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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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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6-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6-临030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不适用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在《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岭公司相关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6)京01民终3769号、(2026)京01民终377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对应案号为(2026)京01民终3769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岭公司”)

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龙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润林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林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岭西旅游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岭西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仕源伟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源公司”)

2、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2日,公司作为原告,向八达岭公司、秦龙公司、润林公司、岭西公司、实业公司、仕源公司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庆法院”)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5-临050的《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5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延庆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延庆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披露的《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5-临087)

公司不服延庆法院(2025)京0119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八达岭公司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八达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根据上述决议在2025年3月25日办理完成的注册资本金额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北京一中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北京一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京01民终376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件对应案号为(2026)京01民终3774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岭西旅游服务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仕源伟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2日,公司作为原告,向八达岭公司、秦龙公司、岭西公司、实业公司、仕源公司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庆法院”)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5-临050的《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5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延庆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延庆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披露的《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5-临087)

公司不服延庆法院(2025)京0119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八达岭公司2025年2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八达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根据上述决议在2025年3月25日办理完成的注册资本金额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北京一中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北京一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京01民终377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在《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岭公司相关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6-临031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江西省海际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际购”)、控股子公司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线中视”)、控股孙公司江西新线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线中视”)。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担保余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额度、担保余额: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为7,5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新增担保余额为7,5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含本次担保),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新线中视提供的担保额度为6,460.00万元,担保余额为6,410.00万元;为海际购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9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4,400.00万元;为北京新线中视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8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4,40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被担保对象江西新线中视、北京新线中视有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江西新线中视、北京新线中视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中山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西新线中视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西新线中视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南昌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西新线中视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沙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线中视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线中视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公司与江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供商业保理”)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线中视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际购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际购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3月18日及2026年4月9日,公司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计划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的担保,其中公司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一年,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担保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临007)。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北京新线中视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3、与本公司关系:

被担保人北京新线中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5.9305%股权。

(二)江西新线中视

1 、基本信息

2 、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3、与本公司关系:

被担保人江西新线中视是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持有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5.9305%股权,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江西新线中视100%股权。

(三)海际购

1 、基本信息

2 、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3 、与本公司关系:

被保证人海际购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 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江西新线中视向江西银行中山路支行借款

1、借款主体:江西新线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担保金额:最高借款本金不超过700万元。

3、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4、担保范围:基于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5、担保条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少数股东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分别按照债务总额13.2525%、0.817%的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二)江西新线中视向兴业银行南昌分行借款

1、借款主体:江西新线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担保金额:最高借款本金不超过1,000万元。

3、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4、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担保条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少数股东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分别按照债务总额13.2525%、0.817%的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三)江西新线中视向北京银行南昌分行借款

1、借款主体:江西新线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担保金额:最高借款本金不超过1,000万元。

3、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5、担保条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少数股东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分别按照债务总额13.2525%、0.817%的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四)北京新线中视向光大银行南沙分行借款

1、借款主体: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担保金额:最高借款本金不超过1,000万元。

3、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4、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收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5、担保条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少数股东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分别按照债务总额13.2525%、0.817%的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五)北京新线中视向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借款

1、借款主体: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担保金额:最高借款本金不超过800万元。

3、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4、担保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担保条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少数股东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分别按照债务总额13.2525%、0.817%的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六)北京新线中视向江供商业保理借款

1、借款主体: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担保金额:最高借款本金不超过1,000万元。

3、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4、担保范围: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向债权人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回购款、利息(正常期利息、宽限期利息以及逾期利息)、服务费、财务顾问费、保证金(若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担保条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少数股东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分别按照债务总额13.2525%、0.817%的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七)海际购向兴业银行南昌分行借款

1、借款主体:江西省海际购进出口有限公司

2、担保金额:最高借款本金不超过1,000万元。

3、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4、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担保条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八)海际购向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借款

1、借款主体:江西省海际购进出口有限公司

2、担保金额:最高借款本金不超过1,000万元。

3、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4、担保范围: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5、担保条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体系内下属公司2026年度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下属公司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担保金额符合公司及下属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资信状况、现金流向及财务变化等情况能够及时掌握,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江西新线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反担保措施,少数股东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分别按照债务总额13.2525%、0.817%的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召开了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此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江西新线中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反担保措施,少数股东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分别按照债务总额13.2525%、0.817%的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被担保人亦具备充分的偿债能力;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160.00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160.00万元,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6.66%,无逾期对外担保。上述担保均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