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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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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2026-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6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持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于2026年7月2日与安徽双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乔资产”)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中持环保及许国栋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569,256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7.27%),以12.90元/股价格转让给双乔资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39,543,402.40元。

●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持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0,060,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9%),所持有表决权股份24,835,056股(占总股本的比例9.73%),双乔资产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持环保恢复部分表决权,恢复有表决权股数为15,225,810股,占公司总股本5.96%,中持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持有公司21,491,61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2%(拥有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8.42%)。双乔资产持有公司18,569,25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7%。

●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双乔资产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此次权益变动能否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中持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持环保及许国栋)》,获悉中持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于2026年7月2日与双乔资产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中持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569,256股(占公司总股本7.27%),以12.90元/股价格转让给双乔资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39,543,402.40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持环保所持公司表决权比例(包括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与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所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超过15%,根据双方签署的《关于放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当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与中持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包括弃权股份的表决权)的差额达到或超过15%,中持环保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将自动终止,故中持环保此前放弃的部分表决权(表决权股数为15,225,810股,占公司总股本5.96%)自动恢复。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1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公开征集转让结果及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暨筹划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一)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1)中持环保

(2)许国栋

姓名:许国栋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219650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通讯方式:010-8280079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中持环保及许国栋先生为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持有中持环保60%股份,系其控股股东。

2、受让方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2. 本次权益变动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 年7月2日签订。

转让方:中持环保(“转让方一”)、许国栋先生(“转让方二”)

受让方:双乔资产(代表“双乔1号证券投资基金”)(“受让方”)

(一)转让标的

1.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计18,569,256股中持股份股票(本协议中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其中转让方一转让16,016,061股中持股份股票,转让方二转让2,553,195股中持股份股票,具体如下:

2.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

3.双方同意,在过渡期(定义见下文)内,如果中持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对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9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39,543,402.40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其中支付给转让方一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6,607,186.90元,支付给转让方二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2,936,215.50元。在过渡期内,如果中持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以确保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收购标的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标的股份占中持股份总股本的7.27%)以及转让方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239,543,402.40元)不变。

2.付款方式: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方式分期付款。受让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付款安排具体如下:

(1)受让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后15个工作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出具本次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之日二者孰晚时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80%,即人民币191,634,722元,其中向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分别支付165,285,750元和26,348,972元。

(2)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47,908,680.40元,其中向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分别支付41,321,436.90元和6,587,243.50元。

(三)标的股份交割

1.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双方确认,标的股份交割以下列全部条件(“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满足或对该等条件负有义务的一方已获得相对方的书面豁免为前提:

(1)受让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2)转让方确保本次交易有足够数量的无权利负担股份。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出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上交所合规确认文件。

(3)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本次交易的其他审批、备案、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4)不存在因任一方原因造成的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障碍。

2.标的股份交割时间: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含被有权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的相关业务规则共同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标的股份转让于中证登完成相关股份权属变更登记之日(“交割日”)视为完成交割。自交割日起,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标的股份交割后,受让方不得基于标的股份或与中持股份相关的任何事宜向转让方另行主张或追索任何权益,但转让方存在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如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除外。

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按照中持股份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四)过渡期安排

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含当日)起至完成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2. 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一持有的中持股份股票中,目前无权利负担的股票共12,493,644股(占总股本的4.89%),少于拟通过本次交易转让给受让方的股票数量。转让方一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部分股份解质押手续,以确保本次交易有足够数量的无权利负担股份。除前述情况外,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保证其合法、完整持有标的股份且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或纠纷或潜在纠纷。

3. 双方应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履行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中持股份进行信息披露。

4. 在过渡期内,任何一方应在知悉(且确具备应知悉的客观条件)对本次交易及/或交易对方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后,尽快将该等事件或情形通知对方。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双方共同的承诺与保证:

(1)其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个人,有权签署本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对本协议的内容完全理解,并不存在任何误解。

(3)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承诺与保证,或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及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4)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已经签署的重要协议,或对其或标的股份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5)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其最大努力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向上交所办理合规确认手续。

2.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1)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受让方办理上交所合规确认和中证登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以及回复上交所问询(如有)。

(3)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4)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转让方不得就标的股份与任何除受让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缔约或权利处置,确保标的股份在此期间不受任何司法强制措施或第三方权利主张的影响。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协议终止、解除情形的,转让方不受本条约束。

(5)转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提供受让方认可的确保本次交易有足够数量的无权利负担股份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证登出具的关于第四条第2款的解质押证明材料。

3.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受让方应承诺并保证就参与本次交易及签署本协议之目的,向转让方提交的各项声明、承诺、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应视作本协议项下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条款。

(2)受让方承诺具备按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向转让方支付。

(3)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转让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4)本协议约定的受让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保密条款

