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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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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6-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80 证券简称:精进电动 公告编号:2026-032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进电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6〕01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对《问询函》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实,现将《问询函》所涉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一致。鉴于本公告部分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司针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豁免披露。

一、关于主营业务

1.关于经营业绩。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7.2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9.11%;实现归母净利润1.50亿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0.32亿元,上市以来首次实现扭亏为盈,同期归母净利润与扣非归母净利润金额存在显著差异。分季度看,2025年1-4季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04亿元、6.18亿元、7.80亿元、9.27亿元;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0.49亿元、-0.13亿元、0.48亿元、0.67亿元,分别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0.48亿元、-0.21亿元、0.31亿元、0.69亿元。公司2026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6亿元,同比减少19.20%,实现归母净利润-0.91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0.99亿元,再次转为亏损。

请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主营产品结构及销售规模、毛利率、公司主要产品市占率及行业地位、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变动情况;(2)补充说明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具体规模、确认收入的主要业务构成、涉及客户名称及历年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及具体确认过程,说明2025年第四季度净利润变化较大、与往年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并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存在真实性存疑、收入跨期、非常规性收入确认等异常情况;(3)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季节特征、商业模式、主要客户各季度收入确认政策及回款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各季度经营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特征、是否与以往年度变动趋势保持一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所有非经常性损益科目的具体构成、发生背景、交易对手方、会计处理依据及实际发生金额、相关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是否具备可持续性;(5)结合收入增长、毛利率提升、费用控制、资产减值转回、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等因素,补充说明2025年净利润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扣非后净利润与归母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6)结合在手订单、产能规划、下游市场发展需求、公司一季度经营表现及产生原因,说明公司2025年业绩实现大幅增长并扭亏为盈是否系偶发性事件、是否能真实反映公司当下的盈利能力、公司实质盈利能力是否发生根本性好转、未来是否具备盈利可持续性,并说明2026年一季度业绩亏损是否反映公司经营有潜在风险,若存在,请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一、补充说明公司主营产品结构及销售规模、毛利率、公司主要产品市占率及行业地位、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变动情况

(一)主营产品结构及销售规模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与服务划分可分为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收入、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2024年至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和技术开发与服务情况和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二)产品或服务毛利率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按产品和技术开发与服务分类的毛利率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业务

公司电驱动系统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境内新能源汽车销售持续增长,带来的对电驱动系统需求的增长。除行业的趋势外,公司的业务也更受自身项目变化的影响。在汽车行业,乘用车项目由于体量比较大,一个新项目的投产或者起量会对公司业务影响较大,其中公司对北汽集团的销售收入增长比较明显。北汽集团在公司发展历史上始终是公司的主要客户之一,其配套的电驱动系统项目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具有一定影响。2025年公司收入大幅增长,主要是公司为北汽集团配套的乘用车电驱动系统项目随着相关车型的上市和持续增量。北汽集团整车销售量快速增长,公司销售规模也随之快速增长。2025年度,公司对北汽集团的销售收入为14.85亿,较上年增长12.19亿元,增幅458.44%,占当年收入增长总额的85.63%,是2025年销售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2、技术开发与服务业务

技术开发与服务业务主要是为下游客户开发配套新车型的电驱动系统提供服务,通常为项目制,技术开发与服务成果完成并通过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各期收入受客户验收周期影响较大,不同项目完成时间的间隔差异较大,容易引起收入波动。技术开发与服务工作进度受公司下游客户的车型开发及量产上市计划以及公司研发是否顺利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技术开发与服务业务的节奏与电驱动系统消化节奏有所不同。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年度内公司结项的技术开发与服务项目较多。2025年度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占公司年度营业收入的11.51%,贡献毛利占全年毛利的40.03%,公司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的增长也进一步改善了公司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行业稳步发展,公司主要客户的销量提升以及公司技术开发与服务项目结项进度为2025年度公司毛利率改善的关键驱动因素。

