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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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6-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87 证券简称:雪祺电气 公告编号:2026-034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持股5%以上的股东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志道投资”)于2026年7月3日与刘翔(以下简称为“受让方”)签署了《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志道投资拟将其持有的公司23,14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2.6481%)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刘翔。

2、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刘翔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存在谋求控制权的相关安排或计划。

4、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志道投资的通知,获悉其与刘翔于2026年7月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23,149,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6481%)转让给刘翔,转让价格为 12.80 元/股,转让总价款为 296,318,720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双方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占总股本比例”中,总股本计算基数为公司当前总股本183,030,400股。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志道投资已严格遵守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变动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志道投资在本次协议转让过程中亦将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前述承诺。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志道投资基于自身资金需要,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受让方刘翔长期深耕家电产业,主要从事洗衣机减速离合器等零部件制造及贸易,具备一定的产业背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公司股份。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志道投资股东结构如下:

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刘翔拟以自有资金受让公司股份,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刘翔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本次交易

1.1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目标公司23,149,900股股份(“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2.6481%)。

1.2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不低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90%,经双方确认本次交易转让价格为12.80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96,318,720元(人民币贰亿玖仟陆佰叁拾壹万捌仟柒佰贰拾元整)。

2、付款安排

2.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80,000,000元(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作为股份转让价款首付款,同时该首付款作为本协议项下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

2.2 本次交易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付清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216,318,720元(人民币贰亿壹仟陆佰叁拾壹万捌仟柒佰贰拾元整)。

3、交割和过渡期安排

3.1 双方应在本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之日且受让方已向转让方付清本协议全部的股份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

3.2 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

3.3 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3.4 双方同意,受让方自交割后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取得了相应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其所附带的权利,享有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5 双方同意,于过渡期间内,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对双方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4、陈述和保证

4.1 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转让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条件,本协议生效后将对转让方构成合法、有效且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转让方签署本协议已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或豁免,其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3)转让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转让方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保证标的股份过户前清除全部担保限制。

(5)转让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

(6)转让方保证所作的所有陈述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4.2 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受让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条件,本协议生效后将对转让方构成合法、有效且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受让方签署本协议已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或豁免,其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3)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4)受让方保证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5)受让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6)受让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

(7)受让方保证所作的所有陈述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5、违约责任

5.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在收到另一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举证费等。给守约方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清除影响。

5.2 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如受让方逾期履行本协议2.2款约定义务达到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为8000万元,如受让方已支付首付款(履约保证金)8000万元,则转让方有权扣取受让方已支付的8000万元首付款视为违约金不再退还。

5.3 如转让方逾期履行本协议3.1款约定义务的,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转让方已实际收取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滞纳金。如转让方逾期履行本协议3.1款约定义务达到30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为8000万元,转让方除应向受让方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还应另行向受让方支付8000万元违约金。

6、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合肥庐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7、其他约定

如本协议因双方主观过错、履约不当之外的有关原因而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达成、无法继续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监管审批未通过、政策变化、交易标的权属意外障碍等客观情形),一方已向另一方支付了任何与本协议履行相关款项的,则已收款方应向付款方退还全部相关款项,另按照年化6.9%的利率实际支付资金占用费。

8、生效及解除

8.1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A、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加盖公司公章;

B、受让方本人完成签字。

8.2非因转让方或受让方原因,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或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未能获得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无法完成的,甲、乙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前述约定解除的,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

8.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8.4本协议一式伍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各方各持一份、目标公司持一份,剩余两份留存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手续。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受让方刘翔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存在谋求控制权的相关安排或计划。

截至转让协议签署日,转让方志道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3,149,900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为14,8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0970%。志道投资承诺将于标的股份交割前,办理完毕相关的解除质押手续。

五、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4、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并督促转让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为准。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承诺函》;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特此公告。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