发函,对于回函有差异的了解原因并进行核实,对未回函供应商实施替代测试。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大额存单真实存在,余额准确,大额存单由货币资金重分类到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的支付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对应项目及约定完工时点,付款节点、付款比例与合同约定一致,不存在项目延期等异常情况。

问题五、关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报告期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2,900万元,较上年末减少65.48%。主要系本期参股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所致。根据年报披露,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具体为股权投资。

请公司:(1)列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具体资产明细、对应金额、底层标的、股权投资比例以及取得时间,说明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2)分析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原因,股权公允价值选取何种估值方法、关键参数及取值依据,本期分类及计量政策是否保持一贯性,结合被参股公司经营业绩、行业,分析股权估值波动与实际经营是否匹配,说明公允价值损益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公司回复:

1、列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具体资产明细、对应金额、底层标的、股权投资比例以及取得时间,说明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为人民币2,900万元,具体资产为子公司香港光峰持有的GDC BVI44%股权,于2020年4月投资取得36%股权及2021年8月GDC开曼赔偿的8%股权。

公司自投资GDC BVI以来,先后与对方因业绩补偿及GDC BVI香港上市纠纷等原因,与GDC BVI产生仲裁事项。随着双方关系持续恶化,在2024年度上半年期间公司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公司无法对参股公司GDC BVI施加重大影响,比如无法通过董事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和决策、无法及时完整地获取被投资单位财务数据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由于公司无法对参股公司GDC BVI施加重大影响,2024年度公司持有参股公司的股权资产核算方式发生变更,将其确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示。

2、分析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原因,股权公允价值选取何种估值方法、关键参数及取值依据,本期分类及计量政策是否保持一贯性,结合被参股公司经营业绩、行业,分析股权估值波动与实际经营是否匹配,说明公允价值损益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主要参考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际”)对公司所持有的GDC BVI股权价值进行估值的结果进行计提。

中联国际采用市场法对GDC BVI进行整体估值,选取能够体现企业盈利能力、企业营运能力、债务风险状况和企业成长能力的指标,通过iFind获取可比公司2025年度/2025年前三季度的各指标所需的财务数据,计算各可比公司销售(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次)、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带息负债比率、速动比率、营业总收入增率、研发经费投入等指标,结合《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GDC BVI以及可比公司在企业盈利能力、企业营运能力、债务风险状况和企业成长能力方面进行量化评价。最终采用市净率估值模型,经规模、经营情况及流动性等因素修正市净率后,确定公司所持GDC BVI部分股权的价值。

公司参考中联国际的评估结论,对公司所持GDC BVI股权的价值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上年度同一披露口径,将持有的GDC BVI股权公允价值人民币2,900万元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与上期末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本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相关评估结果如下:

根据中联国际的评估结果,公司所持GDC BVI的股权公允价值,于2025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2,900万元,较上年末公允价值人民币8,400万元下降人民币5,500万元。该股权估值波动主要受参股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影响。

GDC BVI公司作为数字影院解决方案供应商,其收入主要来源于销售数码影院设备与技术支援及维修服务相关业务。根据国家电影局官方数据,2024和2025年城市院线净增银幕数从4,658块降至2,219块,同比缩减52.4%,即增速呈现放缓态势。2024至2025年,LED影厅以及IMAX、CINITY等特效厅迎来了翻新升级热潮。放眼全球,数字影院屏幕的安装基数也已处于高度成熟阶段,当前的增长动力主要来源于?老旧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及?高端格式(如IMAX、杜比影院、LED屏)的新增部署?,而非基础数字屏幕的大规模普及性扩张,国外行业发展及需求与国内基本一致。

GDC BVI公司2025年度净资产、净利润、收入显著下滑。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核算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股权价值,较2024年12月31日下降65.48%,估值波动与GDC BVI实际经营相匹配。相关数据及结论均基于GDC BVI当期数据进行评估得出,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3、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对管理层以及公司法务部门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与GDC BVI的关系,以及公司参与GDC BVI经营的情况。