(三)主要产品市占率及行业地位

精进电动是全球新能源汽车电驱动领域的领军企业之一,从事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公司拥有驱动电机、发电机、控制器、传动总成和控制器软件等自主核心技术并已实现完整布局。精进电动为客户提供电驱动系统的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凭借卓越的产品性能、突出的系统级供应能力、领先的研发水平和高效的技术服务,赢得了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客户的信赖,是我国少数能够持续获得全球知名整车企业电驱动系统产品量产订单的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企业。

公司成功牵头科技部“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技术开发项目、工信部“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发改委“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山东省科技厅“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和产业化项目,还参与了科技部“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稀土”重点专项技术开发项目、北京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

目前尚无公开披露的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权威统计数据,但根据上海电机协会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行业市场规模接近1,850亿元,公司2025年国内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营业收入21.02亿元,占我国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行业市场规模的比例约为1.14%。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行业地位按相关业务规模排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摘自于同行业公司2025年年报或者招股说明书,其中:联合动力:为其年报披露的电驱动系统业务的营业收入;绿控传动:为其招股书中披露总营业收入;;英搏尔:为其年报披露的电驱总成和电机控制器业务的营业收入;大洋电机:为其年报披露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业务的营业收入;巨一科技:为其年报披露的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零部件业务的营业收入;方正电机:为其年报披露的驱动电机和汽车电子业务的营业收入;朗高电机:为其招股书中披露的新能源商用车业务营业收入。

(四)经营模式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主营业务收入来自电驱动系统产品销售和为客户提供技术开发与服务。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大型整车企业。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直销模式,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之后,将根据最终配套车型的生命周期以及后续车型的开发进度,向客户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公司在销售中对部分客户存在寄售的情形,采用寄售模式的,公司将产品运抵寄售仓,买方按需使用时通知公司确认货物领用,公司依据实际领用数量及相应的买方确认通知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电驱动系统产品销售业务有以下特点:公司采取主动市场营销、需求导向研发的销售策略。在与整车厂交流并获得其需求意向之后,及时反馈并推动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进行方案讨论、技术答辩,得到客户的需求确认。后续经过商务谈判,样件制作,进一步签署框架协议或定点函。签订框架协议后,公司将进一步配合客户进行产品的研发、试制、检测等,在提供样件检测、小批量试制都得到客户认可之后,公司将正式进行批量生产,并依据合同规定与订单要求,向客户提供产品和售后服务。

技术开发与服务业务有以下特点:整车企业与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在新车型或新产品规划的初期就开始深度合作同步研发,是汽车行业的常见模式。此等安排既可以共担风险又能够同步优化、提高效率。公司与客户签订具体协议之后,公司根据客户要求的产品参数、技术指标、试验项目等具体情形,组织人员进行定制化的技术开发与服务工作,并设置重要工作节点,接受客户的验收。公司技术开发与服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工装模具业务,主要包括整车企业客户新车型项目进入量产之前的工装设计、模具开发和技术服务业务,主要包括整车企业客户新车型项目的同步开发,非整车企业的工装模具开发、产品预研、样机试制等,有明确需求订单的新车型项目的技术服务。

公司的生产模式主要为按照客户订单组织生产,以销定产。产控物流部根据客户订单及交付时间、产能、设备状况、生产线负荷状况、原材料供应状况等综合评审,安排生产计划,并将生产计划发送给生产部门。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进度发布生产制造令,按照生产制造令进行领料、组装、测试、包装、入库等,完成生产计划。由于原材料会受到季节性、生产周期、生产流程复杂等因素影响,因此公司会储备一定量的原材料。同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以“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为基础,结合销售部门的订单预测、生产部门的交付情况以及原材料实时库存信息,综合制定采购计划。此外,还会为已销售产品的售后和升级改造进行原材料的储备。

(五)主要客户及变动情况

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按同一控制人合并)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2025年度前五大客户较2024年度变动分析如下:

