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88 证券简称:新华网 公告编号:2026-040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75号文《关于核准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网”)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902,93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69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总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437,192,297.84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发行手续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7,306,611.74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379,885,686.1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10月24日到位。经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瑞华验字【2016】01520010号验资报告。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4日、2026年6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原项目新华网全媒体信息应用服务云平台项目、新华网移动互联网集成、加工、分发及运营系统业务项目、新华网政务类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项目、新华网新媒体应用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全部变更投入新华语典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
三、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华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新华语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士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科技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分别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合称《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其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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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506200000004840,截至2026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保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华语典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专业版网银,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方式存储。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卜权政、任冠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新华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506220000004839,截至2026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保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华语典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专业版网银,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方式存储。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卜权政、任冠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