2)取得参股公司GDC BVI的财务等资料。

3)评价外部估值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并复核其工作底稿及成果是否准确。

4)检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以及相关股权价值变化是否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5)2024年度审计期间,在参股公司GDC BVI的实际经营地点访谈其财务负责人并形成相应记录,了解双方关系以及诉讼进展等。

(2)核查意见

1)公司于GDC BVI诉讼期间,随着双方关系持续恶化,于2024年度期间公司无法对GDC BVI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资产等实施重大影响,公司将其对GDC BVI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具备合理性。

2)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波动主要受GDC BVI经营业绩下滑等影响,中联国际对公司所持GDC BVI的股权评估所选取的评估方法及关键参数等与往年保持一贯性。此外,评估GDC BVI股权公允价值的数据均为当期信息,评估结果与GDC BVI经营业绩相匹配,具备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问题六、关于关联租赁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与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关联方发生房屋租赁等关联交易。同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表显示,公司与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2025年期末往来资金余额分别为889.27万元、119.19万元。公司2025年末固定资产余额为6.28亿元,同比增长130.95%,主要系本期总部大楼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所致。

请公司:(1)说明租赁的基本情况,包括租赁期限、年租金总额、租金结算方式、物业费/水电承担主体、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续租条款、租赁面积占公司总生产/办公面积比例等,并结合周边市场租金、出租方对外出租价格,说明租金定价公允性;(2)结合公司人员配置及需求、产能规划、扩产节奏,说明在固定资产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租赁房屋的主要考虑和必要性,并说明房产由控股股东取得时间、建设资金来源,相关资产未注入公司的原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是否存在混同情形;(3)结合与关联方形成往来款项的产生原因、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将其认定为经营性往来款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回复:

1、说明租赁的基本情况,包括租赁期限、年租金总额、租金结算方式、物业费/水电承担主体、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续租条款、租赁面积占公司总生产/办公面积比例等,并结合周边市场租金、出租方对外出租价格,说明租金定价公允性。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屋/厂房的情况,具体如下:

注: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控股”)、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器材”)、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绎立锐光”)。

(2)关于租赁周边市场租金、出租方对外出租价格情况

公司租赁房屋所在地周边同类厂房现行租金情况,具体如下:

注:周边同类工业厂房同期市场租赁信息来源于企房房、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之深圳市房屋租赁参考价格查询平台及官方招租网站。

综上,公司遵循审慎、公允原则,对同区域同等配套规格园区楼宇状况、租赁价格及物业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实地考察,并经综合参照园区周边物业市场租赁价格、园区建造质量等因素,最终能由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

2、结合公司人员配置及需求、产能规划、扩产节奏,说明在固定资产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租赁房屋的主要考虑和必要性,并说明房产由控股股东取得时间、建设资金来源,相关资产未注入公司的原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是否存在混同情形。

(1)租赁房屋的主要考虑和必要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62,841.86万元,较2024年12月31日增加35,631.68万元,同比增长130.95%,主要系公司总部大楼在2025年度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所致。公司总部大楼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根据相关片区控制性规划,该地段规划为新型产业用地,主要用于科技创新与商务交流。受楼层高度与承重等建筑条件限制,该大楼无法满足批量生产交付活动对场地与设施的要求。

2022年,公司切入车载领域。经调研、实地走访相关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工艺生产条件,公司切实认识到自身供应链提升的显著痛点和迫切需要。公司此前的供应链与标准的车载供应链有较大的差距,而且第三方租赁生产基地存在稳定性问题、零散而不集中供应、被动阶梯式增加租金等问题。

随着公司获取车载定点的数量增加,结合国内外车企客户对公司供应链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需求增加、车企客户对公司产能扩产的规划预期等因素,2024年公司经过充分评估、沟通协商,拟租赁控股股东光峰控股新建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北片区的“光峰创智谷”产业园,拟用于生产、研发、办公、宿舍、食堂等,该产业园于2024年底预计达到可投入使用状态。

此次产业园使用规划中,除了供应链人员,公司还将把大部分的研发、质量等员工也一并转移至坪山区创智谷产业园办公,相应把研发实验室、测试间、会议室等也一并在产业园建立,加强相关部门与供应链的紧密合作,提升公司供应链能力和质量实力。