(1)北汽集团:公司主要是向其增程式越野车提供乘用车电驱动系统产品,向新能源商用车提供商用车电驱动系统产品。由于2024年第四季度增程式越野车投产,2025年相关车型大规模起量,拉动了2025年公司对北汽集团的收入。(2)客户1: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新能源乘用车电驱动系统产品,2025年由于客户需求减少,因此收入降低。(3)客户2: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新能源乘用车电驱动系统产品和新能源商用车电驱动系统产品,2024年第四季度,由于客户某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投产,2025年相关车型起量,拉动了2025年公司对客户的收入。(4)客户3: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新能源乘用车电驱动系统产品和新能源商用车电驱动系统产品,2025年其对公司乘用车电驱动系统产品的需求减少,因此导致收入减少。(5)客户4: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新能源乘用车电驱动系统产品。客户长期与公司有合作关系,并非新增客户。客户的新乘用车项目于2025年下半年投产,新投产的项目拉动了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导致收入增加。(6)客户5:公司主要是向其提供新能源乘用车电驱动系统产品和新能源商用车电驱动系统产品。由于2025年客户乘用车项目对公司的需求减低,导致收入下降,该客户在2025年没有进入公司前五大客户,但是仍是公司前十大客户之一。

二、补充说明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具体规模、确认收入的主要业务构成、涉及客户名称及历年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及具体确认过程,说明2025年第四季度净利润变化较大、与往年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并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存在真实性存疑、收入跨期、非常规性收入确认等异常情况

(一)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和技术开发与服务业务。202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99.22%,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99.13%。

2025年第四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27亿元,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3.96%,其中,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销售收入6.85亿元,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2.33亿元,分别占全年同类业务总收入的28.63%和74.23%。电驱动系统销售收入除第一季度占比较低外,其他三个季度销售较为平稳,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第四季度占比较高。

2025年第四季度实现净利润6,687.18万元,占全年净利润的44.46%左右,主要由于毛利率较高的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在第四季度较为集中所致。

(二)涉及主要客户情况及历年业务往来情况

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的前五大客户占第四季度总收入的79.11%,其中部分客户第四季度主要是提供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占比较高,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的前五大客户中的三个客户为大整车集团,并长期有业务往来。这些企业向公司采购电驱动系统产品和技术开发与服务。

一家海外客户为北美造车新势力企业,公司和该企业合作始于2021年,公司受客户委托为其开发的新能源汽车开发配套的电驱动系统产品,与客户的主要业务为技术开发与服务。另外一家为北美最大的船用推进系统制造商,公司和该企业合作始于2022年。公司受客户委托为其开发的新能源船只开发配套的电驱动系统产品,为客户提供的是技术开发与服务。

(三)相关收入确认政策及具体确认过程

1、新能源电驱动系统销售收入的方式、标准流程时点相关单据具体如下:

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中规定的“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情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判断如下:

(1)商品销售

(2)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

①对于同步开发收入,公司参与客户新车型的同步开发,需要向客户收取同步开发费用。在启动项目开发之前,公司与客户签订开发协议。当产品创意方案、设计方案完成并获得客户认可,以及样品试制、检测合格之后,客户会下达开发模具指令,模具开发结束并进入PPAP阶段,标志着同步开发工作全部完成,公司此时确认同步开发收入。

②对于模具开发收入,当模具开发结束并进入PPAP阶段,即开发的模具验收合格,公司此时确认模具开发收入。

③对于技术服务收入,精进电动根据订单需求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在向客户提交完订单约定的交付物(例如:设计报告、测试报告、数模、有关图纸等)后,整车客户对技术服务结果进行验收确认时确认收入。

2、同行业公司的会计政策

综上对比分析,公司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公司一致,不存在真实性存疑、收入跨期、非常规性收入确认等异常情况。

(四)2025年第四季度净利润变化较大、与往年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

2025年第四季度净利润变动较大,主要是受新能源电驱动系统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且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第四季度占比较高影响。

第四季度新能源电驱动系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15.25%,主要是受北汽集团收入增长拉动。该客户在公司发展的历史上一直是公司的主要客户之一,从2012年开始合作。自2024年下半年开始,公司配套客户两款新车型陆续上市,销量持续增长,拉动了对公司电驱动系统的需求,公司产品销售收入随之持续增长,相关收入年度变动数据详见“1、关于经营业绩”之“一、补充说明公司主营产品结构及销售规模、毛利率、公司主要产品市占率及行业地位、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变动情况”之回复。2025年第四季度,对北汽集团销售收入4.69亿元,保持在较高水平,占全年对其销售收入的31.71%,较上年同期增长391.42%,从而增加了第四季度净利润。