1.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定,双方或因本次交易必需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须恪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2.双方保证,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磋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陈述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为履行中持股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或经相关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就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中持股份以及双方的财务、法律、经营战略、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该等信息系一方通过公共渠道合法获得的除外),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3.本协议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或变更而失效,直至该等保密信息可以通过公共渠道合法获得。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一方(“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对因守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2.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支付期间,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按照受让方应付未付款项的0.01%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予退回,并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或其他类似事件。同时,“不可抗力”还应当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政策等的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形。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本协议仍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若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延期履行本协议的,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九)协议的终止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若因任何非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标的股份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解质押或仍存在权利负担、无法取得上交所确认文件、未按约定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等),则受让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3)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因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在先违约行为不因此获得豁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协议终止后,受让方已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或其他款项(如有)(前述款项均不计利息)在扣除受让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如有)后,应全额退还给受让方。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双乔资产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此次权益变动能否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就本次权益变动,中持环保和许国栋先生以及双乔资产已分别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持环保及许国栋)》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双乔资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持股份

股票代码:603903.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B-2楼4层C415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恢复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许国栋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1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基本情况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持环保的股东情况如下: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持环保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许国栋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219650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通讯方式:010-8280079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持有中持股份的股份超过5%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许国栋持有中持环保60%股权,系其控股股东。中持环保和许国栋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共计18,569,2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7%)。减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表决权比例(包括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与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所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超过15%,根据双方签署的《关于放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当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人合计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包括弃权股份的表决权)的差额达到或超过15%,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将自动终止,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此前放弃的部分表决权(表决权股数为15,225,810股,占公司总股本5.96%)将自动恢复。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前后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表决权比例(包括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与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所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超过15%,根据双方签署的《关于放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当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人合计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包括弃权股份的表决权)的差额达到或超过15%,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将自动终止,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此前放弃的部分表决权(表决权股数为15,225,810股,占公司总股本5.96%)自动恢复。

三、本次权益变动协议和相关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 年7 月2日签订。

转让方:中持环保(“转让方一”)、许国栋先生(“转让方二”)

受让方:双乔资产(代表“双乔1号证券投资基金”)(“受让方”)

1.转让标的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计18,569,256股中持股份股票(本协议中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其中转让方一转让16,016,061股中持股份股票,转让方二转让2,553,195股中持股份股票,具体如下:

(2)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

(3)双方同意,在过渡期(定义见下文)内,如果中持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对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

2.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9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39,543,402.40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其中支付给转让方一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6,607,186.90元,支付给转让方二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2,936,215.50元。在过渡期内,如果中持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以确保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收购标的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标的股份占中持股份总股本的7.27%)以及转让方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239,543,402.40元)不变。

(2)付款方式: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方式分期付款。受让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付款安排具体如下:

①受让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后15个工作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出具本次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之日二者孰晚时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80%,即人民币191,634,722元,其中向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分别支付165,285,750元和26,348,972元。

②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47,908,680.40元,其中向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分别支付41,321,436.90元和6,587,243.50元。

3.标的股份交割

(1)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双方确认,标的股份交割以下列全部条件(“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满足或对该等条件负有义务的一方已获得相对方的书面豁免为前提:

① 受让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② 转让方确保本次交易有足够数量的无权利负担股份。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出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上交所合规确认文件。

③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本次交易的其他审批、备案、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④ 不存在因任一方原因造成的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障碍。

(2)标的股份交割时间: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含被有权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的相关业务规则共同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标的股份转让于中证登完成相关股份权属变更登记之日(“交割日”)视为完成交割。自交割日起,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标的股份交割后,受让方不得基于标的股份或与中持股份相关的任何事宜向转让方另行主张或追索任何权益,但转让方存在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如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除外。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按照中持股份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4.过渡期安排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含当日)起至完成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2)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一持有的中持股份股票中,目前无权利负担的股票共12,493,644股(占总股本的4.89%),少于拟通过本次交易转让给受让方的股票数量。转让方一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部分股份解质押手续,以确保本次交易有足够数量的无权利负担股份。除前述情况外,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保证其合法、完整持有标的股份且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或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双方应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履行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中持股份进行信息披露。

(4)在过渡期内,任何一方应在知悉(且确具备应知悉的客观条件)对本次交易及/或交易对方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后,尽快将该等事件或情形通知对方。

5.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双方共同的承诺与保证:

① 其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个人,有权签署本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② 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对本协议的内容完全理解,并不存在任何误解。

③ 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承诺与保证,或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及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④ 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已经签署的重要协议,或对其或标的股份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⑤ 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其最大努力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向上交所办理合规确认手续。

(2)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 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受让方办理上交所合规确认和中证登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以及回复上交所问询(如有)。

③ 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④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转让方不得就标的股份与任何除受让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缔约或权利处置,确保标的股份在此期间不受任何司法强制措施或第三方权利主张的影响。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协议终止、解除情形的,转让方不受本条约束。

⑤ 转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提供受让方认可的确保本次交易有足够数量的无权利负担股份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证登出具的关于第四条第2款的解质押证明材料。

(3)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 受让方应承诺并保证就参与本次交易及签署本协议之目的,向转让方提交的各项声明、承诺、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应视作本协议项下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条款。

② 受让方承诺具备按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向转让方支付。

③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转让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④ 本协议约定的受让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6.保密条款