2024年8月,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租赁产业园及受托管理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表决。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公司完成生产基地搬迁,正式进驻使用创智谷产业园。

随着国内乘用车市场整体增速放缓、车企销售不及预期、竞争对手以低价策略加剧竞争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结合公司对车载业务的阶段性调整策略,公司于2026年初重新评估公司业务规模及产能规划,公司向控股股东提出退租产业园部分楼层区域。自2026年4月1日起,公司已退租8,203㎡。

公司近两年的办公生产使用面积对比如下:

单位:平米

未来,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产能规划、业务规模等因素,综合判断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用地,不排除公司通过减租、转租等方式继续减少整体生产经营用地的使用面积的可能性。

(2)关于产业园背景信息

2022年7月,光峰控股取得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相关地块使用权,2024年11月完成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光峰控股建设创智谷产业园的资金来源包含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受限于自身条件及政策要求,公司未能获取上述地块使用权。此外,结合公司资金使用规划,公司暂未考虑将产业园购置注入上市公司。

(3)关于独立性的分析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1)业务独立

公司自主经营,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并确保公司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生产经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也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往来均履行审批程序,并具有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交易价格公允性。

2)资产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产产权界定清晰,生产经营场所独立,公司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研发系统、生产系统、销售系统和配套设施,拥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商标等资产。公司对所拥有的资产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系向控股股东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该等租赁不影响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性,控股股东未使用创智谷产业园,不构成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产混同管理,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人员独立

公司已制定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薪酬等管理制度,拥有独立的人事职能部门、经营管理团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业务核心人员等在公司专职工作、领取薪酬,公司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全独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越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4)财务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配备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混合纳税的情况;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5)机构独立

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有独立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署办公或混合经营的情形。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均独立有效运作,各内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决策、规范运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或经营管理职权情形。

综上,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完整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主营业务及经营具备独立性。

3、结合与关联方形成往来款项的产生原因、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将其认定为经营性往来款的原因及依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经营性往来款的原因及依据

(1)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

因经营需要公司租赁光峰控股之创智谷产业园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仓储及办公等用途,租赁期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39年12月31日止。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公司支付租赁押金889.27万元。该押金在租赁期满且无违约情况下将予以退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于2025年12月31日该笔押金构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2026年4月因部分退租收回押金84.65万元。

(2)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截至2025年末,公司与绎立锐光的往来余额合计为119.19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1)销售材料形成的应收账款86.18万元,该款项系公司向关联方销售材料所形成,属于经营性往来。该笔款项已于2026年1月底完成期后回款,款项已结清。

2)办公室租赁形成的应收账款33.01万元,因经营需要,绎立锐光向公司租赁部分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赁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该租赁存在3个月免租期。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规定,在免租期内出租方不收取租金的情形下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分摊确认。据此,公司在免租期内确认了相应租金费用,同时形成对关联方的应收账款,该笔余额将在租赁期内通过后续支付的租金逐步抵消,预计至租赁期满时全部结清,此交易属于经营性往来。

4、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检查租赁合同,是否根据合同条款准确记录使用权资产,抽查结算凭证,测算面积占比、调研周边租赁市场价格、比对出租方对外出租价格、重新测算租金及核查关联关系。

2)查阅人员、产能、扩产规划及固定资产资料,实地核查场地使用情况,核实租赁房产的必要性;检查控股股东房产权属、资金凭证及决策文件,确认资产取得、资金来源及未注入原因,了解双方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料,确认各方独立,无混同情况。

3)对光峰控股、绎立锐光的关联方往来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回函结果相符;获取并检查相关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支持性文件,核实交易背景及款项性质。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披露的租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租赁租金定价结合市场行情及出租方对外报价确定,租金定价具备公允性。

2)在固定资产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租赁房屋具备合理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不存在混同情形。

3)公司与光峰控股的往来款889.27万元系厂房租赁押金,与绎立锐光的往来款119.19万元系材料销售款及免租期内按准则分摊确认的应收租金,均基于真实经营性业务背景,与公司生产经营、办公租赁等日常活动直接相关,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结合账龄及期后回款情况,符合经营性往来款的认定依据。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