2025年第四季度,公司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2.33亿元,占全年该项收入的74.23%,主要来源于相关项目于第四季度完成验收或因开发终止而确认收入,其中终止的项目集中在美国。公司长期重视美国市场,已在底特律设立子公司,为斯特兰蒂斯、福特等国际领先车企提供同步技术开发服务,以争取后续电驱动系统的供应合作,公司也承接了部分造车新势力的研发项目。2025年以来,受经济增长放缓和美国新能源政策调整双重影响,部分美国客户进行战略调整,或终止车型开发计划,或经营困难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合同终止具有合理性,公开信息可验证,且公司已收取基于已完成工作量的技术服务费,无需向客户返还,因此在终止时点确认收入,这也相应增加了第四季度净利润。

2025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周期以及叠加特朗普新能源政策调整双重影响,精进电动的部分美国客户进行战略调整,或终止新能源车型的开发计划,或经营困难进入破产程序等,合同集中终止具有合理性,该部分内容有公开信息可验证其真实性。第四季度因开发终止而确认收入主要分成以下三种情况:

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终止项目情况

与北美造车新势力企业一(以下简称“F公司”)的项目及北美知名船机系统企业(以下简称“M公司”)项目均为2021-2022年期间开始的技术开发项目。

(1)F公司项目

公司受F公司委托进行海外乘用车三合一总成同步开发工作。公司于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陆续收到相关7个开发订单和工装模具开发订单,订单金额合计1,752.36万美元,其中技术服务1,474.51万美元,工装模具277.85万美元。截至2025年11月末,随着服务成果陆续提供,累计已开出发票并收到合同款1,047.02万美元,其中技术服务951.78万美元,工装模具95.2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408.62万元。因未达到PPAP验收条件,相关款项计入合同负债(不含税人民币6,949.88万元)。

2024年6月,F公司通知公司暂停项目的DV试验,之后该技术开发项目处于暂停阶段。2025年12月18日,双方签署备忘录,由于市场变化原因,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联合开发项目,确认相关订单未完成的工作终止,已完成的工作已完成支付,公司不再向F公司进一步申诉相关费用并免除F公司与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责任。根据该备忘录,合同履约义务终止,合同负债无须返还,公司据此于备忘录签署之日将不含税合同负债6,949.88万元确认为收入,管理层认为合同双方均一致确认项目终止和交易金额,无后续履约义务,在2025年确认收入符合收入准则相关规定。

(2)北美知名船机系统企业(以下简称“M公司”)的项目

公司受M公司委托进行电机和控制器二合一产品同步开发工作,公司于2022年12月至2024年8月陆续收到M公司11个技术开发订单和工装模具开发订单,订单金额594.98万美元,其中技术开发371.74万美元,工装模具223.24万美元。

2024年10月客户通知项目暂停。截至2024年10月末,随着技术服务成果陆续交付,公司已开具发票501.12万美元,其中技术开发323.42万美元,工装模具177.70万美元,并已收回款项,因未取得PPAP验收,相关款项计入合同负债。

2025年12月,双方协商终止该项目,于2025年12月30日,双方以邮件方式确认项目终止。具体形式为公司Xuechao向M公司Eric.Cardenas发出终止确认邮件,要求其确认项目状态,因项目已暂停6个月,鉴于先前的所支付款项覆盖了精进电动交付的成果,且双方不存在任何未完成交付物或未支付的款项,精进电动提出终止该项目,双方均无需承担与此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责任。M公司Eric.Cardenas于2025年12月30日回邮件予以确认。相关订单中列示的邮箱为Eric.Cardenas的邮箱,前后能够互相印证。

根据上述邮件确认,合同履约义务终止,合同负债无须返还,公司据此于邮件确认之日将合同负债确认为收入,公司管理层认为合同双方均一致确认项目终止和交易金额,无后续履约义务,在2025年确认收入符合收入准则相关规定。