(1)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定,双方或因本次交易必需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须恪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2)双方保证,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磋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陈述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为履行中持股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或经相关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就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中持股份以及双方的财务、法律、经营战略、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该等信息系一方通过公共渠道合法获得的除外),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3)本协议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或变更而失效,直至该等保密信息可以通过公共渠道合法获得。

7.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一方(“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对因守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2)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支付期间,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按照受让方应付未付款项的0.01%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予退回,并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或其他类似事件。同时,“不可抗力”还应当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政策等的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形。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本协议仍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若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延期履行本协议的,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9.协议的终止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① 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② 若因任何非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标的股份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解质押或仍存在权利负担、无法取得上交所确认文件、未按约定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等),则受让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③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因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在先违约行为不因此获得豁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协议终止后,受让方已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或其他款项(如有)(前述款项均不计利息)在扣除受让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如有)后,应全额退还给受让方。

(二)《表决权放弃承诺》主要内容

目标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许国栋

承诺人二: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与承诺人二合称承诺人

承诺人特于2026年1月5日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二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5,225,810股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占出具日目标公司股份总数5.96%)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的期间为《表决权放弃承诺》第七条约定的弃权期间。

2.承诺人二针对弃权股份放弃包括表决权在内的全部非财产性股东权利且不得将放弃的该等权利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为免疑义,非财产性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目标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2)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罢免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目标公司章程需要经目标公司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包括委托其他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中国法律或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包括在目标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3. 承诺人二承诺,其由于弃权股份的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原因导致弃权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弃权股份的数量亦应相应调整,《表决权放弃承诺》自动适用于数量调整后的弃权股份。

4. 承诺人共同承诺,如承诺人拟在弃权期限(定义见下文)内增持目标公司股份,应提前与芯长征沟通并取得芯长征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并另行协商增持股份的表决权放弃安排。

5. 在弃权期限内,除非经芯长征另行书面同意,承诺人二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弃权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在弃权股份上为第三方设置任何其他权益负担或权利限制;如在弃权期限内,承诺人二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则承诺人二应当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芯长征。

6. 承诺人共同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承诺人二不得撤销《表决权放弃承诺》所载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如《表决权放弃承诺》生效后至弃权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表决权放弃承诺》所载表决权放弃安排因承诺人原因无法实现,承诺人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且经芯长征认可的替代方案,在必要时可与芯长征签署相关协议修改或调整《表决权放弃承诺》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表决权放弃承诺》之目的、确保芯长征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稳定;《表决权放弃承诺》所载表决权放弃安排因承诺人以外的其他原因无法实现的,承诺人以及芯长征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沟通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配合采取必要措施实施该等方案。

7. 承诺人二针对弃权股份放弃表决权的期限(本函中称“弃权期限”)自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具体见芯长征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转让协议项下的约定)至下述日期孰早之日止:

(1)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与承诺人合计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达到或超过15%(为免疑义,1)就本第1项而言,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承诺人的持股比例与其各自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2)计算承诺人合计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时应包括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2)在承诺人未违反本函承诺内容的情况下,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失去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为免疑义,如出现芯长征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则本项应自动调整为:在承诺人未违反本函承诺内容的情况下,芯长征失去目标公司控制权;

(3)《表决权放弃承诺》生效之日起满3年;或

(4)承诺人和芯长征一致同意并书面终止《表决权放弃承诺》之日。

8. 《表决权放弃承诺》的作出不导致承诺人与芯长征构成一致行动。

9. 《表决权放弃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之日起生效。

10.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除上述及《表决权放弃承诺》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签字: 的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的

许国栋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 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放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等;

5.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投资者也可在上海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许国栋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的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许国栋

日期: 年 月 日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持股份

股票代码:603903.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双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B 座 2408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安徽双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 年 5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卞真福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公司住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2408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178184N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4年5月21日至2029年5月21日

主要股东名称:卞真福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认可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而受让公司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交易取得股份的锁定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 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减持本次受让的公司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前后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注:上述标的股份系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6 年7月2日与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持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中持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18,569,256股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27%。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90元/股,股份转让的交易总价为239,543,402.40元。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 年7月2日签订。

转让方:中持环保(“转让方一”)、许国栋先生(“转让方二”)

受让方:双乔资产(代表“双乔1号证券投资基金”)(“受让方”)

(一)转让标的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计18,569,256股中持股份股票(本协议中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其中转让方一转让16,016,061股中持股份股票,转让方二转让2,553,195股中持股份股票,具体如下:

2.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

3.双方同意,在过渡期(定义见下文)内,如果中持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对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9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39,543,402.40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其中支付给转让方一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6,607,186.90元,支付给转让方二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2,936,215.50元。在过渡期内,如果中持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以确保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收购标的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标的股份占中持股份总股本的7.27%)以及转让方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239,543,402.40元)不变。

2.付款方式: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方式分期付款。受让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付款安排具体如下:

(1)受让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后15个工作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出具本次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之日二者孰晚时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80%,即人民币191,634,722元,其中向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分别支付165,285,750元和26,348,972元。

(2)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47,908,680.40元,其中向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分别支付41,321,436.90元和6,587,243.50元。

(三)标的股份交割(下转8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