2、委托方单方以邮件通知项目终止情况

某国际头部整车企业(以下简称“S公司”)是公司主要客户之一,因S公司为开发新车型项目,公司受托提供同步开发服务,开发前、后驱动电机产品。2025年6月,公司收到两个订单,订单金额合计1,391.76万美元。

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每周五与S公司召开周例会,对完成工作进行确认,并由S公司整理会议纪要向精进发送邮件确认。2025年9月,S公司通知公司由于其战略调整,暂停项目的相关工作和支出,包括停止未完成的开发工作。在10月24日的周例会中,对截至10月3日技术开发进度进行邮件确认,确认DVe Testing已完成,77份测试报告已全部提交(截至10月17日累计提交15份),测试订单总金额 2,997,961美元;确认DVe样品已提供,金额3,801,232美元;C样品(Stick Axle Design Status)交付,公司请求付款3,631,746美元。S公司对上述事项确认,跟进付款。精进电动于2025年9-10月开出发票1,056.01万美元。

2025年12月,S公司就已开出的发票付款942.76万美元,2026年1月付款111.63万美元。另外结算按人工时收费的现场支持费用1.62万美元。开出发票款项已全额收回。

2025年12月19日,S公司通过communications PUR全球采购部门邮箱向供应商发出通知,因其战略调整,决定终止项目。根据该邮件通知,项目随之终止。根据S公司官方公布的《全球通用条款与条件》,S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其发出的邮件通知具有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结合双方邮件往来对已完成技术服务进度和交付样品价款进行确认,支付代表货物已收讫且服务已履行,不存在预收款返还义务。因此精进电动根据邮件发出时点作为合同履约义务终止时点具备合理性。

另外,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与《联邦电子签名法案》(ESIGN),明确规定电子记录(包括电子邮件)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得仅因其形式是电子版而否认其法律有效性。美国《统一商法典》2-309,也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合理通知”义务。只要通知在合理时间内发出,且符合商业善意原则,即具有法律效力。从法律条文和合同条款看,S公司的终止项目邮件通知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双方的邮件沟通,双方对已完成工作进度和交付产品对应的总金额均予以确认,合同价款没有争议,且在2026年1月,已收回全部已确认的进度款,根据2021年第12版《全球通用条款与条件》第14条,已收取款项对应已提供服务和产品,无返还义务。2026年3月,对已发生未完成交付的部分,公司通过S公司已开通的索赔通道,提交1,600万美元的索赔。

公司根据以上判断,认为根据客户的采购合同终止条款,于2025年12月确认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1,056.0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422.49万元。

3、因客户破产合同终止确认收入

2025年第四季度,因获悉2家客户破产,公司认为客户已丧失履约能力,构成违约,根据美国UCC《统一商法典》相关规定,作出终止合同决定,确认技术开发服务收入。

(1)北美造车新势力企业二(以下简称“V公司”)项目

该项目系为V公司开发的商用车型配套的动力总成同步开发项目,2022年7月起陆续收到V公司2个相关开发的订单和工装模具开发订单,订单金额1,175.51万美元。

截至2024年,随着技术开发服务提供进度,已开具发票576.89万美元,累计收款(含税)178.04万美元。因同步开发业务未取得PPAP验收,已收款项计入合同负债。

2023年初因该客户欠款未支付,该项目暂停。2024年12月,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Delaware)受理了V公司及其母公司集团旗下另外7家关联公司的破产重组案件(案卷号24-12728)。2025年,该破产重组转为破产清算。根据查询法院资料,V公司及其股东已经在2025年完成部分资产的出售。在2025年10月29日,V公司的母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首次综合清算计划及相关披露声明,标志着案件从"重组"向"清算"的正式转向,公司结合客户破产清算进度公司跨部门评估,判断该客户相关项目终止,将已收取款项结转收入,折合人民币1,260.23万元。

在V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财务状况书中,已将公司列为了其无担保债权人,欠款398.85万美元,公司于2025年3月向破产法院完成债权申报成为债权人之一,据此推断精进电动已收取款项无须返还。

(2)北美造车新势力企业三(以下简称“C公司”)项目

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陆续收到C公司9个相关的定转子项目开发订单和工装模具开发订单,为其新车型开发提供同步开发服务。累计收到订单金额663.02万美元。

截至2024年末,已向其开具发票460.44万美元,累计收款(含税)427.46万美元。因同步开发业务未取得PPAP验收,已收款项计入合同负债。

C公司在取得公司交付的部分开发成果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公司多次催促C公司付款后,2023年10月28日,公司和C公司签署了还款协议:C公司认可公司已完成相应义务和开具了对应发票,为避免C公司因未付余额而面临诉讼,双方就协议支付条款达成一致,在协议中C公司认可对公司有未付余额141.84万美元,并据此制定了还款计划,按照该计划,C公司应于2024年2月16日之前支付完成上述款项,但C公司期后未全部支付该欠款。

2025年1月,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Delaware)受理了C公司的破产案件(案卷号 25-10099)。经过公司跨部门评估,因客户已经进入破产清算,无履约能力,决定终止该客户相关项目。将已收取款项427.46万美元结转收入,折合人民币3,029.42万元。

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法院提交了对C公司的债权申报资料,在资料中显示公司与C公司签署的协议的未付余额是141.84万美元,C公司已还款97.17万美元,尚有44.67万美元,据此申报对C公司债权。从法院公布的C公司财务状况书可以查阅到已将公司的44.67万美元列为无担保债权,且公司未在C公司公布的预付供应商名单中。据此推断公司已收取款项无须返还。

上述两个项目的履约义务终止判断依据是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客户将在破产清算后终止经营,无继续履约能力和意图。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609(充分履约保证),610(预期违约)条款,因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已经构成合理不安事由,而客户也无法提供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履约保证,构成预期违约;精进根据第 2-703,决定终止该客户相关项目,解除合同,系基于《统一商法典》的违约救济权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附: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条款

§2 – 609. 获得适当履约保证的权利(1)当任何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该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履约保证。在收到该保证之前,如果在商业上合理,该方可以暂停尚未约定获得回报的任何履约行为。(4)一方收到对方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后,如果未能在最长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按当时情况提供履约的适当保证,即构成毁弃合同。

§2 - 610. 预期违约:当任何一方就尚未到期的履行作出毁约表示,且该毁约将实质性损害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时,受损方可以:(a)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等待毁约方履行合同;或者(b)采取任何违约救济措施(第 2 - 703 条或第 2 - 711 条),即便他已通知毁约方自己将等待其履行并敦促其撤回毁约表示;并且(c)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停止履约,或者按照本条有关卖方即便在违约情况下仍有权将货物确定于合同项下或继续制造未完成的货物(第 2 - 704 条)。

§2 - 703. 卖方的一般救济措施:如果买方错误地拒绝接受货物、撤销对货物的接受、未能在交货时或交货前支付到期款项,或者就部分或全部货物毁约,则对于直接受影响的任何货物,并且,如果违约涉及整个合同(第2 -6 12条),则对于尚未交付的货物,受损害的卖方可以:a.中止交付此部分货物;b.根据后述规定(第2-705条)阻止货物保管人作出交付;c.根据下条规定对尚未特定于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理;d.根据后述规定(第2-706条)转售货物并取得损害赔偿;e.取得拒收货物的损害赔偿(第2-708条),或在适当情况下,取得价款(第2-709条);f.解除合同。

§2 -704条. 卖方救助半成品货物或在违约发生后仍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的权利:

1.上条中的受损害的卖方可以:

a.将尚未特定于合同项下的符合合同的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只要在他得知违约时货物仍由他占有或控制;

b.将货物用于转售。即使货物只是半成品,只要已明确供给该特定合同,亦可用于转售。

2.如果货物为半成品,受损害的卖方为避免损失和实现货物价值,根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可以完成产品的制造,并将其全部特定于合同项下,或停止制造并把现有半成品处理出售,或以任何其它合理的方式处置。

§2 -711条. 买方的各种救济;买方对被拒收之货物的担保权益

1.如果卖方未能作出交付或毁约,或如果买方正当拒收或正当撤销接受,买方可就任何所涉及到的货物解除合同;或如果违约涉及到整个合同(第2-612条),买方可就全部货物解除合同,而且不论买方是否已解除合同,他除去可以收回已支付的价款外,还可以:

a.“补进”货物,并依据下条就涉及到的全部货物取得损害赔偿,不论这些货物是否已特定于合同项下;或

b.依据本篇规定取得未能交付的损害赔偿(第2-713条)。

2.如果卖方未能作出交付或毁约,买方还可以:

a.依据本篇规定追取已特定化的货物(第2-502条);或

b.在适当情况下,依据本篇规定取得实际履行或取回货物(第2-716条)。

3.买方正当拒收或正当撤销接受后,就其已支付的价款,以及检验、接收、运输、保管和存储货物中的任何合理支出,对其占有或控制的货物享有担保权益,并可以用同受损害的卖方相同的方法留持和转售这些货物(第2-706条)。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内部控制管理规定,不存在收入真实性、跨期情况。公司收入都为电驱动业务和技术服务收入等常规收入,无大额非常规性业务收入。

三、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季节特征、商业模式、主要客户各季度收入确认政策及回款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各季度经营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特征、是否与以往年度变动趋势保持一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一)公司所处行业季节性特征及商业模式

1、历史趋势及季节性特征

根据中汽协数据统计,2024年至2026年第一季度国内新能源汽车的各季度销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辆

以上中汽协数据可以看出三个特点:第一,就国内新能源销量而言,全年中一季度销量最低,而四季度销量最高;第二,各年度内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整体销量呈上升趋势;第三, 2026年第一季度的销量低于2025年第一季度,说明2026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在第一季度较为疲软,介于2024第一季度和2025年第一季度之间。

2024年至2026年第一季度,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各季度销量情况趋势及公司电驱动系统国内销量趋势对比如下:

右图为2024年至2026年第一季度公司电驱动系统的国内销量的趋势图。与左图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图的趋势基本相符。各年度内,公司第一季度销量最低,第四季度销量最高,且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整体呈上升趋势;两者同样,2026年第一季度的销量介于2024第一季度和2025年第一季度之间。因此,公司的销售季节性特征基本和行业相符。

2、商业模式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主营业务收入来自电驱动系统产品销售和为客户提供技术开发与服务。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大型整车企业。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直销模式,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之后,将根据最终配套车型的生命周期以及后续车型的开发进度,向客户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我国汽车行业市场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通常从九月和十月开始转入销售旺季,下半年汽车销量明显高于上半年。基于我国汽车行业的季节性特征和公司商业模式,公司的营业收入亦呈现同样的季节性波动,具备合理性。

(二)公司主要客户各季度收入确认政策及回款情况

1、收入确认政策

具体参见“1、关于经营业绩”之“二、补充说明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具体规模、确认收入的主要业务构成、涉及客户名称及历年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及具体确认过程,说明2025年第四季度净利润变化较大、与往年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并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存在真实性存疑、收入跨期、非常规性收入确认等异常情况”之回复。

公司的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较,符合行业的业务特征以及收入确认惯例,公司主要客户各季度收入确认政策未发生变化。

2、回款情况

2025年,前五大客户各季度的收入和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上趋势显示,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和回款情况基本一致。

(三)最近三年公司各季度经营业绩波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波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公司分季度收入分别为40,390.01万元、61,849.70万元、77,969.54万元和92,658.37万元。2023年、2024年公司分季度收入中,均呈现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与2025年度分季度变动趋势保持一致,具备合理性。

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的2025年分季度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2025年分季度收入均呈现第四季度收入较高的情形,公司分季度收入占比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各季度经营业绩波动较大与下游车企的采购模式、消费者消费习惯等行业因素有关,公司各季度经营业绩波动较大与以往年度变动趋势保持一致,符合行业惯例,具备合理性。

四、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所有非经常性损益科目的具体构成、发生背景、交易对手方、会计处理依据及实际发生金额、相关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公司2025年发生非经常性损益金额11,865.6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政府补助

公司于2025年度收到各项政府补贴14,948.40万元,收到补贴中9,557.86万元为与收益相关,该部分当期计入其他收益8,422.37万元,另收到5,390.54万元为与资产相关,本期摊销部分473.62万元确认为其他收益,其余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前年度收到的与资产相关政府补贴本期确认摊销部分2,548.29万元。本期确认的政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企业在取得时应当先判断企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根据本准则规定,只有满足政府补助确认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而客观情况通常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公司对于政府补助执行的会计政策为:政府补助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能够收到时确认。对于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能够形成长期资产的,与资产价值相对应的政府补助部分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余部分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则计入递延收益,于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确认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相同或类似的政府补助业务,采用一致的方法处理。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对于报告期内收到的专利补贴、稳岗补贴及其他地方财政扶持补助,于实际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为国家和地方相关科研课题与任务项目,并根据课题和项目任务书收到课题及项目资金。公司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资金拨付文件、资金(课题)申报文件以及资金用途来划分政府补助性质,将主要用于设备购置的资金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的其他补助资金则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根据课题项目执行期间进行摊销计入其他收益,不存在跨期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本年度处置报废资产取得资产处置收益408.17万元,在完成处置时确认处置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年度处置报废资产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金额-872.43万元,其中其他营业外收入546.54万元,其他营业外支出1,418.97万元。

其他营业外收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取得的违约金及赔偿款344.95万元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201.39万元。

违约金及赔偿款344.95万元,其中公司向宁波上中下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收取违约赔偿款319.43万元,双方签署合同中约定了“买方在终止合同时,对于卖方完全符合采购订单的要求,根据买方已批准的月采购订单已经生产完成且未交付的制成品的未结清款项应予以支付。”该项赔偿虽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属于非持续性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系长期挂账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因供应商注销,相关应付款无法支付,经清理确定无法支付后计入营业外收入,对应39家供应商,合计金额201.39万元。

其他营业外支出的项目主要包括:向Semikron Danfoss等支付赔偿款1,076.02万元,预提未决诉讼损失319.61万元。公司与Semikron Danfoss就之前采购IGBT最低采购量合同达成终止和解协议,向对方支付和解赔偿款1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54.32万元。该赔偿款为未提货的采购支付的违约成本,无对应的实物,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不属于公司经营常规性事项,考虑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属于非持续性的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符合非经常性损益范围。

如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第八节财务报告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部分已披露:2025年12月,因本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两单出口业务违反海关管理法规,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货物金额319.61万元。该诉讼正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本公司对此诉讼计提预计负债319.61万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或有事项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相关规定编制202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相关认定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对各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确认的非经常性损益属于偶发性,不具有可持续性。

五、结合收入增长、毛利率提升、费用控制、资产减值转回、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等因素,补充说明2025年净利润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扣非后净利润与归母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

(一)2025年净利润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5年与2024年主要损益类项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41.85万元,较上年同期净利润增加58,683.18万元,并实现扭亏为盈。报告期较上期净利润增长主要来源于营业收入增长带动营业毛利增加、本期政府补助增加以及由于毛利改善后资产减值损失减少所致。

1、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增长、毛利率提升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总收入272,867.63万元,同比增加109.11%。其中: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销售收入增长106.16%,技术开发与服务收入增长163.11%。营业收入增长带动了毛利的增长,公司实现营业毛利43,698.72万元,较上年同期毛利增加37,202.34万元。

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销售收入239,312.01万元,较上年增长123,233.21万元,主要是向主要客户北汽集团销售增长。公司为北汽集团配套的乘用车电驱动系统项目随着相关车型的上市和持续增量,北汽集团整车销售量快速增长,公司向北汽集团的销售规模也随之快速增长,2025年度对北汽集团的销售收入14.85亿,较上年增长12.19亿元,增幅458.44%,占当年收入增长总额的85.63%,是2025年销售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2025年度对第一大客户北汽集团的销售额达到公司年度营业收入的54.43%,该客户销售规模增长,改善了公司盈利能力。(下转66版)